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林哲男
被 告 方衍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2394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於104 年11月18日公然在臉書發文誹謗原告 ,使原告名譽人格評價受損。爰求為: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