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277號
TPHV,106,重上,277,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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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大使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懷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上訴人 倍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振宏
訴訟代理人 張啟信
      顏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
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2年2月間將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一樓建物之餐廳(下稱系 爭餐廳)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交由伊承攬施作, 兩造於102年3月9日報價單(下稱原報價單)約定承攬報酬 為新臺幣(下同)1,313萬5,120元(未稅)。嗣系爭工程內 容經上訴人指示變更,伊於施作完工後提出102年5月28日報 價單(下稱變更後報價單),經上訴人公司人員林廷璋確認 ,承攬報酬變更為1,410萬696元(未稅),含稅為1,480萬5 ,7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工程已依約竣工交由上訴 人使用營運,扣除上訴人已付760萬元,尚有工程款720萬5, 730元未付【原應為720萬5,731元,惟被上訴人已陳明以其 起訴請求之720萬5,730元為準(原審卷㈠第91頁背面)】。 至上訴人以系爭餐廳用餐環境冷度不足導致停業,拒絕給付 尾款,然該廚房抽排風設備抽風量過大,造成冷氣被抽走, 導致用餐空間冷度不足,非伊承攬範圍,並不可歸責於伊。 縱認系爭工程出風口、回風口過近應予修復,然係通風口數 量不足而非伊施工瑕疵所致,修復費用不應由伊負擔。又縱 認用餐空間冷度不足可歸責於伊,然上訴人並未催告伊於相 當期間內修繕,亦未實際支出修繕費用,不應由伊負擔修繕 費用。另系爭工程並未遲延完工,上訴人亦已開幕營業餐廳 ,自不得以民法第231條規定請求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 原報價單付款方式約定,民法第490條及第491條規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未付尾款720萬5,730元。並聲明:㈠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720萬5,7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另就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起反訴之答辯部分, 因上訴人於本院已不再主張(本院卷第265頁),爰不予記 載】。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應為906萬1,000元,扣除伊 已付760萬元,伊僅應給付146萬1,000元。被上訴人施作系 爭工程有二項瑕疵:㈠廚房抽風量過大,致用餐空間之冷氣 遭廚房抽走。㈡用餐空間出風口與回風口過近、直接相對未 錯開,出風口送出之冷氣未及釋放於用餐空間,立即進入回 風口,致用餐空間冷度不足。伊被迫於103年9月1日停業, 致受有四項損失:㈠103年9月至11月停業期間租金及管理費 123萬元。㈡103年9月至11月停業期間營業利益400萬元。㈢ 廚房補氣改善工程71萬220元。㈣冷氣風管改善工程72萬6,4 95元,合計666萬6,715元。伊依民法第227條、第231條第1 項規定,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並與被上訴人之請求抵銷云 云,資為抗辯(上訴人另以其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666萬6,7 15元,經與被上訴人得請求工程款146萬1,000元抵銷後,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520萬5,715元為由,提起反訴,求為命被上 訴人給付520萬5,715元本息。經原審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未 據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不再贅述)。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71萬9,409元,及自103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上訴人 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 命上訴人給付471萬9,409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05頁):
㈠上訴人於102年2月間將系爭餐廳之系爭工程,交由被上訴人 承攬,依原報價單記載,承攬報酬為1,313萬5,120元(未稅 ),有原報價單可稽(原審卷㈠第15-17頁)。 ㈡上訴人已給付系爭工程款760萬元(原審卷㈠第91頁背面) 。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除已付之760萬 元,尚欠471萬9,409元,有無理由?
㈡上訴人以因被上訴人施工瑕疵,致上訴人受有合計666萬6,7 15元之損害,為抵銷抗辯,是否有據?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除已付之760萬



元,尚欠471萬9,409元,有無理由?
