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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264號
TPHV,106,上,264,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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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羅郁惠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追加被告  白明弘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即
      金世民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劉崢嶸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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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