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05號上 訴 人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劉彥玲律師 吳怡箴律師 陳良彥律師被 上 訴人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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