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574號
TPHM,106,上訴,1574,20171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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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帝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怡碩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袁啟恩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柏漢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宏
參 與 人 趙燕玲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442號、第491號、106年度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 106
年 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184號、第11333號、第11454號、第19638號
、第19816號,追加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0704號、第2363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黃怡碩林文帝之執行刑,黃怡碩如附表九之四 編號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暨呂柏漢部分,均撤銷。二、黃怡碩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捌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九之四編號4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伍佰捌拾柒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林文帝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拾月。
四、呂柏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如附表九之二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九之三 編號5所示之物、如附表九之四編號4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陸萬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五、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怡碩林文帝為取得他人之國民身分證,依其等智識程度



及社會經驗,預見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來路不明之 國民身分證,極可能為他人犯侵害財產法益之罪所得之贓物 ,竟於民國95年7月起至103年底止,共同基於不確定之故買 贓物犯意聯絡,分別由黃怡碩於95年 7月起至98年間在報紙 上、98年間某日後則改由林文帝在網路上刊登收購國民身分 證之廣告,並於95年8月起至103年底止,以每張新臺幣(下 同) 500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二編號21、23、36、53、55 至58、84、91、109、114至122、124、125、148、149、151 、153、182至188、209至213、253、254、257、262、263、 267至269、271、467、470、471、474至480、484、485、48 8、515、521至528、531、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3、8、9、1 1、13至15、17至32、35至37、40、41、43、45、48至53、5 5至61、64、66至70、72至85、87至97、99、101、102、104 、105至112、114至118、121、122、124 、如附表三之二編 號1、6、7、9、10、如附表三之三編號1至3、如附表四編號 45、47、65所示「身分證姓名」欄之人的國民身分證後而持 有之。
二、黃怡碩林文帝為查詢其等所收購之前揭國民身分證所有人 的財產所得資料,竟共同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在報紙上刊登徵人廣告之方式,招 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1 )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分別於如附表七 之二編號5、12「申請日期」欄所示「99年12月3日」、「99 年12月20日」前某日,將其所購得前開國民身分證,使用如 附表九之一編號56所示之工具,在其位於臺北市○○區○○ 街0號18樓之8居所內,切開國民身分證正面膠膜,將甲1 個 人照片換貼於劉安城、楊宗翰之國民身分證上,再將該國民 身分證正面膠膜連同其上之透明視覺化裝置黏合,重新護貝 後,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93、96所示之「劉安城」、「楊 宗翰」國民身分證。再由甲1 冒用「劉安城」、「楊宗翰」 名義,於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七之一編號6至8、16、19至 21、32至34、35之②、39至40、附表七之二編號 5、12「申 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編號「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 機關,持前開變造之「劉安城」、「楊宗翰」國民身分證, 及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七之一編號6至8、16、19至21、32 至34、35之②、39至40「申請人」欄所示邱鯨澤、徐紫瀅、 陳玉群、張川城、丁世華、王穎晨、吳桂花、廖德清、徐春 林、邱士銘、黃筱媛、黃溪樑、林國隆、張升達之國民身分 證,冒用該等人之名義,分別於申請書、委託書,偽造該等



人之署名、印文,藉此表彰為「劉安城」、「楊宗翰」本人 ,且受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七之一編號6至8、16、19至21 、32至34、35之②、39至40所示「申請人」委任,而以此方 式偽造該等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 五編號1 、附表七之一編號6至8、16、19至21、32至34、35 之②、39至40、附表七之二編號5、12「取得文件」欄所載 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 於劉安城、楊宗翰、邱鯨澤、徐紫瀅、陳玉群、張川城、丁 世華、王穎晨、吳桂花、廖德清、徐春林、邱士銘、黃筱媛 、黃溪樑、林國隆、張升達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 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 人姓名、委託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得文件、偽簽欄 位、偽簽之署名及印文數量,均詳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七 之一編號6至8、16、19至21、32至34、35之②、39至40、附 表七之二編號5、12所示)。
㈡於如附表七之一編號35之①申請日期欄所示「100年8月31日 」前某日,由林文帝提供個人照片,推由黃怡碩在其上開居 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2 6 所示之「王翊航」國民身分證。再由林文帝冒用「王翊航 」名義,於如附表五編號2至3、附表七之一編號35之①、36 至38、41「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編號「申請地點 」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王翊航」國民身分證及 如附表五編號2至3、附表七之一編號35之①、36至38、41「 申請人」欄所示陳玉華、李湘珍、黃溪樑、劉國瑞、吳榮峰 、林瓊伶、廖經倫之國民身分證,冒用該等人之名義,分別 於申請書、委託書,偽造該等人之署名、印文,藉此表彰為 「王翊航」本人,且受如附表五編號2至3、附表七之一編號 35之①、36至38、41所示「申請人」委任,而以此方式偽造 該等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五編號 2至3、附表七之一編號35之①、36至38、41「取得文件」欄 所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生 損害於王翊航、陳玉華、李湘珍、黃溪樑、劉國瑞、吳榮峰 、林瓊伶、廖經倫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 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 委託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得文件、偽簽欄位、偽簽 之署名及印文數量,均詳如附表五編號2至3、附表七之一編 號35之①、36至38、41所示)。
㈢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2 )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分別於如附表五 編號4 「申請日期」欄所示「102年5月30日」,在其上開居



