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820號
TPHM,106,聲,3820,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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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馮峯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 年上訴字
第2708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峯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馮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 3599號裁定准予提出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後,停止羈押,並 限制住居於其原住所地即「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 ,有本院 106年度聲字第3599號裁定可稽。惟被告原陳報之 上開住所地本為被告妻子所居住,因該房屋已於被告羈押期 間與房東終止租約,嗣搬遷至新址即「新北市○○區○○路 000巷00號5樓」,被告交保後始知情此事,故特此向本院聲 請變更限制住居地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 樓」 等語。
二、經核,被告原經限制住居之地址為其陳報之住所地即「新北 市○○區○○街00號4 樓」,該址既已因未繼續承租而搬離 ,因而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地址為本次陳報之「新北市○○ 區○○路000巷00號5樓」,認被告之聲請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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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