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604號
TPHV,106,聲,604,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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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當事人因與簡辰澔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聲字第1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該再審之訴如經 裁判駁回確定,則法院自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最高法 院94年台聲字第8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簡辰澔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13 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伊聲請強制 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北字第77208號強制執行 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伊已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96號,下稱系爭再審之訴) ,爰聲請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等情。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系爭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26日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因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 而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96號確定判決書在卷 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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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