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06年度,798號
TCHM,106,抗,798,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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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9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素娟
代 理 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3652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3日之撤銷扣押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認定原審裁定,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原審裁定之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即抗告人陳素娟(下稱被告陳素娟)抗告意旨略以 :
㈠刑事扣押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需達到沒收之目的 始稱「適當」,本案被告陳素娟遭指控涉犯刑法第336 第2 項業務侵占罪,為保全將來之執行,先扣押原裁定附表(下 稱附表)一之土地,惟基於沒收「被害人優先原則」之立法 目的,該罪之被害人即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合 發公司)既已同意撤銷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豈能無視「 被害人之前開決定」,認仍有宣告沒收之必要而先行保全之 程序?其實益又何在?是應可認為繼續扣押附表一所示土地 並無助於達到「不法利得發還被害人」之沒收目的。且發還 被害人倘若可回復到不法變動前合法財產秩序之應然狀態, 則並無必要,亦不應該宣告沒收。更何況被害人如認為無受 財產上損害,因被告陳素娟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世坤及渠 等家人合計擁有聚合發公司100%股權之股東,被害人聚合發 公司明確表示無需保全扣押,若一概「無的放矢的假借為被 害人著想名義進行保全扣押,卻實質上造成被告甚至被害人 的重大損害(無法履行過戶義務而負違約賠償責任)」,動 輒運用保全程序、沒收等程序,豈非不是造成國庫與被害人 爭利(被害人之財產被國家沒收?),或者是造成「一頭牛 被剝兩層皮」的雙重剝奪(同一筆財產上請求權,既被沒收 到國庫、又要被民事求償?)。再聚合發公司既已具狀同意 撤銷系爭土地之扣押,因而裁定准予撤銷扣押,惟另方面卻 以抗告人日後確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沒收擔保金亦可達到 沒收或保全追遭之目的,遂裁定被告陳素娟須提供新台幣( 下同)5 億8250萬元之擔保,核其裁定理由即有前後矛盾, 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2 項所定扣押之必要性有違。惟 雖沒收或求償,同樣都可滿足「排除犯罪不法利得」的規範



目的,但無論如何就是不能兩者皆實現。本案非屬適當扣押 甚明,當不具有扣押之必要性存在。此外,刑事訴訟法第47 5 條「扣押物歸入國庫」係採「列舉規定」,於被害人明示 未受財產損害或明示無需為保全扣押時,國家機關仍不得進 自將沒收之扣押物歸入國庫,益見當下實施保全扣押之不當 。
㈡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規定:「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取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是犯罪與利得之間,因介入其他法律或事實行為而欠缺「 直接關聯性」之「間接利得」,固然屬於利得沒收客體之「 延伸範圍」。但間接利得理論上應有其限制,限於第一手變 得之物或利益,不宜一再擴張至間接再間接之「輾轉利得」 ,若行為人再以其利得從事法律行為的所得,解釋上不在間 接利得之沒收範圍。依公訴意旨,被告陳素娟與同案被告祁 興國、陳世坤係先挪用聚合發公司之資金作為購地款項,並 匯入渠等私人帳戶,再以渠等個人名義以渠等私人帳戶內之 款項與地主簽約並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則「購地款項」方 為被告陳素娟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世坤業務侵占之「犯罪 所得」。渠等因「購地款項」進而購得土地並登記渠等為土 地所有權人,渠等行為係利用購地款項(即原利得客體)而 產生土地(即間接利得),登記之土地則屬「犯罪變得之物 」。是以被告陳素娟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世坤出售各建案 土地所獲得之價金,則要屬犯罪變得之物再從事於法律行為 之所得,為「輾轉利得」而非「間接利得」,應非本案扣押 所應審酌及追徵者,原裁定為此誤解為「間接利得」,顯有 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違誤。
㈢原裁定疏漏未察扣押土地本有向銀行貸款,即使建案完售後 仍需清償貸款之事實,未審究本件「扣押物之實際價值」、 「聲請人對扣押物之實際利益」暨「聲請人全部財產早經裁 定扣押在案」等事實,亦未確實保障案外人坤聯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坤聯發公司)之權益(本案土地扣押後停工 ,預售戶解除契約,及原有購買意願之客戶放棄購買之鉅額 損失),確實違誤。沒收擔保金是否有助於沒收或保全追徵 之目的,應併同考量「保全案外人權益」之目的,始符刑事 沒收新制之立法意旨。附表一所示土地解除扣押之目的,在 於令案外人坤聯發公司目前停工部分復工,且避免依「房屋 預定買賣契約書」退還已繳房地價款、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且本案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已認為本案並無保全其債權或 犯罪所失之利益,而同意撤銷扣押,則本案至多為原裁定所 載抗告人與陳世坤涉嫌逃漏稅6 億2886萬0118元,及同案被



祁興國涉媒逃漏稅6 億0610萬2088元,合計12億3496萬22 06元有保全之必要而已,是扣除系爭土地外,被告陳素娟及 同案被告祁興國陳世坤尚有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諸多不動 產、動產遭扣押,該些財產價值均已足擔保原裁定所認應保 全追繳之稅款12億3496萬2206元,本案系爭土地即無扣押之 必要,否則即有超額扣押之違誤。另本案附表一之土地與坤 聯發公司合建博館匯建案,已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4 億18 80萬元,而被告陳素娟尚須依照合建契約第10條、第11條等 約定負擔合建後銷售房屋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等成本費用 ,日後銷售時,亦須扣繳系爭土地之抵押貸款。從而,原裁 定以「被告陳素娟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預估可分得之款項」 作為擔保金額,不僅無助於沒收目的之達成,反造成案外人 坤聯發公司間與承購戶間之私法關係及法安定性遭受破壞, 與刑事扣押所應注意之比例原則實不相符,則本案扣押應予 無庸具擔保而撤銷之。
