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604號
上 訴 人 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璧椿
被 上訴人 陶家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 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次按 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 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19號裁判 意旨參照)。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先位請求確認世界大樓社區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於105年12月28日所為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 備位請求世界大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系爭決議應予 撤銷(見原審卷第129頁)。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備位之訴有 理由,先位之訴無理由,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則本件第一 審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均非對親屬 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且客觀上均 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應以不能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是核定第 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亦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 6,002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見原 審卷第7頁),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見本院 卷第19頁),被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335元,
上訴人則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1,502元。茲限兩造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