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80號
TCHM,106,聲,2180,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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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福明
上列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福明前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13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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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