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王正男」國民身分 證。再由甲2冒用「王正男」名義,於如附表五編號4至22、 45至48「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編號「申請地點」 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王正男」國民身分證及如 附表五編號 4至22、45至48所示「申請人」欄所示葉博傳、 王輝銘、林志雯、梁美儀、吳金樺、張俐瑩、陳永桐、謝鳳 儀、陳宏淵、周英仁、邱士銘、林惠美、李秀菊、林秀梅、 周國龍、徐永水、林清文、林茗緣、楊金河、蔡孟衛、劉漢 倫、劉蕙慈、黎鈺華之國民身分證,冒用該等人之名義,分 別於申請書、委託書,偽造該等人之署名、印文,藉此表彰 為「王正男」本人,且受如附表五編號 4至22、45至48「申 請人」委任,而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五編號 4至22、45至48 「偽簽欄位」欄所示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 請如附表五編號 4至22、45至48所示「取得文件」欄所載財 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 王正男、葉博傳、王輝銘、林志雯、梁美儀、吳金樺、張俐 瑩、陳永桐、謝鳳儀、陳宏淵、周英仁、邱士銘、林惠美、 李秀菊、林秀梅、周國龍、徐永水、林清文、林茗緣、楊金 河、蔡孟衛、劉漢倫、劉蕙慈、黎鈺華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 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 上詳細申請人姓名、委託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得文 件、偽簽欄位、偽簽之署名及印文數量,均詳如附表五編號 4 至22、45至48所示)。
㈣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3 )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五編號 23「申請日期」欄所示「103年1月22日」前某日,在其上開 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賴竟豪」之國民 身分證。再由甲3 冒用「賴竟豪」名義,於如附表五編號23 至44、49至107 「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編號「申 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賴竟豪」國民身 分證及如附表五編號23至44、49至107 「申請人」欄所示之 方紀清、王卉庭、林順國、陳秀鑾、楊凌慧、劉保秀、葉必 修、黃源茂、陳惠珍曾惠婷、沈芸卉、陳美雲、黃文玲、 陳美珠、楊月玉、吳淑嬌、周德松、盧秀貞、胡素雅、劉信 成、鄭明德、陳秀蘭、陳景南、蔡素琴(起訴書誤載為「蘇 素琴」,應予更正)、王振濤、馬美蓉、陳珏蓉、蕭明玉、 羅振展、許焜彬、曹𨑙(起訴書誤載為「曹凡」,應予更正 )、張婉君、林姿吟、盧榮亮、范雅晴、陳鳴珊、金瑞蓮、 周志浩、陳錦河、張馨文、沈明、連子豪、江俊彥、周銘慶 、王柏仁、郭朝清、謝旭固、陳淑齡、魏靜如、鄭宏明、林



