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蕭滿麗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視同上訴人 蕭正堯
蕭正宗
蕭雅湘
蕭淑銘
葉蕭滿春
蕭塍峰(原名蕭承泰)
法定代理人 葉惠敏
視同上訴人 蕭湘霏(原名蕭珮瑄)
蕭琪曄
蕭顗庭(原名蕭莉葳)
上列 九 人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視同上訴人 彭子紜
彭美綺
彭駿傑
彭駿翔
被 上訴人 蕭尹莉
蕭俞妏
蕭博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瓊玲
周紫涵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宇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 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6 年 3 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本院105 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業已 因和解而終結,有該事件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