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04號
TCHM,106,聲,2104,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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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忠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忠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忠良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雖有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等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 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 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線。後者法院為自 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 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在數罪併罰 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 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 應受其拘束。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 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則為不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 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並確定在案 ,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應 執行刑之總和,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妨害自由(強制) │藥事法(轉讓禁藥) │藥事法(轉讓禁藥)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7.15 │104.07.03 │104.07.13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6265號 │第26265號 │第26265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8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86 │105年度上訴字第1186 │
│實│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06.02 │105.10.19 │105.10.19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8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565 │106年度台上字第2565 │
│決│ │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08.25 │106.09.28 │106.09.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7246號 │第15912號 │第15912號 │
│ │(羈押折抵刑期) ├──────────┴──────────┤
│ │ │編號2-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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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藥事法(轉讓禁藥) │藥事法(轉讓禁藥)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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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7.04 │104.07.12 │104.07.1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6265號 │第26265號 │第26265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86 │105年度上訴字第1186 │105年度上訴字第118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10.19 │105.10.19 │105.10.19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565 │106年度台上字第2565 │106年度台上字第2565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9.28 │106.09.28 │106.09.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5912號 │第15912號 │第15912號 │
│ ├──────────┴──────────┴──────────┤
│ │編號2-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4.07.12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26265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86 │ │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10.19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565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9.28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15912號 │ │ │
│ ├──────────┼──────────┼──────────┤
│ │編號2-7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8年6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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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