⑴原審經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下稱營建協 會)鑑定,製成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及於 106年1月18日以營管(106)工鑑字第15001120號函為補 充說明(下稱系爭補充說明函)。依該鑑定結果(系爭鑑 定報告第16-41頁,外放證物)及補充說明(原審卷㈡第1 13-115頁),系爭工程結算金額應為1,231萬9,409元(含 稅),計算如附表「鑑定結果或兩造不爭執」、「合計( 未稅)」、「合計(含稅)」欄,並分述如下: ①附表項次一「隔間工程」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一之1「輕隔間工程」15萬元、3「 男女廁所搗擺隔間工程」9萬元、4「男廁小便斗隔屏 」1萬2,000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所具民 事答辯㈢狀就系爭鑑定報告之工程細項鑑定結果之意 見,僅「無意見」及「不同意」二者(原審卷㈡第53 -60頁),堪認上訴人對其餘未列載項目為不爭執( 以下均同)】,即除上訴人明示不同意部分外,其餘 均可認列。
項次一之2「1/2B磚隔間工程」部分:
系爭鑑定結果認被上訴人實際施作數量為285平方公 尺,按單價每平方公尺1,200元計算,該項費用為34 萬2,000元(系爭鑑定報告第17頁,外放證物)。查 本件工程款之結算,本應按被上訴人實際施作數量計 算,系爭鑑定報告既已確認被上訴人實際施作數量為 285平方公尺(原審卷㈠第16頁),自應按原報價單 所列單價每平方公尺1,200元(原審卷㈠第16頁), 計算工程費用為34萬2,000元(1,200元/平方公尺×2 85平方公尺=34萬2,000元),此部分應可認列。上 訴人抗辯其僅須支付14萬4,000元云云(原審卷㈡第 53頁),委無可取。
②附表項次二「輕鋼架天花板工程」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二之1「公共廁所暗架造型天花板 工程」6萬6,000元、2「廚房明架矽酸鈣天花板工程 」19萬1,750元、3「休息室明架矽酸鈣天花板工程」 2萬8,600元、4「宴會廳造型天花板」97萬2,000元、 5「宴會廳天花燈盒」12萬3,000元,為上訴人所不爭 執,此部分均可認列。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二之6「廁所天花燈盒」3萬9,000 元、7「宴會廳天花檢修口」1萬9,000元,系爭鑑定 報告分別認列2萬800元、1萬5,500元(系爭鑑定報告



第18頁),上訴人表示無意見(原審卷㈡第54頁), 此部分均可認列。
③附表項次三「泥作地坪及牆面工程」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三之3「廚房地坪」7萬6,560元、4 「廚房牆面」8萬4,240元、5「公用廁所地坪」1萬3, 050元、6「公用廁所牆面」6萬6,300元、8「廚房和 公用廁所區防水工程」19萬7,220元,為上訴人所不 爭執,此部分均可認列。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三之1「1:2水泥砂漿牆面泥作粉光 」30萬2,100元、2「廚房地坪墊高」9萬9,000元、7 「公用廁所牆面馬賽克腰帶」1萬500元、14「新娘房 、哺乳室、機械房鋪設3m/m自平泥」4,480元,系爭 鑑定報告分別認列23萬8,200元、8萬3,850元、2,250 元、3,125元(系爭鑑定報告第20、21、25頁),上 訴人表示無意見(原審卷㈡第54、55頁),此部分均 可認列。