㈣綜上所述,被害人聚合發公司既已同意解除附表一所示土地 ,被告陳素娟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世坤因出售各建案土地 所取得之價金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間接利得,且繼續扣 押已無助於扣押目的之達成,高額擔保金反造成案外人坤聯 發公司之權益損害及公司繼續營運之生存權利,顯然擴大私 法爭端而不符比例原則,以上均堪認原裁定被告陳素娟應供 5 億8250萬000 元為擔保金始得撤銷,並非適法、適當。為 此,懇請鈞院准予聲請撤銷原裁定,並准予無庸供擔保解除 扣押為宜云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 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可為證據 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 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 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 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4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 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惟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 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



不以經確認可為證據或係得沒收之物為必要。且法院審理時 ,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 ,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抗字第125 號刑事裁定意 旨參照),是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審理法院自得依職 權衡酌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而為裁量 。再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 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 ,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1 項定 有明文;而所謂「適當」,係指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目 的者而言,至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扣 押,此乃當然之理。另按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 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 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 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 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 ,為避免過度(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 責任財產之(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 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8 2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陳素娟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世坤 因涉犯刑法第335 條之侵占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 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 而獲有不法所得,為預防被告陳素娟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 世坤脫產規避不法所得之沒收及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扣押上開3 人名下之財 產。經原審法院於105 年12月5 日以105 年度聲扣字第20號 裁定准予扣押(包括如附表一之被告陳素娟所有扣押物)在 案。
㈡關於被告陳素娟抗告意旨中認本案被訴之財產犯罪之被害人 是聚合發公司,但聚合發公司已具狀陳明於本案審判確定前 ,實無對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等人主張任何司法保 全扣押或犯罪所得扣押之必要,是扣押本案土地並無助於達 到「不法利得發還被害人」之沒收目的。亦造成國庫與被害 人爭利,或者是造成同一筆財產上請求權,既被沒收到國庫 、又要被民事求償等情。
按刑事審判程序係在確定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扣押則屬 保全程序之一環,係為保全將來沒收、追徵之目的,而禁止 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處分其財產所實施之強制處分,兩者性 質有別。查本案之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係股份有限公司,該公



司之權益歸屬全體股東,雖被告陳素娟主張其與同案被告祁 興國、陳世坤及渠等家人合計擁有聚合發公司100%股權,惟 經原審查詢聚合發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依查詢結 果聚合發公司之董事除同案被告陳世坤祁興國外尚有法人 董事(持有股份,丕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見106 重訴652 影卷㈠第51頁),且同案被告祁興國於106 年5 月12日提出 之刑事準備㈠狀被證2 中聚合發公司股東名冊,除被告陳素 娟及同案被告陳世坤祁興國外,尚有其他法人股東丕岳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見106 重訴65 2 影卷㈠第125 頁),是縱聚合發公司於106 年5 月31日由 代表人及監察人陳永鑫再向法院陳述解除扣押案之必要性, 有該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然就該陳述意見狀及卷內資 料無從查知該意見是否為股東全體同意之意見。故而,本案 目前尚在原審審理中,既聚合發公司尚有其餘之法人股東, 無從單憑聚合發公司之陳述意見同意撤銷扣押,而認其他法 人股東之權益無庸保全,是被告陳素娟此部分所陳,難予採 取。
㈢關於被告陳素娟認其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世坤出售各建案 土地所獲得之價金,則要屬犯罪變得之物再從事於法律行為 之所得,為「輾轉利得」而非「間接利得」,應非本案扣押 所應審酌及追徵者,原裁定為此誤解為「間接利得」,顯有 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違誤部分。
⒈按行為人於取得犯罪所得後,未必仍以其原本之型態繼續存 在,倘若由於衍生孳息或轉變為金錢或其他替代物,而由行 為人所支配管領,基於刑法沒收不應使行為人坐享不法利得 之立法意旨,澈底剝奪行為人因犯罪所獲之不法利得,調整 不當財產權變動,自應一併剝奪其變得之物或孳息;如因其 不法利得之存在型態無從直接沒收,或由於消費、遺失、加 工等原因,導致客觀上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藉由追 徵價額之補充規定,使行為人不得繼續保有犯罪利得。是刑 法修法後之犯罪所得沒收,應可分為「直接利得」、「間接 利得」、「替代價額」等三種型態,其中以沒收「直接利得 」與「間接利得」為原則,至於「替代價額」之追徵,則屬 無從沒收直接與間接利得之替代措施,而具有補充性。故刑 法沒收規定於調整不當財產權變動狀態時,不僅要沒收「現 存」之利益,更要回復被害人於被告「犯罪前、取得時」之 合法財產秩序。
⒉查本案依公訴意旨,被告陳素娟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世坤 之犯罪所得除因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而短納之稅款,被告陳 素娟及同案被告陳世坤合計逃漏稅款6 億2886萬118 元,同



