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521號
TCHM,106,上訴,1521,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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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坤鍾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陳岳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被   告 張逸昇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06 年8 月3 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訴字第728 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220、10351 、
11815 、13501 、13603 、14408 、15268 、16886 、18551 、
19299 號;併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
第34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賴坤鍾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犯故買贓物罪、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四日犯媒介贓物罪部分及陳岳宏張逸昇有罪暨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岳宏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張逸昇犯如附表編號2 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 至20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坤鍾被訴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犯故買贓物罪及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四日犯媒介贓物罪部分,均無罪。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岳宏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 傷力之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3 月 16日前某日,在屏東市某道具槍店處,以價格新臺幣(下同 )約4 萬元,購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 枝( 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含彈匣 3 只)及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1 顆及非制式子彈12顆〔按 其中非制式子彈1 顆,於103 年12月23日上午6 時5 分許起 至104 年3 月16日止之某時許,因不慎擊發,並穿透陳岳宏



張逸昇共同竊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即犯罪 事實欄②所示)擋風玻璃,而留有彈孔1 枚〕、無殺傷力 之非制式子彈1 顆後,而自上揭時間起,無故持有上開具有 殺傷力槍枝及子彈。嗣經警方於104 年4 月17日晚上9 時許 ,在彰化縣○○鎮○○路000 號前,拘提陳岳宏,並依法實 施附帶搜索,當場自陳岳宏隨身包包內扣得上開槍枝及子彈 。
二、張逸昇陳岳宏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 聯絡,於103 年11月19日上午7 時50分許,駕駛不詳車輛, 途經新竹市中華路六段67巷口,適見張哲維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TOYOTA廠牌,CAMRY 型號)未熄火停 放在該處且人即下車,推由陳岳宏駕駛前開不詳車輛在旁把 風,張逸昇則下車,徒手竊取張哲維上揭車輛得手,張逸昇 旋駕駛張哲維上揭車輛南下。②另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因張逸昇陳岳宏竊得上揭車 輛後,適見張哲維車內有張哲維名片、皮夾及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 ,推由陳岳宏於103 年11月19日上午某時,利用公用電話聯 絡張哲維,向張哲維恫稱:「你運氣較差,車子被我們牽到 了,我們只要錢而已,你錢給我,我車子就還你」等語,要 求張哲維匯款12萬元至某大陸地區帳戶遭拒後,竟恫稱:「 要讓你找到車子欲哭無淚」等語,使張哲維心生畏懼,遂告 知中國信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張逸昇陳岳宏即持該金融 卡接續於同日下午3 時9 分許,在苗栗縣通宵鎮白沙郵局提 領2 萬元,繼而於同日下午4 時許,在臺中市大甲區幼獅工 業區內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分5 次各提領2 萬元,共計提 領12萬元現金得手,款項由陳岳宏張逸昇朋分花用。張逸 昇恐遭查緝,竟將張哲維車上之數位電視1 組、測速器1 組 、衛星導航1 臺、LV皮夾1 個、公事包1 個、高爾夫球杆1 組、撞球竿2 支、碳纖維雨傘3 支、太陽眼鏡1 副、兒童座 椅1 個、象印廠牌保溫瓶2 個、不鏽鋼便當盒1 個、不鏽鋼 筒1 個、千斤頂1 組、救車線組1 個、全車LED 燈1 組、SO NY廠牌手機1 支等物,悉數棄置於不詳處所。嗣因張哲維經 張逸昇於103 年11月19日晚上10時30分,利用電話告知該車 輛停在臺中港附近之西濱道路處,而於103 年11月20日下午 4 時許,在臺中市梧棲區臨海路與漁港路口自行尋獲車輛。三、①張逸昇陳岳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 聯絡,於103 年11月24日凌晨4 時18分許,駕駛不詳之車輛 途經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 號 前,適見顏瑞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BMW



廠牌、120D型號)停放在該處,且車鑰匙置放在車內中央扶 手處,推由陳岳宏在駕駛前開不詳車輛上把風,張逸昇則下 車徒手竊取顏瑞震上述車輛得手後,旋由張逸昇駕駛顏瑞震 上述車輛離去。②嗣經顏瑞震發現車輛遭竊後,委由友人江 浩志協尋,復經江浩志於同日凌晨5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 -EHE 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八德市公園路,發現張逸昇駕 駛顏瑞震上述車輛而欲騎車上前攔阻。張逸昇考領有駕駛執 照並見狀後,竟駕車加速逃逸,且於超車時,原應注意與江 浩志駕駛機車保持距離避免碰撞,竟疏未注意及此,以致貿 然超車時,車輛左側後照鏡不慎撞及江浩志腰部,致使江浩 志當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胸部挫瘀傷、右腰挫傷等普 通傷害。③張逸昇陳岳宏另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於竊得上揭車輛得手後,適見顏瑞 震車內留有行動電話,於同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聯絡顏 瑞震,向顏瑞震恫稱:須匯款20萬元至某大陸地區帳戶,始 會還車等情,使顏瑞震心生畏懼,惟遭顏瑞震拒絕而未得逞 。嗣經陳岳宏於104 年4 月18日,即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 警未發覺前述竊盜顏瑞震車輛犯行(即犯罪事實欄①)前 ,主動向警坦承而自首並接受裁判,並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 ,帶同警方在臺中市大甲區火葬場附近之產業道路處,尋獲 顏瑞震上揭失竊自小客車(至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 面 未尋獲)。
