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838號
TPHM,106,聲,3838,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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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宇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宇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宇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6年12月2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宇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刑3年,嗣經 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7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 刑人於105年1月6日送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 核准假釋在案。茲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 授矯字第1060190916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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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