案被告祁興國逃漏稅款6 億610 萬2088元,被害人為中華民 國外,其餘因業務侵占而取得之附表二編號155 、156 (「 潤隆購地」案)、附表三編號63(「榮耀」建案)、附表四 編號132 (「榮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3 (「獨秀」建 案)、附表四編號135 (「香禔」建案)所示土地(估算價 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以及因出售「榮耀」、「獨 秀」、「香禔」、「夏麗宮」建案其餘部分土地而獲得合計 91億3740萬3525元,均屬被告陳素娟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 世坤犯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而該業 務侵占罪之被害人均為聚合發公司及該公司之全體股東。是 本件附表一土地係由被告陳素娟前揭所指涉業務侵占罪之犯 罪所得轉變之其他替代物,且所有權人亦為被告陳素娟,本 即屬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應沒收之標的。而被告陳素娟與 坤聯發公司合建分售附表一土地建案所獲得之價金,乃係本 其為附表一土地之所有權人而取獲,則該價金亦應屬犯罪所 得而衍生之不法利得,自應一併剝奪,始符沒收之立法本旨 。從而,被告陳素娟認出售附表一土地建案所獲得之價金, 要屬犯罪變得之物再從事於法律行為之所得,為「輾轉利得 」而非「間接利得」,應非本案扣押所應審酌及追徵,容有 誤會。
㈣關於抗告人主張原裁定疏漏未察扣押土地本有向銀行貸款, 即使建案完售後仍需清償貸款之事實,未審究本件「扣押物 之實際價值」、「聲請人對扣押物之實際利益」暨「聲請人 全部財產早經裁定扣押在案」等事實,且本案被害人聚合發 公司已認為本案並無保全其債權或犯罪所失之利益,而同意 撤銷扣押,則本案至多為原裁定所載抗告人與陳世坤涉嫌逃 漏稅6 億2886萬0118元,及同案被告祁興國涉媒逃漏稅6 億 0610萬2088元,合計12億3496萬2206元有保全之必要而已, 是扣除附表一土地外,被告陳素娟及同案被告祁興國、陳世 坤尚有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諸多不動產、動產遭扣押,該些 財產價值均已足擔保原裁定所認應保全追繳之稅款12億3496 萬2206元,本案系爭土地即無扣押之必要,否則即有超額扣 押之違誤。原裁定以「被告陳素娟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預估 可分得之款項」作為擔保金額,不僅無助於沒收目的之達成 ,反造成案外人坤聯發公司間與承購戶間之私法關係及法安 定性遭受破壞,與刑事扣押所應注意之比例原則實不相符, 則本案扣押應予無庸具擔保而撤銷之部分。
按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之立法理由即載明:「五、 ㈡本法所指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積極利 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之孳



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消極利益如: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 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㈢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 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 收。」是以新修正刑法有關犯罪所得之計算,應採總額原則 而全數沒收,不予扣除成本。查本件附表一土地,被告陳素 娟與坤聯發公司雙方約定之合建分售,有該合售分建契約書 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 頁),是該合分售可得之價金即被 告陳素娟可獲得之財產上積極利益(雖未完售,但仍得以市 價估算其可預期可得之價金),且沒收之意旨為澈底剝奪犯 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被告陳素娟抗告意旨所指之「銀 行貸款」、「扣押物之實際利益」,依前揭立法意旨說明, 應屬買賣之成本及利潤,均予沒收,不在犯罪所得扣除之範 圍。又本案尚在原審審理中,倘經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陳 素娟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世坤確有上開業務侵占、以不正 當方式逃漏稅捐之行為,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即應諭 知沒收上開屬犯罪所得合計103 億7236萬5731元之款項,是 本案應無超額扣押之情,此部分業經原審於原裁定理由欄 ㈡綦述甚詳。另考量本案扣押被告陳素娟附表一之土地可能 致案外人坤聯發公司之權益受有損害,此部分亦業經原裁定 理由欄三、㈡、㈢敘明甚詳,故原裁定命被告陳素娟須提出 附表一土地預估可分得之款項000000000 元後,自得准予撤 銷附表一土地之扣押。再且擔保金本係為保全將來附表一土 地沒收之執行,衡酌將來沒收及追徵之執行及案外人坤聯發 公司之利益,原裁定以附表一土地之積極利益核定擔保金, 本院核無不當。是被告陳素娟此部分所陳,無從採取。 ㈤綜上所述,為保全將來之執行扣押被告責任財產兼為保障被 害人權利,原裁定於權衡上情後,命被告陳素娟於繳納新臺 幣伍億捌仟貳佰伍拾萬元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一所 示扣案土地之扣押,本院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被告陳 素娟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一:被告陳素娟聲請撤銷扣押之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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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5年度聲扣字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 │
│ │第20號裁定附件│ │ │(新臺幣;元)│ │
│ │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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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二編號2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582,500,000元 │1.屬「博館匯│
│ │ │ │ │ │」建案已售出│
│ │ │ │ │ │尚未過戶及尚│
│ │ │ │ │ │未售出部分,│
│ │ │ │ │ │依被告所陳報│
│ │ │ │ │ │預估售價計算│
│ │ │ │ │ │,被告陳素娟
│ │ │ │ │ │此筆土地預估│
│ │ │ │ │ │合計可分得58│
│ │ │ │ │ │2,500,000元 │
│ │ │ │ │ │。 │
│ │ │ │ │ │2.公告土地現│
│ │ │ │ │ │值為89,762,0│
│ │ │ │ │ │00元。 │
└──┴───────┴─────────────────────┴─────────┴───────┴──────┘
附表二:同案被告陳世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 號裁定扣押之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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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6年度聲扣更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 │
│ │一字第2號裁定 │ │ │(新臺幣;元)│ │
│ │附表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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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6,050,488 │1.編號順序依│