四、張逸昇陳岳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 絡,於103 年12月4 日晚上11時許,在基隆市○○區○○路 000 巷00號前,推由陳岳宏負責把風,張逸昇則下車徒手竊 取許碩元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1 臺(賓士廠 牌)得手後,供作代步工具。嗣經許碩元發現報警處理,並 於103 年12月5 日晚上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對面處尋獲該車輛;另經警方於104 年3 月16日晚上6 時 10分,在張逸昇位在臺中市○○區○○路○○○巷0 號之租 屋處內,扣得許碩元所有上開車輛鑰匙1 把。
五、陳岳宏張逸昇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接續犯意聯 絡(張逸昇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業經免訴判決),於 103 年12月15日晚上11時11分,駕駛由張逸昇竊得蕭世卿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INFINITI廠牌、FX35型 號、黑色;另竊盜部分,參見犯罪事實欄部分),為圖躲 避查緝,而將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懸掛於前揭車上以行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正確性及真正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車主權益。②另行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攜帶兇器強盜犯意聯絡,於同日晚上駕駛前



揭已更換偽造車牌車輛,途經宜蘭縣宜蘭市○○路○段000 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適見吳佳慧獨自在該處自動櫃員機 領錢,認有機可乘,復承前揭同一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之犯意聯絡,將偽造車牌號碼000 -0000號車牌懸掛於該 車上以行使後,將車停在路旁守候,嗣見吳佳慧領錢朝新月 廣場方向行走時,推由陳岳宏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 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電擊棒1 支下車,並由後 方出手搶奪吳佳慧手上皮包,經吳佳慧奮力掙扎護住皮包而 與陳岳宏互相拉扯,復往前逃跑途中,不慎跌倒。陳岳宏見 狀立即上前,利用手中電擊棒恫嚇吳佳慧張逸昇亦下車趨 前恫嚇吳佳慧,其等喝令吳佳慧「放開」,致使吳佳慧不能 抗拒,而徒手搶走吳佳慧手中皮包1 只(內有面額1 百元鈔 票共計10張及存摺、金融卡等物)得手後,隨即駕駛該車逃 離現場,強盜所得現金1 千元則朋分花用完畢。③又於同日 晚上11時19分,共同承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自 宜蘭縣○○市○○路○段000 號中森加油站加油後,因未付 錢而逃逸(詐欺取財部分,參見犯罪事實欄部分),而接 續將偽造3989-ZP號車牌懸掛於該車上以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正確性及真正車牌號碼0000- 00號車牌車主權益。嗣經陳岳宏於104 年4 月18日,即於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未發覺上開攜帶兇器強盜吳佳慧之犯行 前,主動向警坦承而自首並接受裁判,而經警循線查獲。六、張逸昇陳岳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 意聯絡,於103 年12月15日晚上11時19分,因其等前於103 年12月15日晚上11時11分,強盜吳佳慧財物後(即犯罪事實 欄部分),自宜蘭縣○○市○○路○段000 號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前,駕駛前揭已改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 -0000號之 蕭世卿所有INFINITY廠牌黑色自小客車逃逸時,因汽油用盡 ,推由張逸昇駕駛該車至宜蘭縣○○市○○路○段000 號中 森加油站加油,由陳岳宏坐在副駕駛座,向該加油站員工吳 星佑佯稱欲加油,致使吳星佑陷於錯誤,誤信張逸昇、陳岳 宏有付款意思,而予以加滿汽油(價值1 千8 百元)。嗣經 吳星佑取出油槍且蓋好車輛油箱蓋之際,張逸昇見狀立即駕 車駛離,往宜蘭縣壯圍鄉方向逃逸,而使中森加油站受有損 害。
七、張逸昇陳岳宏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103 年12月23日上午6 時5 分,駕駛上述竊得顏瑞震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BMW 廠牌、120D型號;即 犯罪事實欄),為圖躲避查緝,將偽造車牌號碼000 -00 98號車牌(未扣案)改懸掛於顏瑞震上開車輛以行使之,足



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正確性及真正車牌號碼 000 -0000號車牌車主權益。②另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侵入住宅竊盜犯意聯絡,於駕駛上揭車輛,途經臺 中市西屯區合江街何美菊住處前(地址詳卷),適見何美菊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BMW 廠牌、X1型號) 停放在該處,推由陳岳宏把風,張逸昇則下車無故侵入何美 菊住處1 樓客廳內,竊取何美菊所有皮包2 只(大皮包內有 現金約1 萬3 千元及證件、金融卡等;小皮包內則有該自小 客車之鑰匙1 支及零錢)得手,並自何美菊小皮包內取得該 車鑰匙1 支,開啟何美菊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電門而竊取得 手後,供作代步工具。上揭所得財物由陳岳宏分得現金2 千 元,其餘均由張逸昇處理;另將何美菊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棄置,改懸掛張逸昇購買已報廢車牌號碼號碼ALR - 7921號車牌(已扣案)。嗣經警方於104 年3 月16日晚上8 時45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張逸昇位在臺 中市○○區○○路○○0 巷0 號搜索,並扣得何美菊上開車 輛(即犯罪事實欄所示),並發現該車前擋風玻璃有彈孔 1 枚。
