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839號
TCHM,105,上訴,1839,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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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3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朝雄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 奕
選任辯護人 陳明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義宗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進財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建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佑良
選任辯護人 林照明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文忠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
      古富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志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元中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春松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義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聰福
      賴祥宇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憲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廣齊(原名孫鉉勝)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洪鈴喻律師
被   告 黃民仁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郭文才
      姜登凡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被   告 許勝通
      賴永千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游永欽
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2年度訴字第456號、第729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2年度偵字第584號、第4874號、第4989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84號,移送第一審併案審理案號:同
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4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奕、曾建國張進財鄭文忠胡佑良鍾朝雄蘇義宗陳建志林春松陳永義、孫廣齊、賴聰福賴祥宇辛元中有罪部分,均撤銷。
李奕犯如附表一之⑴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應予追徵。
曾建國犯如附表一之⑵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⑵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張進財犯如附表一之⑶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⑶編號1至5所示之刑。如附表一之⑶編號3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之⑶編號1、2、4、5所處之



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鄭文忠犯如附表一之⑷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⑷編號1、2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胡佑良犯如附表一之⑸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應予追徵。被訴犯罪事實丁-7部分無罪。鍾朝雄犯如附表一之⑹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叁元,應予追徵。
蘇義宗犯如附表一之⑺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拾壹元,應予追徵。
