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陳英玉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蕭名容 複代理人 許孟穎 上 訴 人 林清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魏宏哲律師 羅閎逸律師複代理人 李家倫 上 訴 人 張美雪 林左裕 林左盛 林嫊麗 黃盟傑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複 代理人 曾玲玲律師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期日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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