八、張逸昇陳岳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 絡,於103 年12月8 日凌晨3 時9 分許,駕駛不詳車輛,途 經新竹市○區○○路00號前,推由陳岳宏在車上把風,張逸 昇則下車徒手竊取鄭凱駿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LEXUS 廠牌)得手後,供作張逸昇代步工具。嗣因陳岳 宏獲悉該車係友人之親友所有之物,遂將該車棄置在彰化縣 ○○鄉○○村○○○路000 巷0 號前,由鄭凱駿於103 年12 月11日凌晨1 時許,前往該址尋獲。嗣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 分局循線查獲上情。
九、張逸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 年9 月 13日某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前, 徒手竊取江戎玥所有懸掛於國瑞廠牌灰色自用小客車上車牌 號碼000 -0000號車牌2 面得手。
十、張逸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 年9 月 17日某時許,在苗栗縣○○鎮○○路000 號前,徒手竊取黃 長源所有懸掛於國瑞廠牌銀色自小客車上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車牌2 面得手。嗣經警方於104 年3 月16日晚上8 時45 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張逸昇位在臺中市 ○○區○○路○○0 巷0 號租處搜索,當場扣得犯罪事實欄 所示失竊車牌各2 面。
、張逸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大仔」成年男子(下 稱「大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



,於103 年9 月23日上午6 時許,駕駛不詳車輛至蕭世卿位 在南投縣南投市信義街住處前(地址詳卷),適見蕭世卿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INFINITI廠牌、FX35型 號,黑色)停放在住處前,推由「大仔」把風,張逸昇則以 自備鑰匙,破壞蕭世卿住處鋁門門鎖後,無故侵入蕭世卿住 處內,徒手竊取蕭世卿所有鑰匙1 支,再持該鑰匙發動蕭世 卿所有上揭自用小客車電門而竊取得手後,供作代步工具使 用。嗣經警方於104 年3 月23日下午1 時30分,在臺南市○ 區○○路○段000 巷000 號旁空地尋獲。
、張逸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雙生」成年男子(下 稱「雙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 ,於104 年1 月8 日上午7 時45分,駕駛不詳車輛,至嘉義 市○區○○路000 號前,適見林志鴻所有車牌號碼000 -00 02號自用小客車(馬自達廠牌)未熄火停放在該處,推由「 雙生」負責在場把風,張逸昇則進入林志鴻上揭車內,駕駛 該車輛而竊取得手後,另供其友人黃銀龍(另由檢察官偵查 中)代步使用。
、張逸昇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4 年2 月9 日至104 年2 月11日間之某時許,在蔡尚謙經營修車廠 對面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前,徒手自賴錫帝所 有自用小客車上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 面,得手後 ,將該車牌改懸掛在其竊得前述何美菊所有自用小客車(參 見犯罪事實欄;原車牌號碼0000-00號)上而駕駛離去。 ②於104 年2 月11日晚間11時許,考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前 述贓車搭載不知情之邱雅涵,沿臺中市大甲區水源路由西往 東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11時15分許,途經水源路與水美街 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 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有林佳葳 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水美街由北往 南行駛至該路口,欲左轉駛入水源路,張逸昇駕駛自小客車 不慎與林佳葳駕駛機車發生碰撞,致使林佳葳當場人車倒地 ,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顏面挫傷、胸部挫傷、左膝 及左肩挫傷等傷害。詎張逸昇於駕駛上開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後,致林佳葳受有前揭傷害。③雖其與乘客邱雅涵曾下車察 看,惟因其另案通緝,竟另基於肇事逃逸犯意,未報警處理 及對林佳葳為必要之救護措施,即逕自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逃 離現場。嗣為警循線查獲。
、張逸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4 年2 月 18日凌晨4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適見



石少軒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租賃小客車停放在該處未 熄火,隨即上車駕駛該車離開而竊取之。嗣經警方於104 年 2 月25日凌晨3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對 面處尋獲該車。另經警方於104 年3 月16日晚上8 時45分, 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張逸昇位在臺中市○○ 區○○路○○0 巷0 號租處搜索,當場扣得石少軒所有之普 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1 張、GARMIN廠牌衛星導航1 臺而循線 查獲。
、張逸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4 年3 月 4 日上午6 時5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 ○0 號前, 利用自備鑰匙,徒手竊取劉元珍元亨水產行所有車牌號碼 000 -00號自用大貨車得手後,將該車變賣得款花用。嗣經 警方於104 年3 月16日晚上8 時45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核發搜索票,至張逸昇位在臺中市○○區○○路○○0 巷0 號租處搜索,當場扣得前揭自用大貨車之車牌號碼000 -00 號車牌1 面而循線查獲。