│ │ │ │ │ │被告所提出之│
│ │ │ │ │ │撤銷扣押優先│
│ │ │ │ │ │次序(編號後│
│ │ │ │ │ │者優先撤銷)│
│ │ │ │ │ │2.被告所提出│
│ │ │ │ │ │之編號32、15│
│ │ │ │ │ │2至154,未在│
│ │ │ │ │ │本院上開裁定│
│ │ │ │ │ │扣押範圍內,│
│ │ │ │ │ │不予列載在附│
│ │ │ │ │ │表內,編號輪│




│ │ │ │ │ │空。 │
│ │ │ │ │ │3.土地估算價│
│ │ │ │ │ │值除特別備註│
│ │ │ │ │ │者外,均依土│
│ │ │ │ │ │地登記謄本公│
│ │ │ │ │ │告土地現值計│
│ │ │ │ │ │算至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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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47,330,272 │ │
│ │ │ │0000分之2506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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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58,260,096 │ │
│ │ │ │000分之1473) │ │ │
├──┼───────┼───────────────────┼────────┼───────┼──────┤
│ 4 │ 4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25,686,688 │ │
│ │ │ │0000分之70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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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4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4,921,343 │ │
│ │ │ │0500分之1475) │ │ │
├──┼───────┼───────────────────┼────────┼───────┼──────┤
│ 6 │ 3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7│ 5,042,182 │ │
│ │ │ │21600分之272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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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5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011,8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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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5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4,338,315 │ │
│ │ │ │00分之7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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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2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612,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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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2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106,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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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2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714,2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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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2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 46,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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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3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175,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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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3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4,9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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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33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34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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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8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4,396,075 │ │
├──┼───────┼───────────────────┼────────┼───────┼──────┤
│ 17 │ 8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511,830 │ │
│ │ │ │00分之48) │ │ │
├──┼───────┼───────────────────┼────────┼───────┼──────┤
│ 18 │ 7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9│ 203 │ │
│ │ │ │4分之1) │ │ │
├──┼───────┼───────────────────┼────────┼───────┼──────┤
│ 19 │ 7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9│ 65,804 │ │