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三之9「宴會廳、器材及廁所走廊 拋光石英磚」66萬6,400元、「宴會廳、器材及廁所 走廊拋光石英磚舖設及抹縫工資」26萬6,400元、「 宴會廳、器材及廁所走廊拋光石英磚(水泥砂漿材料 )」34萬2,000元、10「泥作貼地壁磚抹縫工資」31 萬5,000元、11「抿石子斜坡道」9,000元、a「混凝 土斜坡道灌漿」5,000元、12「大理石門檻」4,750元 、13「B1F室外樓梯下方不銹鋼排水溝」3萬元、15「 新娘房、哺乳室、機械房鋪設PVC」1萬6,240元,補 充鑑定報告就9及10分別認列127萬4,800元(3項合併 )、31萬5,000元(原審卷㈡第113-114頁);系爭鑑 定報告就11、a、12、13、15分別認列7,280元、3,50 0元、3,800元、3萬元、8,750元(系爭鑑定報告第23 -25頁),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於上開各項施工前未 說明及確認相關費用云云,惟查,依上訴人所具民事 答辯㈢狀之記載,上訴人原稱其中9工項前經兩造合 意,上訴人並對系爭鑑定報告原認列79萬2,000元及 對10工項所列0元之金額無意見(原審卷㈡第54頁) ,因被上訴人否認兩造對上開9工項之金額有合意, 嗣營建協會補充鑑定此工項之合理金額為127萬4,800 元,並調整10工項之合理金額為31萬5,000元(原審 卷㈡第113-114頁),尚稱允當,自應認列;上訴人 嗣改稱被上訴人於該工項施工前未說明及確認相關費 用云云,自未可採。另11及a應係被上訴人配合現場



地坪高低落差及送餐車止滑而生。因被上訴人主張之 單價較高,依現場施作成果,每處應以3,640元為適 當;12應係被上訴人配合各空間不同地面材交界之收 邊材料,未採一般之人造石,改以天然大理石。因被 上訴人所主張之單價較高,每式應以3,500元為適當 ;13應係被上訴人配合室外樓梯處增設吸煙及餐前洗 手區而生,且被上訴人主張每公尺單價3,000元為適 當,10公尺合計為3萬元;15應係被上訴人配合上訴 人選樣後舖設作業而生,因被上訴人所主張之單價較 高,應以每平方公尺350元為適當,依被上訴人所提 出而為上訴人所不爭之圖說計算,該工項之數量為25 平方公尺,合計為8,750元。且上開各項均有利於上 訴人之使用效益,此部分均可認列。
④附表項次四「牆面木作工程」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四之2「宴會廳壁面造型」80萬7,5 00元、3「宴會廳壁面造型」14萬4,000元、4e「管道 間暗門/檢修門」7萬6,500元、5a「櫃檯造型牆木作 櫥櫃」8萬8,000元、5b「活動造型屏風一」14萬4,00 0元、5c「活動造型屏風二」14萬4,000元、5f「公共 廁所人造石檯面」4萬5,000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此部分均可認列。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四之1「牆面6mm矽酸鈣板封牆」12 萬元、4a「6mm矽酸鈣板包柱」8萬5,000元、4b「6mm 銀色特殊烤漆玻璃」26萬1,800元、4c「玻璃磨邊、 配合插座挖孔及磨邊」5,000元、4d「柱邊造型不鏽 鋼含霧面施工」8萬元、4f「各CIP管清潔口日後檢修 門1萬7,000元、4g「全室木質踢腳板」5萬6,250元、 5d「活動準備櫃」15萬元、5e「造型櫃檯、LG人造石 檯面及增作烤漆玻璃人造石檯面」17萬6,000元,系 爭鑑定報告分別認列9萬6,000元、6萬8,000元、26萬 1,800元、5,000元、8萬元、6,400元、3萬8,250元、 15萬元、17萬6,000元(系爭鑑定報告第26-28頁), 上訴人雖稱其中1、4a、4b、4c、4d、4f,被上訴人 於上開各項施工前未說明及確認相關費用;其餘4g、 5d、5e,被上訴人施工前說明相關費用僅依序為2萬7 ,000元、12萬元、8萬8,000元云云。惟查,其中1應 係被上訴人配合包覆舊有連續壁導水溝而生,因被上 訴人主張之單價較高,每平方公尺應以800元為適當 ,依現場施作成果,120平方公尺合計9萬6,000元; 4a、4b、4c、4d、4f均應係被上訴人配合上訴人之需



