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522號
TCHV,105,上易,522,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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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惠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吳麗如律師
被上訴人  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陳報本件起訴時(民國105年4月22日)「大弘水泥製品廠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每股價值,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數證明等文件。
 ㈡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含原訴及追加之訴)陳述意見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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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