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06年度,126號
TPHV,106,聲再,126,201712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陳俍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榮鏜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7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再審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 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7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 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