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買賣價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398號
TPHV,105,上,1398,2017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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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98號
上 訴 人 李昊翰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謝梅宣律師
被上訴人  蘇北山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錢紀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買賣價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四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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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