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512號
上 訴 人 廖許玉信(即廖德根之繼承人)
廖偉盛(即廖德根之繼承人)
廖珮君(及廖德根之繼承人)
廖珮如(即廖德根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上 訴人 蔡珮宜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為使兩造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7日下午4時5分在
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之攻擊防禦方法
,於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自行將繕本送達於對造,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賴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件:
一、被上訴人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判決主張廖德根
於85年5月31日簽訂之字據,並非違約金之約定, 無酌減規
定之適用(詳見被上訴人106年10月30日答辯㈣狀), 請上
訴人針對此項主張表示意見?
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自85年5月31日取得廖德根出具之字據
後,從未行使,復自行減縮約定利息,更遲至104年8月14日
始提起本件訴訟, 有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詳見上訴人106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意旨狀第6至7頁),請被上訴人針對此
項主張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