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905號
TPHV,105,上易,905,2017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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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劉彥玲律師
      吳怡箴律師
      陳良彥律師
被 上 訴人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69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為銷售菲律賓產DOLE鳳梨,於民國95 年7月1日簽訂獨家銷售契約,約定其為上訴人所供應DOLE鳳 梨在臺灣地區之獨家經銷商,負責銷售事務。上訴人於經銷 期間,迭以向總公司請款程序緩不濟急為由,多次委請其以 暫借款名義代墊、代支各式費用,但迄今未見上訴人履行返 還承諾,爰以兩造於96年9月15日簽署之最終協議書(Final Settlement,下稱系爭協議書)第B、E點約定、上訴人出具 之96年8月20日確認書(下稱系爭確認書)及95年11月28日 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1,482,658元,及自9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則否認被上訴人之請求,並以因 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延滯報關事由及未指示訴外人東亞運輸 公司將貨櫃鳳梨運送至約定之倉庫,構成不完成給付,致其 受有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18個貨櫃(有括弧者除外)鳳梨 價金美金142,296元折合新臺幣4,320,106元之損害,爰以該 損害賠償債權為抵銷之抗辯。經查,被上訴人於另案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132號請求上訴 人返還代墊之通關及運送費用1,458,053元,上訴人則提起 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因前述不完全給付致被上訴人受有上述18 個貨櫃之損害,主張與被上訴人請求金額抵銷後,被上訴人



應給付餘額美金94,271元,嗣經士林地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1,458,053元本息,而駁回上訴人之反訴,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69號駁回上訴人之上 訴,上訴人仍聲明不服,現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 2號審理中。依上所述,顯見本件上訴人之抵銷抗辯有無理 由,須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69號(即上訴人前述反訴部分 )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金額為據,為免裁判兩 歧,揆諸首開規定,爰認有裁定本件於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 69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參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9號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 1004號裁定、101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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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