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訴人 陳水受 陳榮源 陳五郎 陳國賓 陳金樹 陳金標 陳木村 陳木杉 陳建穎 陳家守 陳建成 陳武旭 陳水永 陳總鎮 陳全 陳中和 陳家漳 陳家派 陳俋澄 陳木通 陳以進 陳以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被上訴人 陳政佑 陳榮華 陳秀霞 陳榮發 陳文海 陳玉蘭 陳選 陳西湖 陳國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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