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6年度,215號
TPHM,106,侵上訴,215,2017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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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冠同
指定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冠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妨害性自主等 罪,犯嫌重大,且前已有妨害性自主前案,具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執 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7 年1 月2 日延長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王冠同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 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 第1 項之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雖本案已辯論終結,惟檢 察官、被告均得提起上訴,尚未確定;且被告前曾因妨害性 自主等案件於105 年5 月28日執行完畢,且其被列為中高再 犯危險性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5 年5 月11日高 監調字第10507004610 號函及新竹市衛生局106 年1 月9 日 衛心字第1050026708號函、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被告復再為本案強制性交未遂犯行,是以有事實足認為被告 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同一犯罪之虞,從而本院認被告受羈押 之原因仍屬存在,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 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 之程度等,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7 年1 月 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 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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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