求而生,因被上訴人主張之部分單價較高,4a之單價 應以每平方公尺800元,且上開各項均有利於上訴人 之使用效益,且4f有利於上訴人之連續壁導水溝溢水 或堵塞處理;4g應係被上訴人配合上訴人需求,由合 約報價之PVC踢腳板改為木質踢腳板,可見被上訴人 實際施作踢腳板已非原始約定材質而有所變更,自應 按變更後合理單價計算本項工程費用。而系爭鑑定報 告就此既已估算變更材質後之合理單價,為每平方公 尺170元,並按該合理單價計算本項費用為3萬8,250 元(170元×鑑定數量225m=3萬8,250元);5d應係 被上訴人配合上訴人之需求,變更面材為實木皮,單 價調整為1萬5,000元屬合理,均有利於上訴人之使用 效益;5e與5a工項之施作地點及內容均不同,不應扣 除5a之費用。此部分鑑定結果均可認列。
⑤附表項次五「門扇工程」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五之1「木質廁所門」3萬6,000元 ,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此部分可認列。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五之2「廚房木質拉門」2萬8,000 元、3「櫥房木質拉門」2萬8,000元、4「冷凍倉庫拉 門」2萬8,000元、5「倉庫往電信室木質門」3萬2,00 0元、6「全室門扇五金門鎖、地腳鍊」2萬4,500元, 系爭鑑定報告分別認列2萬2,000元、2萬2,000元、2 萬2,000元、3萬元、1萬4,000元(系爭鑑定報告第29 -30頁),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於上開各項施工前未 說明及確認相關費用云云,惟查,上開各項應係被上 訴人配合上訴人之需求而生,均有利於上訴人之使用 效益,此部分鑑定結果均可認列。
⑥附表項次六「油漆工程」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六之1「全區天花板批土粉平」10萬1 ,520元、2「全區部分牆面油漆」6萬3,000元、3「公用 廁所及新娘房天花板油漆」1萬5,210元,為上訴人所不 爭執,此部分均可認列。
⑦附表項次七「一樓入口門意象燈柱造型」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七之1「角料」3,800元、2「石紋 美耐板」5,000元、3「紅色美耐板」7,500元、4「鈦 金美耐板」1萬5,900元、5「橢圓造型意象門施作工 資」3萬6,000元、7「另料及損耗」3,000元、8「一 樓入口側面造型雕刻玻璃」9,000元、9「強化霧面玻 璃」5,550元、10「玻璃門片安裝工資」3,000元,為 上訴人所不爭執,此部分均可認列。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七之6「大使餐廳鈦金字」1萬元, 系爭鑑定報告認列8,000元(系爭鑑定報告第30頁) ,上訴人雖稱無此工項云云,惟查,依被上訴人所提 事證,堪認被上訴人有於現場選樣打稿後施作,此部 分鑑定結果可認列。
⑧附表項次八「機電工程」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八之1「配電盤工程」80萬元、3「 開關及插座」18萬元、4a「公共廁所明鏡」4,700元 、4b「附蓋衛生紙架」5,250元、4c「掛衣架」1,400 元、4d「社福用面紙」4,500元、4e「自動感應龍頭 」2萬7,500元、4f「社福用明鏡」3,000元、4g「擦 手紙箱」2,200元、4h「給皂機」2,200元、5a「五金 另料及損秏」5,000元、5b「衛生設備安裝工資」3萬 5,000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此部分均可認列。