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相 對 人 陳膺旭
陳雅惠
陳宣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9 關於數量「20,1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10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所謂顯 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 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 號判例可資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9 關於數量 應為「20,107元」,惟誤載為「20,170元」,揆諸上揭解釋 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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