陳建志犯如附表一之⑻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⑻編號1至5所示之刑。如附表一之⑻編號2、5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之⑻編號1、3、4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被訴犯罪事實乙-1、丙-1部分均無罪。被訴犯罪事實己-1部分免刑。
林春松犯如附表一之⑼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⑼編號1至4所示之刑。如附表一之⑼編號1至3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永義犯如附表一之⑽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被訴犯罪事實丙-1部分無罪。孫廣齊犯如附表一之⑾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賴聰福犯如附表一之⑿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賴祥宇犯如附表一之⒀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
辛元中犯如附表一之⒁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壹、身分敘述:
一、李奕自民國98年8月17日起至99年3月11日止擔任臺灣鐵路管 理局(下稱臺鐵局)工務處橋隧科長,自99年3月11日起至 100年3月8日止擔任正工程司,自99年4月6日起至100年3月 24日止擔任正工程司派兼專案工程處副處長,自100年3月8



日起至101年11月16日止擔任工務處副處長。二、曾建國自101年5月8日起至101年11月16日止擔任臺鐵局工務 處路線科材料股助理工務員。
三、張進財自98年11月17日起至101年1月6日止擔任臺鐵局工務 養護總隊工務員,其中自100年8月間起至101年1月6日止經 指派支援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股,並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1年 2月23日止擔任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股工務員,自101年2月23 日起至101年11月7日止擔任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股幫工程司。四、鄭文忠自96年8月起至100年3月間止,擔任臺鐵局工務處路 線科材料股股長(職級副工程司,其中自98年8月17日起至 99年8月23日止佔缺工務養護總隊副隊長,自99年8月23日起 佔缺工務處臺中工務段副段長),自100年3月間起至101年 11月2日止擔任工務處臺中工務段副段長。
五、胡佑良自99年8月3日起至100年3月23日止擔任臺鐵局工務養 護總隊隊長,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1年11月2日止擔任工務 處臺中工務段段長。
六、蘇義宗自98年1月10日起迄今擔任臺鐵局工務處路線科軌道 股幫工程司。
七、鍾朝雄自99年7月16日起至101年10月11日止擔任臺鐵局總工 程司;自101年10月12日起至101年11月1日止擔任副局長。八、林春松係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聖公司)負責人, 亦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聖公司)實際負責 人(登記名義人為游永欽)。
九、陳永義係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十、陳建志係潤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凱公司)實際負責人, 並任職於志成公司擔任業務部副經理。
十一、賴聰福為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旺公司)實際負 責人。
十二、賴祥宇賴聰福之子,擔任福旺公司品管工程師、工地主 任。
十三、辛元中為科儒空間設計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從 事工程顧問公司及營造公司之仲介工作。
十四、孫廣齊(原名孫鉉勝,於105年8月1日改名為孫廣齊)從 事媒介工程包商與工程得標廠商之工作。
貳、犯罪情節分述如下:
一、陳建志為取得臺鐵局工務處辦理鐵道材料採購之資訊,乃基 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0年 10月至12月間,以招待斯時任職於臺鐵局工務處路線科材料 股之陳世雄(已於101年8月1日死亡,未據起訴)至有女陪 侍之酒店喝花酒之方式,交付不正利益價值新臺幣(下同)



