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六號
原 告 祺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福進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侯秉政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乾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零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
仟零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