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姜徐珍妹
姜智鋒
姜奕瑄
姜詠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偉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52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上易字第358 號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則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 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