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八之4i「cs106-636牙」1萬9,040 元、4j「s000n-000牙」4,077元、4k「0000-000牙」 4,060元、4l「af936a-636牙」1萬9,600元、4m「cs4 394k-636牙」5,495元、4n「cs4396k-636牙」1萬990 元、4o「1f997+長腳」1,435元、4p「u667(110V) 白」4萬7,740元、4q「hf8551」2,170元、4r「hf859 9」3,430元、4s「af936a」4,900元、4t「1f351+長 腳」3,360元、4u「1f957s+長腳」3,425元、6a「6分 給水管」2,432元、6b「不鏽鋼披複熱水管」2,050元 、6c「PVC污、排水管」2,975元、6d「管材另件」5, 000元、6e「五金另件」2,000元、6f「截油槽配合打 鑿開孔配管安裝」1萬1,000元、6g「長栓龍頭」2,88 0元、6h「短栓龍頭」5,040元、6i「3/4"水龍頭」28 5元、6j「配管工資」2萬6,000元、6k「設備安裝工 資」1萬8,000元,系爭鑑定報告分別認列1萬9,040元 、4,077元、4,060元、1萬9,600元、5,495元、1萬99 0元、1,435元、4萬7,740元、2,170元、3,430元、4, 900元、3,360元、3,425元、10萬3,662元(含6a、6b 、6c、6d、6e、6f、6g、6h、6i、6j、6k)(系爭鑑 定報告第31-32頁),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㈡ 第57-59頁),此部分均可認列。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八之2「電氣照明工程」包括智能 燈控器及燈控整合控制箱合計46萬4,570元,系爭鑑 定報告分別認列12萬元、1萬6,500元,上訴人抗辯被 上訴人於該項施工前未說明及確認相關費用云云,惟 查,燈具控制工程及節能設備應為新增工項,且均有



利於上訴人之使用效益,此部分鑑定結果均可認列。 ⑨附表項次九「消防工程/閘門/灑水/避難逃生等設備」 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九之1「消防工程排煙設備」、2「消 防火警、避難逃生設備」及3「消防灑水設備工程」合 計62萬5,400元;4「攝影監視、音響喇叭配管配線費」 14萬1,108元,系爭鑑定報告分別認列62萬元(前3項合 併)、8萬5,000元(系爭鑑定報告第35-36頁),上訴 人雖稱被上訴人於上開各項施工前未說明及確認相關費 用云云(原審卷㈡第59頁),惟查,其中項次九之1、2 、3,依原報價單「消防工程」工項為60萬元,然因消 檢時被列為缺失,應新增「排煙風量不足修改工程(風 機12台,220v配線連動)」,因被上訴人主張另給付2 萬5,400元價格較高,系爭鑑定報告認以2萬元計,合計 共62萬元,堪認適當。另項次九之4工項雖經上訴人另 行發包,被上訴人仍有配合辦理之工項,且因被上訴人 主張之金額過高,應以8萬5,000元為適當。此二部分鑑 定結果均可認列。
⑩附表項次十「空調工程」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十之6b「室裝辦理開工及竣工等相 關費用」15萬元、6c「建築師辦理會勘及竣工簽證費 」8萬元、6d「消防設備器圖面審查簽證費」、6e「 消防設備師竣工會勘及監造簽證費」、6f「消防設備 士竣工簽證費」、6g「配合裝修消防圖面檢討設備及 送審費」合計5萬5,000元、6j「空調技師簽證費用」 5萬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此部分均可認列。 