126,500元,而陳世雄明知其受喝花酒招待,已逾一般禮俗 來往,招待目的乃因其對鐵道材料採購事務具有職權,竟仍 本於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將其於100年 12月間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供應各工務段「環島鐵路整體系 統安全提昇計畫」工程需要之「50公斤預力混凝土枕型鋼軌 伸縮接頭40套」之鐵道材料採購案(下稱50公斤伸縮接頭案 ),採購預算為19,185,600元,預算經臺鐵局核准後,陳世 雄乃於101年1月13日下午3時25分許,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傳遞簡訊予陳建志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簡訊內容為:「50公斤伸縮接頭40套,2月3日開第 一次標,我的預估金額1,720萬(未稅)。《訊息看後請刪 除》」等語,陳世雄因而洩漏50公斤伸縮接頭案未稅建議底 價予陳建志知悉(下稱犯罪事實甲-1)。
二、李奕經臺鐵局局長指派擔任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之「50公斤 N預力混凝土岔枕型道岔等14項」鐵道材料採購案(下稱50 公斤枕型道岔案)之主驗人員,陳世雄則為協驗人員,而50 公斤枕型道岔案之得標廠商為甲聖公司,本案採分批交貨、 分批領款之方式進行驗收及撥款。甲聖公司負責人林春松為 求上開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第一批道岔材料順利驗收通過, 遂授權其公司營業開發部經理魏文彬(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8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2人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 意聯絡,於100年12月14日李奕、陳世雄在花蓮倉庫及崇德 站第一批道岔材料驗收(驗收貨款為5,157,490元)作業結 束後,由魏文彬出面招待李奕、陳世雄至有女陪侍之花蓮市 桃花源視聽伴唱酒吧喝花酒(到場參加者即魏文彬、李奕、 陳世雄3人),而李奕明知其接受喝花酒招待,已逾一般禮 俗來往,招待目的乃因其對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鐵道材料驗 收事務具有職權,竟仍與陳世雄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 正利益之犯意聯絡,共同接受上開招待,並由魏文彬刷卡支 付當日喝花酒消費金額33,000元,魏文彬則於招待後檢具發 票、支出憑證交回不知情之甲聖公司會計廖佳燕製作傳票, 由甲聖公司以暫付款名義,將同額暫付款交予魏文彬。李奕 接受林春松、魏文彬交付之上開不正利益,經依到場人數平 均計算後,李奕受有價值11,000元之不正利益,而上開第一 批道岔材料則順利通過驗收,甲聖公司並領得材料款(下稱 犯罪事實甲-2)。
三、曾建國張進財為上開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協驗人員。甲聖 公司負責人林春松為求第二、三批道岔材料之花蓮倉庫及崇 德站部分順利驗收通過,仍授權其公司營業開發部經理魏文



彬,2人承前犯罪事實甲-2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不正利益之接續犯意聯絡,於101年3月27日李奕、曾建國張進財在花蓮倉庫及崇德站第二、三批道岔材料驗收(驗 收貨款為70,874,131元)作業結束後,由魏文彬出面招待李 奕、曾建國張進財,而李奕、曾建國張進財明知其等接 受喝花酒、用餐等招待,已逾一般禮俗來往,招待目的乃因 其等對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鐵道材料驗收事務具有職權,3 人竟仍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接續犯意聯絡( 李奕並承前犯罪事實甲-2之接續犯意),共同接受魏文彬招 待用餐(到場參加者除魏文彬、李奕、曾建國張進財外, 另有不知情之謝丁山,合計5人),消費金額為4,000元,隨 後共同前往有女陪侍之花蓮市桃花源視聽伴唱酒吧喝花酒續 攤(到場參加者除魏文彬、李奕、曾建國張進財外,另有 不知情之甲聖公司員工1名,合計5人),消費金額為30,000 元,上開消費金額均由魏文彬支付。嗣因李奕不勝酒力,而 由魏文彬招待至花蓮市經典假日飯店投宿(起訴書誤載為城 市阿瑪菲民宿),住宿費用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300元 )亦由魏文彬支付,曾建國張進財則於桃花源視聽伴唱酒 吧喝完花酒後,至花蓮火車站搭乘火車離開。魏文彬上開支 付之3筆消費金額檢具發票、支出憑證交回不知情之甲聖公 司會計廖佳燕製作傳票,由甲聖公司以暫付款名義,將同額 暫付款交予魏文彬。李奕、曾建國張進財接受林春松、魏 文彬交付之上開不正利益,經依到場人數平均計算後(住宿 則僅李奕1人接受招待),李奕受有價值8,800元之不正利益 ,曾建國張進財則各受有價值6,800元之不正利益,而上 開第二、三批道岔材料之花蓮倉庫及崇德站部分則順利通過 驗收,甲聖公司並領得材料款(下稱犯罪事實甲-3)。