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855號
TPHM,106,聲,3855,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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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春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6年執聲付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春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 第8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 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2 1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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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