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2475號
TPHM,106,上訴,2475,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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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4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承原名蔡承霖
選任辯護人 邱亮儒律師
      廖于清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27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針對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八)至
(十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前補提
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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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