四、甲聖公司負責人林春松為求上開50公斤枕型道岔案第二批道 岔材料之高雄岡山站及九曲堂倉庫部分順利驗收通過,仍授 權其公司營業開發部經理魏文彬,共同與甲聖公司之下游材 料廠商代表陳建志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 利益之接續犯意聯絡(林春松並與魏文彬承前犯罪事實甲-2 、甲-3之接續犯意聯絡),在101年4月9日李奕、曾建國張進財於岡山站及九曲堂倉庫第二批材料驗收(驗收貨款為 13,415,110元)作業結束後,由魏文彬、陳建志出面招待李 奕、曾建國張進財,而李奕、曾建國張進財明知其等接 受喝花酒、住宿招待,已逾一般禮俗來往,招待目的乃因其 等對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鐵道材料驗收事務具有職權,3 人 竟仍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接續犯意聯絡(李 奕並承前犯罪事實甲-2、甲-3之接續犯意,曾建國張進財



並承前犯罪事實甲-3之接續犯意),,共同接受魏文彬、陳 建志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高雄市日月星辰KTV酒店喝花酒(到 場參加者除魏文彬、陳建志、李奕、曾建國張進財外,另 有不知情之工人2名,合計7人),消費金額為26,280元,隨 後共同前往有女陪侍之高雄市金磚視聽歌城喝花酒(到場參 加者即魏文彬、陳建志、李奕、曾建國張進財5人),消 費金額為34,500元,飲宴結束後,李奕、曾建國張進財並 接受招待住宿於高雄市之京城飯店,其等當日住宿費用各 1,400元及前揭兩筆喝花酒費用均由魏文彬以刷卡方式支付 ,而魏文彬上開支付之3筆消費金額檢具發票、支出憑證交 回不知情之甲聖公司會計廖佳燕製作傳票,由甲聖公司以暫 付款名義,將同額暫付款交予魏文彬。李奕、曾建國、張進 財接受林春松、魏文彬、陳建志交付之上開不正利益,經依 到場人數平均計算後(住宿則3人各為1,400元),李奕、曾 建國、張進財各受有價值12,054元之不正利益,而上開第二 批道岔材料則順利通過驗收,甲聖公司並領得材料款(下稱 犯罪事實甲-4)。
五、曾建國張進財擔任臺鐵局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之「50公斤 預力混凝土枕型鋼軌伸縮接頭40套」(下稱50公斤伸縮接頭 案)之協驗人員,而50公斤伸縮接頭案之得標廠商為甲聖公 司,甲聖公司負責人林春松為求該50公斤伸縮接頭案履約過 程之勘廠作業順利通過,遂授權其公司之下游材料供應商代 表陳建志,2人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 益之犯意聯絡,於101年5月9日勘查甲聖公司所屬之南投廠 及神岡廠作業後,由陳建志出面招待曾建國張進財至有女 陪侍之臺中市「御金殿理容KTV酒店」消費,而曾建國及張 進財明知其等接受喝花酒招待,已逾一般禮俗來往,招待目 的乃因其等對50公斤伸縮接頭之鐵道材料勘廠事務具有職權 ,2人竟仍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共同接受上開招待(到場參加者除陳建志曾建國張進財 外,另有胡佑良〈犯罪事實丁-4〉、鄭文忠〈犯罪事實丙-2 、丁-7〉,合計5人),由陳建志刷卡支付當日喝花酒消費 金額26,250元,經依到場人數平均後,曾建國張進財各受 有價值5,250元之不正利益,陳建志並持開立具甲聖公司統 一編號之發票,憑向林春松請款,由甲聖公司以交際費核銷 ,甲聖公司因而順利通過勘廠程序(下稱犯罪事實甲-5)。六、張進財自100年8月間起擔任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股承辦人,職 司臺鐵局材料規範修訂、規劃及鐵道材料採購等業務,其明 知自己因職務所悉該處各鐵道材料採購案之工程底價、材料 規範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訊,涉及政



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 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依法應予保密 ,不得於開標前揭露予無權知悉之人,竟基於洩露國防以外 秘密之接續犯意,於100年12月間,張進財為辦理「50kg-N6 孔絕緣接頭」、「UIC60鋼軌6孔絕緣接頭」材料規範修訂事 宜,陸續於100年12月18日、12月25日、12月26日,將上開 修正中材料規範,自其帳號為chihtsair@gmail.com電子信 箱寄送至陳建志(另為無罪之諭知,詳見理由欄伍、無罪部 分之一第(一)點)帳號為chen @ru nkai.com.tw之電子信 箱,再依照陳建志所提供之滾動衝擊試驗費用及AUTOCAD圖 檔資料加以修正,陳送工務總隊及工務處審核,再交材料處 憑辦「50㎏-N(6孔)及UIC60鋼軌用夾膠絕緣接頭2項共計 360套」採購案發包作業,以此方式將臺鐵局屬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不公開標案資訊,洩漏予陳建志知悉(下稱 犯罪事實乙-1)。而陳建志自99年間起,代表志成公司承攬 數件臺鐵局及鐵路改建工程局等政府機構發包鐵道用橡膠製 品、彈性基鈑、平交道板、鐵軌防震板等材料採購案件,即 意圖自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股陳世雄及張進財等處,探知、蒐 集臺鐵局擬發包之鐵道材料採購案相關規範及底價等應秘密 之採購資訊,進一步指導材料股承辦人陳世雄、張進財等人 ,利用職務權限為其打造量身訂作之材料規範,便於採購案 之資格審查程序,排除具投標競爭力之國內外廠商,再利用 其預先知悉底價之優勢,於價格標程序,以最接近底價之標 價取得優先議價權,提升陳建志及其合作廠商順利得標機率 ,朋分鐵道材料採購案之利益。