、①張逸昇俞帥君(業經另案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104 年3 月8 日凌晨4 時40分, 駕駛張逸昇先前竊取何美菊所有自用小客車(參見犯罪事實 欄),途經嘉義市○○路0000號嘉交加油站前,適見林政 明所有因靠行登記在震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曳引車附掛38-WX號拖板車,車上載有中國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鐵材(重量為3 萬1,634 公斤,價值約70萬元 ),推由俞帥君在旁把風,張逸昇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 一字扳手,破壞該車門鎖、電門後,將該車駛離而竊取得手 。②賴坤鍾基於媒介贓物犯意,因張逸昇竊得前述物品後, 利用其持用門號0954-061476號行動電話與賴坤鍾持用門號 0932-545679號行動電話聯繫,於104 年3 月8 日上午某時 許,由張逸昇將該車開至蘇信樺位在彰化縣大村鄉旗興路一 段389 巷底之工廠內交予賴坤鍾收受。賴坤鍾蘇信樺均明 知張逸昇交付上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及附掛之子 車、鐵材,係來源不明之贓物,賴坤鍾再將該車媒介售予綽 號「鳳梨」即許志賢(另案故買贓物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 定),所得款項由賴坤鍾張逸昇俞帥君朋分;另賴坤鍾 委由蘇信樺(另案搬運贓物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駕駛 轎車,吊掛上述車牌號碼00-00號拖板車,由賴坤鍾持乙炔 切割後,交由蘇信樺分批載運上述鐵材及切割後之拖板車, 至不知情之蘇要勳經營璟盛企業社變現,所得款項由賴坤鍾蘇信樺張逸昇俞帥君朋分花用完畢。嗣警方分別於 104 年3 月16日、於104 年5 月21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核發搜索票,至張逸昇位在臺中市○○區○○路○○0 巷0 號租處搜索,當場扣得林政明所有車號00-00號車牌1 面、 KENW OOD廠牌及YAESU 廠牌車裝無線電各1 臺;至彰化縣○ ○鄉○○村○○路0 段000 巷00號旁等處搜索,扣得賴坤鍾 所有SONY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32-545679號晶片卡 1 張),而為警循線查獲。
、張逸昇俞帥君(業經另案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104 年3 月11日凌晨1 時許,駕駛 前開竊得何美菊所有自用小客車(參見犯罪事實欄),至 彰化縣彰化市花壇鄉彰員路一段(地址詳卷)前,推由俞帥 君在旁把風,張逸昇則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乙炔切割器 破壞曾承偉住處1 樓大門門鎖後,進入曾承偉住處內,以破 壞車牌號碼00-000 號大型重型機車鎖頭方式,竊取該機車 ,惟因該大型機車有晶片鎖無法發動而未遂。
、張逸昇俞帥君(業經另案判決)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104 年3 月12日凌晨3 時31分, 在謝博勳位在臺南市北區長榮路(地址詳卷)住處騎樓,適 見謝博勳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馬自達廠牌 ;登記名義人吳惠英)停放在該處,推由俞帥君在旁把風, 以無線電通知張逸昇張逸昇則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六 角扳手1 支,開啟該車車門及電門,啟動後逕自駛離而竊取 得手後,②另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將前 揭車輛原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丟棄,改懸掛張逸昇 以不詳方式取得變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 面,供俞帥 君代步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正確性 及真正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車主權益。嗣經警方於104 年3 月16日晚上8 時45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 ,至張逸昇位在臺中市○○區○○路○○0 巷0 號租處搜索 之際,張逸昇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未發覺上開竊盜謝博 勳車輛犯行前,主動向警坦承而自首並接受裁判,帶同警方 至臺中市○○區○○路○段000 ○0 號前,起獲該車,並當 場扣得變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 面。、張逸昇基於偽造私文書後行使犯意,於103 年10月21日,偽 以其弟「張啟賢」身分,與王金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 定自103 年11月1 日起至104 年10月31日止,向王金泉承租 坐落臺中市○○區○○○巷0 號房屋,每月租金為1 萬2 千 元,並在2 份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立契約人(乙方)欄,偽造 「張啟賢」簽名、署押各1 枚後,持以交付雙方各執1 份而 行使之,致使王金泉誤認係與「張啟賢」本人簽訂房屋租賃 契約,足以生損害於張啟賢本人及王金泉權益。



、張逸昇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竟基於 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104 年3 月16日晚上 8 時45分前之不詳時間,在彰化縣員林鎮山腳路某處,向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伯公」成年男子,以每顆8 百元 價格,購買具有殺傷力制式子彈5 顆(口徑均係9mm )後, 而自斯時起迄至104 年3 月16日晚上8 時45分,未經許可持 有上開具有殺傷力制式子彈5 顆。嗣經警方於104 年3 月16 日晚上8 時45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張逸 昇位在臺中市○○區○○路○○0 巷0 號租處搜索,當場扣 得制式子彈5 顆(業經警方採樣2 顆試射)。
、案經林政明、林志鴻、江浩志、林佳葳、張哲維、吳佳慧分 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 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證據能力部分: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上訴人 即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坤鍾(下稱被告賴坤鍾)、被 告陳岳宏張逸昇(下稱被告陳岳宏張逸昇)及其等選 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參見本院卷宗㈠ 第179 頁反面至第183 頁;本院卷宗㈡第6 頁反面),本 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 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 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 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 有明文。本案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 告賴坤鍾陳岳宏張逸昇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 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岳宏 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不諱,復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 枝初檢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5 月22日刑



