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馬紹妍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初泓陞律師
上 訴 人 馬紹屏
視同上訴人 馬紹和
被 上訴 人 馬紹偉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週內,就
馬丕涵凱基銀行帳戶餘額是否分割、如何分割表示意見(見本院
卷附該銀行於106 年3 月1 日之回函)。另本院將函查馬丕涵華
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款餘額,待銀行回覆,本
院將通知兩造閱卷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