│ │ │ │4分之1) │ │ │
├──┼───────┼───────────────────┼────────┼───────┼──────┤
│ 20 │ 7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58│ 2,593 │ │
│ │ │ │8分之1) │ │ │
├──┼───────┼───────────────────┼────────┼───────┼──────┤
│ 21 │ 7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58│ 6,156 │ │
│ │ │ │8分之1) │ │ │
├──┼───────┼───────────────────┼────────┼───────┼──────┤
│ 22 │ 7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9│ 1,141 │ │
│ │ │ │4分之1) │ │ │
├──┼───────┼───────────────────┼────────┼───────┼──────┤
│ 23 │ 8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298,582 │ │
├──┼───────┼───────────────────┼────────┼───────┼──────┤
│ 24 │ 8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6,291,142 │ │
├──┼───────┼───────────────────┼────────┼───────┼──────┤
│ 25 │ 8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249,980 │ │
├──┼───────┼───────────────────┼────────┼───────┼──────┤
│ 26 │ 8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693,385 │ │
├──┼───────┼───────────────────┼────────┼───────┼──────┤
│ 27 │ 8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7│ 5,025,950 │ │
│ │ │ │0分之83) │ │ │
├──┼───────┼───────────────────┼────────┼───────┼──────┤
│ 28 │ 9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207,750 │ │
├──┼───────┼───────────────────┼────────┼───────┼──────┤
│ 29 │ 5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64,107,600 │ │
├──┼───────┼───────────────────┼────────┼───────┼──────┤
│ 30 │ 1 │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 │房屋 │ 277,300 │ │
│ │ │即臺中市○區○○○段00○號 │ │ │ │
├──┼───────┼───────────────────┼────────┼───────┼──────┤




│ 31 │ 2 │臺北市○○區○○里○○街0巷0號1樓 │房屋 │ 78,9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 │ │ │
├──┼───────┼───────────────────┼────────┼───────┼──────┤
│ 33 │ 3 │臺中市○○區○○里市○○○路000號 │房屋 │ 5,184,700 │ │
│ │ │即臺中市○○區○○段000○號 │ │ │ │
├──┼───────┼───────────────────┼────────┼───────┼──────┤
│ 34 │ 6 │臺中市○○區○○里○○0巷0號 │房屋 │ 1,200 │ │
├──┼───────┼───────────────────┼────────┼───────┼──────┤
│ 35 │ 7 │臺北市○○區○○里○○街00○0號 │房屋 │ 428,8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 │ │ │
├──┼───────┼───────────────────┼────────┼───────┼──────┤
│ 36 │ 1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14,900 │ │
├──┼───────┼───────────────────┼────────┼───────┼──────┤
│ 37 │ 1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3,850,226 │ │
├──┼───────┼───────────────────┼────────┼───────┼──────┤
│ 38 │ 1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6,242,900 │ │
├──┼───────┼───────────────────┼────────┼───────┼──────┤
│ 39 │ 1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949,100 │ │
├──┼───────┼───────────────────┼────────┼───────┼──────┤
│ 40 │ 1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936,500 │ │
├──┼───────┼───────────────────┼────────┼───────┼──────┤
│ 41 │ 1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042,989 │ │
├──┼───────┼───────────────────┼────────┼───────┼──────┤
│ 42 │ 1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4,040,120 │ │
├──┼───────┼───────────────────┼────────┼───────┼──────┤
│ 43 │ 1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025,700 │ │
├──┼───────┼───────────────────┼────────┼───────┼──────┤
│ 44 │ 1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8,246,890 │ │
├──┼───────┼───────────────────┼────────┼───────┼──────┤
│ 45 │ 1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964,800 │ │
├──┼───────┼───────────────────┼────────┼───────┼──────┤
│ 46 │ 2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609,600 │ │
├──┼───────┼───────────────────┼────────┼───────┼──────┤
│ 47 │ 2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86,400 │ │
├──┼───────┼───────────────────┼────────┼───────┼──────┤
│ 48 │ 2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8,527,800 │ │
├──┼───────┼───────────────────┼────────┼───────┼──────┤
│ 49 │ 2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 2,889,200 │ │