被上訴人主張項次十之1「空調設備工程」、2「空調 配管工程」、3「空調配電工程」、4「空調風管工程 」合計173萬3,121元;5「空調控制設備工程」64萬5 ,900元、6a「防火門更新認證及出據轉載大使使用」 1萬5,000元、6h「室裝辦理規費繳納」3萬7,284元、 6i「結構技師簽證餐廳結構部分」3萬元,系爭鑑定 報告分別認列151萬3,047元、48萬4,000元、1萬5,00 0元、3萬7,284元、3萬元(系爭鑑定報告第37-40頁 ),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於上開各項施工前未說明及 確認相關費用云云(原審卷㈡第60頁),惟查,其中 1、2、3、4部分,系爭鑑定報告估算本部分工項之費 用時,係認除原報價單「空調工程」工項之130萬元 外,另依被上訴人所提102年3月27日詮宏空調系統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原審卷㈠第353頁)所列之



「TRNAE預冷空調箱」「PAHU 5000CMH CLCP006」2台 計19萬9,400元、「TRANE吊隱式冰水送風機」「600C MF,Model:HFCA-06」2台9,284元及「400CMF,Mode l:HFCA-04」1台4,363元,合計21萬3,047元(19萬9, 400元+9,284元+4,363元=21萬3,047元),係屬追加 工程,且該21萬3,047元已包含配管及工資費用在內 。惟查,前開報價單另載明:「以上設備不含現場組 裝及定位」,足見21萬3,047元僅係追加2台空調箱及 3台送風機之設備費用,並不包含配管及工資等費用 ,亦即系爭鑑定報告認21萬3,047元已包含配管及工 資等費用,應屬有誤。次查,原報價單記載之「空調 工程」為一式130萬元,並備註:「含30台小型風機 控製及冰水幹管配管銜接」(原審卷㈠第17頁),可 見原報價單所列一式130萬元費用,已包含30台送風 機配管及工資等費用在內。而被上訴人實際施作時固 追加2台空調箱及3台送風機之設備,惟實際施作銜接 送風機等設備之管路等系統應仍在系爭餐廳範圍內, 僅係將配管佈設之位置作局部之調整移位,實際配管 長度等工作數量,並非必然會增加。而該工程並無變 更追加前之原始配管位置設計圖面可資對照,尚難認 於原設計之30台空調箱外,再增加2台空調箱及送風 機將會使配管等數量增加。是除前開追加之設備費用 21萬3,047元外,尚難認應再額外追加其他配管及工 資費用。是系爭鑑定報告就此之說明固有不當,惟其 鑑估之費用,仍應屬合理而可採用。至上訴人另抗辯 被上訴人於施工前未說明及確認相關費用為由,而爭 執部分工項之鑑定結果云云(原審卷㈡第54-60頁) 。查該等費用雖未經兩造確認,然既經系爭鑑定報告 依據專業鑑估合理費用,自應得採用系爭鑑定報告估 算之合理金額,作為結算工程款之依據。
⑵再者,上訴人提起上訴爭執系爭鑑定報告中鑑定結論欄所 載數字之依據乙節,經鑑定人李仁豪到庭結證:「本案鑑 定項目種類繁多,當初原審囑託鑑定的命題是要求鑑定單 位依據兩造簽訂的契約為準,所以鑑定單位以兩造契約約 定內容作出發,在契約內可以涵蓋的就以契約的計價方式 ,超出契約部分,我們是依據現場施作的情況以及市場合 理單價去作判斷。我們會依現場施工品質及材料來判斷, 市場價值我們是依據工程會單價分析及市面上的銷售價值 來作綜合考量,因為市場價值變數很多,不可能有絕對的 數字,最多只會有一個合理的價格區間。另外,關於市場



價值判斷,我們請原審的原告(即被上訴人)提供施作的 報價單來一併考量。(問:關於價格部分,兩造有無共識 ?)我們有開會幾次,將雙方有合意的工項裡面數量或單 價,謀求雙方同意,我們也有將雙方同意部分在鑑定報告 有載明,每個工項都是依現場施作的品質,也請兩造提出 可以佐證的資料供參考。價格是依據被上訴人提出的單價 ,我們判斷合理性,但剛才所提價格合理是存在區間,如 被上訴人所提價格在我們認為合理區間,我們就建議可以 採用被上訴人提出的單價。另外我們還會依現場施作的品 質良好度來作判斷,判斷也有我們鑑定人主觀的意見。( 問:鑑定報告第13頁至第14頁是引用原審卷及雙方的訴狀 及現場履勘作出綜合判斷,與剛才鑑定人所述,是參與工 程會單價及市場單價,但從鑑定報告並沒有看到鑑定人剛 才所述?)因為項目很多,鑑定人並沒有逐一拿工程會及 公共工程的單價來對比,所以工程會及公共工程這二個部 分,是算在我們主觀判斷裡面。