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上 訴 人 周盟貿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簡瑜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