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戴凡勝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 訴 人 宋愛華
視同上訴人 宋立中
宋愛娜
宋愛婉
鞠榮章
鞠華章
被上訴人 蕭銘儀
王麗秋
陳蓀裕
林裕坤
石程議
被上訴人兼
承當訴訟人 張語喬
陳苑如
邱家正(即陳苑如部分權利之承當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市丹慶季媽祖會
代 表 人 廖福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視同上訴人宋立中、宋愛娜、宋愛婉、鞠榮章、鞠華章等人
,應儘速以書狀陳報「原判決主文第3項關於坐落於臺中市 ○○區○○○段○○○○○○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 H部分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尺、I部分面積四十四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利)人,及目前占有使用人,究 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