另外,鑑定報告並不是我 個人單獨完成,有一起協助的顧問,包括資深建築師、資 深工程人員,他們都有到現場會勘,對於單價的結論,我 們也是共同討論來得出的,討論完成後,鑑定報告也經社 團法人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六、七位委員來審查確認, 才提出這個鑑定報告,相關程序也有在鑑定報告中明載。 謝定亞委員在審查會時,也有針對單價提出討論,其也稱 針對單價也許需要到法院說明,我們也向該位委員說明, 是依據上開所述辦理,委員也同意以這個方式,所以才提 出這份報告。在單價確認我們如認有訪價的程序,我們也 有上網查詢賣場建材價格的單價,作為判斷依據之一。( 問:做鑑定時,一定會透過市場訪價,再來決定單價合理 的區間?)市場訪價是到最後我們認為有必要才會使用的 判斷方式,因為爭議的工項以現場施作結果來判斷價值, 我們可以抓出一個合理區間,不必要一定要做市場的訪價 。(問:有關訪價資料,是否可以提供?)我印象中五金 、建材有做訪價,我們有留底稿,因為這部分在整個比例 很低,所以爭議實益相對也低。當時會訪價是因為判斷被 上訴人報出的單價比我們想像還高,我們認為有需要確定 被上訴人所報單價的合理性,所以我們才做訪價的程序, 相對的,對於其他,我們現場認為是合理的單價,我們就 沒有做訪價的程序,尤其是,如單價是雙方報價單可以涵 蓋部分,我們就以報價單的為準。(問:是否可以說雙方 對於有爭議工項部分,鑑定單位採取作法是到現場實地勘 查,並佐以鑑定人員的專業意見而得出的鑑定結果?)原



則上是這樣。我們對於需要進一步瞭解單價的部分,我們 有要求被上訴人提出佐證,被上訴人也有提出當時支出單 價的依據,我們有參考。但有一些項目被上訴人沒有提出 ,我們就會進行上開所述的判斷程序。在鑑定過程,我們 三個人初步得到的共識會跟兩造來說明,但當時都沒有提 出不同的意見,尤其是上訴人。鑑定過程中,我們也發函 請兩造如有不同的意見可以表示,但他們也都沒有回函」 等語(本院卷第203-205頁)。上訴人就此亦僅表示鑑定 單位未提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單價及市場單價、審 查會會議討論過程及透過市場詢價之資料,無從認定鑑定 意見之形成過程云云,自未可取。
⑶綜上小結,營建協會人員依其專業,就系爭工程結算金額 之鑑定結果,應可採用,是結算金額應為1,231萬9,409元 (含稅),計算如附表「鑑定結果或兩造不爭執」「合計 (含稅)」。
⑷依原報價單第3頁約定:「3.付款方式:定金10%」「進貨 30%」、「進度達60%時20%」「進度達完工時30%」「驗收 款(取得室裝、消檢使用執照)10%」(原審卷㈠第17頁 ),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完工,經消防檢查合格並取得室 內裝修合格證明時,即可請求全部之工程款。查系爭工程 已完工,並經消防檢查合格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有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102年6月24日北市消預字第10235175200 號函:「主旨:有關貴公司(即上訴人)於本市○○區○ ○路0段00號地下1樓(使照號碼:89使字第0416號)申請 室內裝修(面積:1,039.17平方公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 查驗乙節,經102年6月20日派員檢查結果符合規定,…」 及102年7月3日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可稽(原審卷㈠ 第39、40頁)。是被上訴人應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剩餘之工 程款471萬9,409元(含稅)(結算金額1,231萬9,409元- 兩造不爭執之上訴人已付760萬元=471萬9,409元)。 ㈡上訴人以因被上訴人施工瑕疵,致上訴人受有合計666萬6,7 15元之損害,為抵銷抗辯,是否有據?