├──┼───────┼───────────────────┼────────┼───────┼──────┤
│ 50 │ 2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050.400 │ │




├──┼───────┼───────────────────┼────────┼───────┼──────┤
│ 51 │ 29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5,332,000 │ │
├──┼───────┼───────────────────┼────────┼───────┼──────┤
│ 52 │ 30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52,721,280 │ │
├──┼───────┼───────────────────┼────────┼───────┼──────┤
│ 53 │ 31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9,429,016 │ │
├──┼───────┼───────────────────┼────────┼───────┼──────┤
│ 54 │ 32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10,527,000 │ │
├──┼───────┼───────────────────┼────────┼───────┼──────┤
│ 55 │ 34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620,000 │ │
├──┼───────┼───────────────────┼────────┼───────┼──────┤
│ 56 │ 3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36│ 4,936,655 │ │
│ │ │ │分之8) │ │ │
├──┼───────┼───────────────────┼────────┼───────┼──────┤
│ 57 │ 4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9,416,770 │ │
├──┼───────┼───────────────────┼────────┼───────┼──────┤
│ 58 │ 4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4,529,670 │ │
├──┼───────┼───────────────────┼────────┼───────┼──────┤
│ 59 │ 4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2,564,210 │ │
├──┼───────┼───────────────────┼────────┼───────┼──────┤
│ 60 │ 4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545,910 │ │
├──┼───────┼───────────────────┼────────┼───────┼──────┤
│ 61 │ 4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7,002,290 │ │
├──┼───────┼───────────────────┼────────┼───────┼──────┤
│ 62 │ 5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79,704,545 │ │
├──┼───────┼───────────────────┼────────┼───────┼──────┤
│ 63 │ 5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4,388,315 │ │
├──┼───────┼───────────────────┼────────┼───────┼──────┤
│ 64 │ 5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25,510,850 │ │
├──┼───────┼───────────────────┼────────┼───────┼──────┤
│ 65 │ 56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5,952,000 │ │
├──┼───────┼───────────────────┼────────┼───────┼──────┤
│ 66 │ 5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89,760,177 │ │
├──┼───────┼───────────────────┼────────┼───────┼──────┤
│ 67 │ 5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24,587 │ │
│ │ │ │08分之25) │ │ │
├──┼───────┼───────────────────┼────────┼───────┼──────┤
│ 68 │ 5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76│ 578 │ │
│ │ │ │8分之5) │ │ │
├──┼───────┼───────────────────┼────────┼───────┼──────┤




│ 69 │ 6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25,305 │ │
│ │ │ │08分之25) │ │ │
├──┼───────┼───────────────────┼────────┼───────┼──────┤
│ 70 │ 6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111,888 │ │
│ │ │ │08分之25) │ │ │
├──┼───────┼───────────────────┼────────┼───────┼──────┤
│ 71 │ 6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70,906 │ │
│ │ │ │08分之25) │ │ │
├──┼───────┼───────────────────┼────────┼───────┼──────┤
│ 72 │ 6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4,352 │ │
│ │ │ │08分之25) │ │ │
├──┼───────┼───────────────────┼────────┼───────┼──────┤
│ 73 │ 6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17,230 │ │
│ │ │ │08分之25) │ │ │
├──┼───────┼───────────────────┼────────┼───────┼──────┤
│ 74 │ 6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7,626 │ │
│ │ │ │08分之25) │ │ │
├──┼───────┼───────────────────┼────────┼───────┼──────┤
│ 75 │ 6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330 │ │
│ │ │ │08分之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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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豐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嘉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順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丕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