鑑字第104003672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 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4 月17日查獲陳岳 宏現場照片8 張、104 年4 月17日查獲被告陳岳宏之現場 照片附卷可佐(見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40009023號卷第9 至11頁反面、第15至22頁,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160 至163 頁,104 年度偵字第10351 號卷第90至 93頁),暨上開改造手槍2 支(含彈匣3 只)、子彈13顆 扣案可佐。扣案上開手槍及子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①送鑑手槍1 支(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 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槍枝抓 子鉤斷裂且撞針因鏽蝕無法正常運作,經除鏽後,可供擊 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②送鑑手槍1 支(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 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 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③送鑑子彈13顆,其 中1 顆,認係口徑0.380 吋子彈,彈底具撞擊痕跡,經試 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其中11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 ±0.5 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 4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其中1 顆認係非制式 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 ±0.5 mm金屬彈頭而成, 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有前述該局鑑定書存 卷可參,足認被告陳岳宏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堪可採信。
㈡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岳宏張逸昇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其等供述相互可佐,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哲維 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 :張哲維)、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案件基本資料 詳細畫面報表各1 份、告訴人張哲維車上行車紀錄器影像 畫面4 張、告訴人張哲維存摺影本1 份、查獲現場照片13 張、現場照片8 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 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大甲分局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9 至14頁、第27至30頁,104 年度偵字第9220號 卷一第53至60頁、第166 至172 頁,104 年度偵字第9220 號卷二第24至25頁、第54頁,104 年度偵字第16886 號卷 第201 頁、第209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陳岳宏、張逸 昇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㈢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昇



陳岳宏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其等供述相互可佐,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顏瑞震 、證人即告訴人江浩志分別於警詢證述相符,復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具領人:顏瑞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車車輛照片2 張、自小客車車輛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畫面報表1 份、告訴人江浩志之診斷證明書1 份(見中市 警甲分偵字第1040015260號卷第270 至274 頁、第277-1 頁)附卷可證,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1 輛扣案 可證,足認被告張逸昇陳岳宏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㈣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昇陳岳宏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其等供述相互可佐,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許碩元 於警詢證述相符,復有基隆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 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份、查獲現場 照片13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大甲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 份(見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40009023號卷第 9 至14頁,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40015260號卷第283 至28 4 頁,104 年度偵字第16886 號卷第174 至178 頁,104 年度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53至60頁、第166 至172 頁)存 卷可考,暨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1 輛、鑰匙1 把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張逸昇陳岳宏此部分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㈤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昇陳岳宏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其等供述相互可佐,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佳慧 