⑴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 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 償」、「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 之損害」,固分別為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231條 第1項所明定。而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 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 其型態有民法第227條第1項之瑕疵給付及同條第2項之加



害給付兩種。債務人為瑕疵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履行利 益之損害賠償;為加害給付時,得請求固有利益之損害賠 償。本件上訴人抗辯之冷氣空調等瑕疵,若認屬被上訴人 施作工程之瑕疵,但未見有侵害上訴人之固有利益,應屬 瑕疵給付,並非加害給付,尚無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之 適用。另上訴人固得以被上訴人之瑕疵給付,依民法第23 1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所生損害,然尚以被上訴人施作 之工程有瑕疵,並可歸責於被上訴人為要件。
⑵次按定作人行使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時,若其瑕疵給付可能補正者,依給付遲延之規定 行使其權利;其不能補正時,則依給付不能之規定發生法 律效果。是定作人對於有瑕疵之工作原得拒絕受領;倘已 受領,並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該 瑕疵為承攬人可能補正,其補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定作 人於行使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必先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 或第3項規定,催告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人補正而未為給 付後,承攬人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定作人亦於此時始得謂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 請求被上訴人負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先行催告, 經催告後如承攬人不為修補,承攬人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⑶上訴人抗辯之兩項冷氣空調瑕疵,即①廚房抽風量過大, 使用餐空間之冷氣遭廚房抽走,致用餐空間冷度不足;② 用餐空間出風口與回風口過近,直接相對未錯開,出風口 送出之冷氣未及釋放於用餐空間,立即進入回風口,致用 餐空間冷度明顯不足云云。經原審法院送台北市冷凍空調 技師公會鑑定,製成鑑定報告書(下稱空調鑑定報告), 記載:「…四、鑑定事項:…4.1.1問題一:廚房抽風量 過大,致使用餐空間之冷氣遭廚房抽走?是否因而導致用 餐空間冷度不足?…⑴餐廳進排氣風量計算說明…經分析 瞭解餐廳內空間應為負壓狀態,發生大量未經處理外界空 氣流進該區域,因其排風風量遠大於送風量29,300CMH… ⑵用餐區空調設置說明…由廚房排煙罩所排出風量(39,3 00CMH),除由預冷空調箱補給(5,000CMH x2台=10,000 CMH),其餘風量(29,300CMH)必然是經由大門或其他門 縫開孔處引入,…由該區域空調送風量與廚房排氣風量顯 示,排氣風量大於進風量29,300CMH,若在夏季高溫環境 下均直接由戶外引入,且由大門口引入經過用餐區再引入 為廚房補氣排出,…確實將造成用餐區空調冷房容量不足



,形成空間悶熱、影響用餐舒適度。⑶結論:造成空間不 冷,主因應為外氣引入過多。…4.1.2問題二:用餐空間 出風口與回風口過近,且直接相對未錯開,致使出風口送 出之冷氣未及釋放於用餐空間,即馬上進入回風口,導致 用餐空間冷度明顯不足?回覆:…依前述分析用席區空調 送風機(空氣側)設置空調容量為110冷凍噸(RT),平 均冷房容量為6.5㎡/RT,以一般設計專業經驗應屬足夠設 置容量,若無『問題一情形』發生,不應有空調不足情形 。而出回風口過近所產生短循環情形,則應會發生室內溫 度分佈不均,即部分空間過冷、部分空間冷度不夠之現象 。…4.3合理之修復方式為何?…回覆:…合理修復方式 為增設進風系統改善餐廳內進排風平衡、補足廚房排風所 需的進風量,將可改善用餐區,冷度不足現象…。」(空 調鑑定報告第7-10頁,外放證物),可知上訴人抗辯因上 開兩項瑕疵所致系爭餐廳兩項用餐區冷度不足問題,係因 廚房排煙罩等排風量3萬9,300CMH(立方公尺/小時)大於 冷氣進風量1萬CMH,且差額高達2萬9,300CMH,致未經冷 卻之外氣引入過多,始導致用餐區冷度不足。若另增設進 風系統補足廚房排風所需之進風量,將可改善用餐區冷度 不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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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使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