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沈育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鮮于麟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45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 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 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 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 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45號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