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116號
TCHV,106,重上,116,2017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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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戴凡勝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 訴 人 宋愛華 
視同上訴人 宋立中 
      宋愛娜 
      宋愛婉 
      鞠榮章 
      鞠華章 
被上訴人  蕭銘儀 
      王麗秋 
      陳蓀裕 
      林裕坤 
      石程議 
被上訴人兼 
承當訴訟人 張語喬 
      陳苑如 
      邱家正(即陳苑如部分權利之承當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市丹慶季媽祖會
代 表 人 廖福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視同上訴人宋立中宋愛娜宋愛婉鞠榮章鞠華章等人
  ,應儘速以書狀陳報「原判決主文第3項關於坐落於臺中市 ○○區○○○段○○○○○○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 H部分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尺、I部分面積四十四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利)人,及目前占有使用人,究 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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