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331號
TPHM,106,附民,331,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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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陳金埤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被   告 王恒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2073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己無付款能力,亦無支付款項之意願 ,因民國102年間欲以其經營之蒲川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蒲川豐公司)向安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得公司 )購買全部股份,亟需資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02年9月6日,在其經營之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三 恆開發建設公司(下稱三恆公司)及蒲川豐公司內,向原告 稱因上述原因需借款,借款後半個月內至1個月即可歸還, 並提供實際上已停業、無付款能力之科喬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科喬公司)開立102年12月30日期,面額新 臺幣(下同)80萬元及103年3月20日期,面額100萬元之支 票2紙予原告,向原告佯稱前開支票發票日前即會還款,如 屆期未返還借款,可提示前開支票受償云云,致原告誤信其 還款來源無虞而允諾借款,於同日匯款共180萬元至三恆公 司之日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 因被告遲未返還款項,經原告提示上開支票亦經存款不足退 票,原告始知受騙,被告應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求 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王恆通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易字第55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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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蒲川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