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67號
TCHV,105,重上,67,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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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陳英玉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蕭名容 
複代理人  許孟穎 
上 訴 人 林清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魏宏哲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倫 
上 訴 人 張美雪 
      林左裕 
      林左盛 
      林嫊麗 
      黃盟傑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玲玲律師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期日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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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