嗣於101年3、4月間,張進 財因同股承辦人陳世雄罹癌住院而奉示續辦陳世雄未結案件 ,陳建志乃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接 續犯意,告知張進財同意支付其至臺北市星光大道酒店等酒 店喝花酒或外召酒店小姐提供性服務等消費。張進財即基於 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及洩露國防以外秘密之接續 犯意,明知其因職務而知悉臺鐵局工務處各鐵道材料採購案 之工程底價,且負責研擬修訂與採購案相關之鐵道材料規範 ,而掌握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訊,涉及 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 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依法應予 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揭露予無權知悉之人,竟仍將下述臺鐵 局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不公開標案資訊,分別以電 子郵件寄送或電話告知等方式洩漏予陳建志知悉,因而獲取



陳建志所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不正利益,價值合計21,218元 ,張進財接續為違背職務及洩密之行為如下列(一)、(二 )所載,該等違背職務之行為均與附表三所示之不正利益具 有對價關係:
(一)張進財於101年6月間簽辦「50kg-N硬頭鋼軌15000公尺」 之鐵道材料購案,奉臺鐵局核定之預算金額為39,375,000 元。101年10月10日,張進財將前揭標前資料「財物採購 案送件檢核表50kgN硬頭鋼軌15000公尺101.10.12.doc」 電子檔,以其使用之帳號為chihtsair@gmail.com電子信 箱寄送至陳建志使用之帳號為chen@runkai.com.tw之電子 信箱,並於當晚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致電 陳建志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告知上開50kg-N 硬頭鋼軌15000公尺採購案之材料建議底價每米訂為2,450 元,並依陳建志建議,將該表第四項參標廠商資格自「不 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改為「適用WTO政府採 購協定(GPA)」,而參與投標廠商資格則由「世界各國 ,排除韓國及中國大陸」改為「世界各國,排除中國大陸 」。101年10月11日,張進財根據陳建志之意見而修正之 採購送件檢核表,逐級陳請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處綜核科 批示,奉准於101年10月23日移請材料處辦理後續發包事 宜(下稱犯罪事實乙-2)。
(二)張進財於101年9月間為辦理上開「50kg-N硬頭鋼軌15000 公尺」鐵道材料購案相關之「50kg-N鋼軌」材料規範修訂 事宜,陸續於101年9月14日、101年9月15日、101年9月16 日,將上開修訂中「50kg-N鋼軌」材料規範電子檔,以其 使用之帳號為chihtsair@gmail.com電子信箱寄送至陳建 志使用之帳號為chen@runkai.com.tw之電子信箱,而洩露 予陳建志知悉,嗣陳建志針對該規範之「4.3外觀狀態尺 寸容許誤差」及「6.1檢驗」等章節提供修正意見,張進 財即依陳建志修正之意見,提出50kg-N鋼軌材料規範修訂 內容逐級送審;嗣經會辦單位中區供應廠對於「6.1檢驗 」一節修正規範內容有不同意見,張進財乃於101年10月 14日,再以上開其使用之上開電子信箱傳遞「50kg-N鋼軌 」材料規範中區供應廠及材料處會辦意見便簽掃瞄電子檔 予陳建志,並要求陳建志以SKYPE程式線上討論規範修訂 內容,避免遭司法調查單位監聽。迨至101年10月19日, 張進財復以其使用之上開電子信箱傳遞依陳建志指示修正 經核定之「50kg-N鋼軌規範修訂版101.10.18」電子檔予 陳建志收執(下稱犯罪事實乙-3)。
七、臺鐵局工務處於99年5、6月間依據政府採購法而簽辦「UIC



60鋼軌彈性基鈑計13萬ST」材料採購案(下稱UIC60鋼軌彈 性基鈑標案),總預算金額為389,707,500元,屬巨額之財 務採購案件,且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協定案件。於99年11月9 日辦理開標作業,共有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即志成公 司)、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茂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科 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萬德營造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 司、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投標,嗣於99年11月23日至99年12月26日間臺鐵局辦理投標 廠商之資格、產品規格文件審查,有7家投標廠商通過審查 ,再於同年12月27日辦理價格開標,開標結果由志成公司以 257,302,500元得標,臺鐵局遂於100年1月11日決標,100年 2月8日辦理正式簽約。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契約履約時 程分述如下:
㈠履約期限為本案分三批交貨,第一批交貨5萬套組自樣品 測試合格後6個月內交清。第二批4萬套組自第一批驗收合 格後並通知製交時起6個月內交清。第三(末)批4萬套組 自第二批驗收合格後並通知製交時起6個月內交清。 ㈡付款辦法:分批交貨驗收、付款。
㈢實際抽樣、驗收時程:
⑴100年5月4日辦理樣品查驗。
⑵100年8月1日樣品送交(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 雄分公司〈下稱臺灣檢驗科技公司〉測試)。
⑶100年8月11日樣品檢驗判定合格通知立約商志成公司交 貨。
⑷100年9月21日立約商志成公司第一批交貨5萬套組。 ⑸100年10月5日辦理交貨品5萬套組抽驗30套組(每5千組 抽1組)送驗。
⑹100年11月24日臺灣檢驗科技公司判定全部合格。 ⑺100年12月16日第一批5萬套組(金額98,962,500元)辦 理驗收。
⑻101年4月11日立約商志成公司第二批交貨4萬套組。 ⑼101年5月2日辦理交貨品4萬套組抽驗24組送驗。 ⑽101年6月22日臺灣檢驗科技公司判定抽驗品全部合格。 ⑾101年7月11日辦理第二批4萬套組(金額79,170,000元 )驗收。
⑿101年9月12日立約商志成公司第三(末)批交貨品4萬 套組交貨。
⒀101年9月21日辦理4萬套組抽驗24組送驗(嗣因案發而 未完成驗收)。
㈣申請貨款、付款時程:第一筆預付款於100年4月18日領款



77,190,000元,第一批貨款於100年12月30日領款68,082, 002元(扣除預付款),第二批貨款於101年8月9日領款56 ,012,775元,合計志成公司已領得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 案貨款201,284,725元。
志成公司負責人陳永義在臺鐵局於99年8至12月間建立UIC60 鋼軌彈性基鈑標案採購案、簽擬材料規範、招標資格及規格 等招標文件期間,以及辦理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之公開 招標、審標、決標等期間,為求較其他廠商優先獲悉採購規 範、招標文件資訊,以順利得標,以及志成公司得標後,為 求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履約期間,順利通過驗收、儘速 請款,不被臺鐵局官員刁難,遂授權其公司業務部副經理陳 建志,2人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 接續犯意聯絡(丙-1部分除外,詳見理由欄伍、無罪部分之 一第(二)點),由陳建志出面多次招待臺鐵局相關官員喝 花酒,而由志成公司負擔該等費用,以使臺鐵局相關官員就 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為各該職務上行為,茲分述如下:(一)鄭文忠於99年5、6月間簽辦建立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 ,簽核巨額採購使用效益分析、材料規範、投標廠商資、 規格、自我檢查表等採購文件,交由辦理招標之材料處據 以製作招標文件,辦理招標,在招標、開標期間,持續負 責有關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投標廠商之資格審查等工 作,具有經辦採購該案之職權。陳永義陳建志為求順利 得標,於99年8月31日起至100年1月26日間,由陳建志出 面招待鄭文忠前往臺中市御金殿理容KTV、臺中市億晶皇 宮酒店喝花酒,各次消費日期、消費場所、消費金額,均 詳如附表四所載,每筆消費款項均由陳建志代表志成公司 支付(陳永義陳建志交付鄭文忠如附表四所示不正利益 部分〈即100年6月30日以前交付不正利益之行為〉,為法 律所不罰之行為,本院就此部分對陳永義陳建志另為無 罪之諭知,詳見理由欄伍、無罪部分之一第(二)點)。 鄭文忠明知其接受喝花酒招待,已逾一般禮俗來往,招待 目的乃因其經辦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之採購事宜,對 於該標案事務具有職權,竟仍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 正利益之接續犯意,而接受上開招待,其收受如附表四所 示不正利益之價值合計為399,750元,並於收受該等不正 利益期間,因其於99年11月23日參與志成公司等8家投標 廠商資格及設計規格投標資格審查,而知悉志成公司於投 標之際所附文件未能有效證明係國內外鐵路機構認可及目 前產品使用之鐵路系統設計條件資料,經招標單位臺鐵局 材料處發文要求提出澄清說明,志成公司倘未通過投標資