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林建文(即AFL -1970號 車牌車主林順德之子)、吳秀蓉(即3989-ZP號車牌車主 )、吳明宗(即證人吳秀蓉之弟)分別於警詢證述相符, 復有AFL -1970號自小貨車行車執照1 紙、103 年12月10 日五結鄉國民中路北宜高側車道及103 年12月15日宜蘭市 ○○路0000號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11張、103 年12月15日 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證人吳秀蓉住處、監視器畫面及其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照片共計20張、宜蘭市○○鄉○ ○○路0 號庭園汽車旅館監視器畫面12張(見警蘭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30至34頁、第52至53頁、第61頁、第92 至94頁)附卷足憑,足認被告張逸昇陳岳宏此部分任意



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㈥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昇陳岳宏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其等供述相互可佐,亦核與證人即中森加油站 員工吳星佑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林建文於警詢中證 述相符,復有AFL -1970號自小貨車行車執照1 紙、103 年12月10日五結鄉國民中路北宜高側車道及103 年12月15 日宜蘭市○○路0 ○00號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共計11張、 103 年12月15日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宜蘭市○○鄉○○ ○路0 號庭園汽車旅館監視器畫面共計12張(見警蘭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30至34頁、第52至53頁、第61頁、第 92至94頁)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張逸昇陳岳宏此部分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㈦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昇陳岳宏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其等供述相互可佐,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何美菊 於警詢證述相符,復有證人何美菊住處監視錄影畫面3 張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 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 紙、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小客車車行軌跡及監視器翻拍畫面4 紙、查獲 現場照片13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9 至14頁,104 年度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53至60 頁、第113 至120 頁、第166 至172 頁,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182 至185 頁)在卷可佐,暨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1 輛及鑰匙1 把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張逸 昇、陳岳宏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
㈧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昇陳岳宏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其等供述相互可佐,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鄭凱駿 於警詢證述相符,復有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 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案件明細表各1 份(見彰縣溪警分偵 字第10400014615 號卷第10至12頁)存卷可參,足認被告 張逸昇陳岳宏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 採信。
㈨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昇 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被害人江戎玥於警詢證述相符,復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細畫面報表(AHQ-5255號車牌2 面)、贓物認領保管單各 1 份及AHQ-52 55 號車牌2 面照片1 張、查獲現場照片13 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 份(見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40015260號卷第24 2 至243 頁、第246 至247 頁,104 年度偵字第9220號卷 ㈠第53至60頁、第166 至172 頁)附卷可考,暨AHQ -52 55號車牌2 面扣案可證,足認被告張逸昇此部分任意性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㈩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昇 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黃長源於警詢證述相符,復有失車案件基本資 料詳細畫面報表(8182-WY號車牌2 面)、贓物認領保管 單各1 份、查獲現場照片13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大甲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中市警甲分 偵字第1040009023號卷第9 至14頁,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250 至253 頁,104 年度偵字第9220號卷 一第53至60頁、第166 至172 頁)在卷足稽,暨8182-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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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