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1700號
TPHV,106,抗,1700,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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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700號
抗  告  人 唐季揚
兼法定代理人 唐清文
相  對  人 張鑫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民國106年10月26日所為106年度全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相對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 鈞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462號判決相對人應將原法院104年 度全字第164號假處分裁定標的即新北市○○區○○段0000 ○號建物遷讓返還予抗告人,並給付抗告人新臺幣(下同) 51 5萬8,000元在案。相對人迄未遷讓返還房屋及賠償抗告 人,而抗告人仍須按月繳納相對人所霸佔房屋之管理費 1,860元,生活極為困頓,懇請鈞院裁定停止發還相對人提 存於法院之擔保金,以利抗告人求償。為此對原裁定提起抗 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前聲請就抗告人 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所坐落基地為假處 分,經原法院以104年度全字第164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 ,抗告人就上開房地除移轉所有權予聲請人外,不得為讓與 、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之處分。上開假處分係由相對 人提出聲請,依前揭法條之規定,相對人就該假處分之裁定 ,得任意聲請撤銷之。則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前開 假處分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所稱應停止發還 相對人提存之擔保金部分,按假處分所提供之擔保金,乃預 為債權人本訴敗訴時,債務人可能因假處分而受損害之賠償 而設(最高法院47年臺抗第194號判例意旨參照)。前開假 處分裁定之撤銷,並非指應供擔保之原因即隨之消滅,是前 開抗告理由,乃屬相對人得否聲請返還假處分擔保金之問題 ,並不影響相對人依法得聲請撤銷假處分之權利。抗告意旨 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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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