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錫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錫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錫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80號裁定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7 月1 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3 59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