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20號
TCHV,106,上,120,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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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訴人   陳水受 
      陳榮源 
      陳五郎 
      陳國賓 
      陳金樹 
      陳金標 
      陳木村 
      陳木杉 
      陳建穎 
      陳家守 
      陳建成 
      陳武旭 
      陳水永 
      陳總鎮 
      陳全  
      陳中和 
      陳家漳 
      陳家派 
      陳俋澄 
      陳木通 
      陳以進 
      陳以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政佑 
      陳榮華 
      陳秀霞 
      陳榮發 
      陳文海 
      陳玉蘭 
      陳選  
      陳西湖 
      陳國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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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