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474號
TCHM,106,上訴,1474,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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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文應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吉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文應張文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文應張文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各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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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