格審查,則將喪失參標資格。陳建志乃於99年11月底或12 月初向鄭文忠請求釋疑,鄭文忠遂以其辦理採購UIC60鋼 軌彈性基鈑標案之職務上行為,而指導陳建志可就上開遭 遇資格審查問題函請臺鐵局臺東工務段,以補正證明志成 公司生產的彈性基鈑產品曾應用在臺東工務段所建橋樑工 程上的使用情形,以利澄清。嗣經陳建志商請不知情之旭 盛營造有限公司函請臺鐵局臺東工務段提供該旭盛營造有 限公司之彈性基鈑材料之協力製造廠志成公司參與UIC60 鋼軌彈性基鈑標案招標之相關證明,而臺東工務段則函覆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說明彈性基鈑產品使用情形良好,志成 公司因而補正資格及設計規格投標資格審查會之審標意見 上開參與價格標資格,並順利得標(下稱犯罪事實丙-1) 。
(二)鄭文忠於100年1月11日志成公司確定得標UIC60鋼軌彈性 基鈑標案後之100年3月間,經時任臺鐵局局長范植谷指派 擔任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之主驗人員,負責會同協助 驗收人員,代表臺鐵局主持驗收事務,應按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91條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廠勘、驗料、樣品送 驗、收貨、驗收及審核貨款,並擁有抽、查驗交貨成品尺 寸、品質、數量,提列產品缺失,扣減材料貨款等權責, 具有負責上開權責範圍事項之職務。陳永義陳建志於 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契約履行期間,為求抽驗、驗收 、請款過程順利,2人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不正利益之接續犯意聯絡,於100年3月至101年10月間 ,由陳建志出面招待鄭文忠至有女子陪侍坐檯之酒店喝花 酒,或安排飲宴,應允支付鄭文忠自行前往酒店所有消費 帳款。鄭文忠明知其接受喝花酒招待,已逾一般禮俗來往 ,招待目的乃因其經辦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之主驗事 宜,對於該標案事務具有職權,竟仍承前對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不正利益之接續犯意,而接受上開招待,各次消費日 期、消費場所、消費金額,均詳如附表五所載(惟:①陳 永義、陳建志就其中交付鄭文忠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不 正利益部分〈即100年6月30日以前交付不正利益之行為〉 ,為法律所不罰之行為,本院就此部分對陳永義陳建志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②附表五編號34、58、64部分,因不 能證明鄭文忠陳永義陳建志犯罪,亦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③鄭文忠就附表五編號71部分,係與曾建國〈犯罪事 實丙-5〉、張進財〈犯罪事實丙-6〉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收 受不正利益;就附表五編號74部分,係與曾建國〈犯罪事 實丙-5〉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收受不正利益),經依到場人



數平均計算後,鄭文忠所收受不正利益之價值合計為2,74 8,581元,而志成公司則順利完成上開第⑴至⒀點所載各 項抽驗、交貨之履約事務,並領得履行UIC60鋼軌彈性基 鈑標案契約之貨款(下稱犯罪事實丙-2)。
(三)陳世雄(已於101年8月1日死亡,未據起訴)自100年1月 間至101年4月間,擔任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之協驗人 員,應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及契約約定,辦 理廠勘、驗料、樣品送驗、收貨、驗收及審核貨款等驗收 作業,並擁有抽、查驗交貨成品尺寸、品質、數量,提列 產品缺失,扣減材料貨款等權責,具有負責上開權責範圍 事項之職務。陳永義陳建志於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 契約履行期間,為求抽驗、驗收、請款過程順利,2人承 前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接續犯意 聯絡,於100年7月至101年1月間,由陳建志出面招待陳世 雄至有女子陪侍坐檯之酒店喝花酒,或安排酒店女子出場 之飲宴,各次消費日期、消費場所、消費金額,均詳如附 表六所載,所交付不正利益之價值合計為287,800元,志 成公司則順利通過上開第㈢項第⑴至⑺點所載各該抽驗、 交貨之履約時程(下稱犯罪事實丙-4)。
(四)曾建國自101年5月8日起擔任臺鐵局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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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東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