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05年度,35號
TCHV,105,家上,35,2017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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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蕭滿麗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視同上訴人 蕭正堯 
      蕭正宗 
      蕭雅湘 
      蕭淑銘 
      葉蕭滿春
      蕭塍峰(原名蕭承泰)
法定代理人 葉惠敏 
視同上訴人 蕭湘霏(原名蕭珮瑄)
      蕭琪曄 
      蕭顗庭(原名蕭莉葳)
上列 九 人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視同上訴人 彭子紜 
      彭美綺 
      彭駿傑 
      彭駿翔 
被 上訴人 蕭尹莉 
      蕭俞妏 
      蕭博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瓊玲 
      周紫涵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宇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 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6 年 3 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本院105 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業已 因和解而終結,有該事件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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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