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511號
TCHV,106,上易,511,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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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劉國華 
被上訴人  任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平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
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審乃限期於 人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 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3號駁回其聲請在案 ,該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業於106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已逾限甚久,上訴人仍未遵行,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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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