伶懷、申麗香、王逸華、李明達、潘思伃、張瀚升(起訴書 誤載為「張翰升」,應予更正)、洪葉、許仁和、陳惠玲、 廖凱逸、林玉真、游博全、曾長洲、謝秉瑜、湯振華、黃殿 智、朱順宏、范文彥、陳苑齡、黃雅琴、林傳宜、李培彰、 曲書森、陳淑惠、徐彩嫺、阮小芳、潘明珍、陸華基、黃左 秦、黃湘云、曾季森之國民身分證,冒用該等人之名義,分 別於申請書、委託書,偽造該等人之署名、印文,藉此表彰 為「賴竟豪」本人,且受如附表五編號23至44、49至107 所 示之「申請人」委任,而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五編號23至44 、49至107 「偽簽欄位」欄所示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 辦人員,申請如附表五編號23至44、49至107 「取得文件」 欄所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 生損害於賴竟豪、方紀清、王卉庭、林順國、陳秀鑾、楊凌 慧、劉保秀、葉必修、黃源茂、陳惠珍曾惠婷、沈芸卉、 陳美雲、黃文玲、陳美珠、楊月玉、吳淑嬌、周德松、盧秀 貞、胡素雅、劉信成、鄭明德、陳秀蘭、陳景南、蔡素琴、 王振濤、馬美蓉、陳珏蓉、蕭明玉、羅振展、許焜彬、曹𨑙 、張婉君、林姿吟、盧榮亮、范雅晴、陳鳴珊、金瑞蓮、周 志浩、陳錦河、張馨文、沈明、連子豪、江俊彥、周銘慶、 王柏仁、郭朝清、謝旭固、陳淑齡、魏靜如、鄭宏明、林伶 懷、申麗香、王逸華、李明達、潘思伃、張瀚升、洪葉、許 仁和、陳惠玲、廖凱逸、林玉真、游博全、曾長洲、謝秉瑜 、湯振華、黃殿智、朱順宏、范文彥、陳苑齡、黃雅琴、林 傳宜、李培彰、曲書森、陳淑惠、徐彩嫺、阮小芳、潘明珍 、陸華基、黃左秦、黃湘云、曾季森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 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 詳細申請人姓名、委託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偽簽欄位 、偽簽之署名及印文數量,均詳如附表五編號23至44、49至 107 所示)。
㈤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 (下稱乙1)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六編號1 「申請日期」欄所示「99年 2月11日」前某日,在其上開居 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0 9所示之「陳雅芳」國民身分證。再由乙1冒用「陳雅芳」名 義,於附表六編號1 「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該編號「 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陳雅芳」國民 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陳雅芳」之署名,藉此表彰為「 陳雅芳」本人,而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六編號1 「偽簽欄位 」欄所示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該編號所 示「取得文件」欄所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該文



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陳雅芳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 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 請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得文件、偽簽欄位、偽簽之 署名數量,均詳如附表六編號1 所示)。
㈥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4)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六編號2 「申請日期」欄所示「99年 9月21日」前某日,在其上開居 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陳明泉」之國民身 分證。再由甲4冒用「陳明泉」名義,於如附表六編號2「申 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該編號「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 關,持前開變造之「陳明泉」國民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 「陳明泉」之署名,藉此表彰為「陳明泉」本人,而以此方 式偽造如附表六編號2 「偽簽欄位」欄所示私文書,持以向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該編號所示「取得文件」欄所載財 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陳 明泉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 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地 點、取得文件、偽簽欄位、偽簽之署名數量,均詳如附表六 編號2 所示)。
㈦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5)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六編號3 「申請日期」欄所示「99年 9月21日」前某日,將其所購得 前開國民身分證,在其上開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 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01 所示之「黃振奇」國民身分 證。再由甲5冒用「黃振奇」名義,於如附表六編號3「申請 日期」欄所示日期,至該編號「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 ,持前開變造之「黃振奇」國民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 黃振奇」之署名,藉此表彰為「黃振奇」本人,而以此方式 偽造如附表六編號3 「偽簽欄位」欄所示私文書,持以向不 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該編號所示「取得文件」欄所載財產 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黃振 奇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 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 、取得文件、偽簽欄位、偽簽之署名及印文數量,均詳如附 表六編號3 所示)。
㈧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6)提供個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六編號4「 申請日期」欄所示「99年 9月27日」前某日,在其上開居所 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69所 示國民身分證。再由甲6 冒用「游開富」名義,於如附表六



編號4 「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該編號「申請地點」欄 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游開富」國民身分證,於申 請書上偽造「游開富」之署名,藉此表彰為「游開富」本人 ,而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六編號4 「偽簽欄位」欄所示私文 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該編號所示「取得文件 」欄所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該文書,分別足以 生損害於游開富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 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 請日期、地點、取得文件、偽簽欄位、偽簽之署名數量,均 詳如附表六編號4 所示)。
㈨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 (下稱乙2)於如附表六編號14「申請日期」欄所示「100年 2 月16日」前某日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在其上開居 所內,以同上揭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林月春」之國民身 分證及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9、22、28、76、88、89所示之國 民身分證。再由乙2 分別冒用該等人之名義,於如附表六編 號5、6、14、附表七之二編號3、4、16、17「申請日期」欄 所示日期,至各該編號「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 開變造國民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林月春」、「王碧枝 」、「莊洛姿」、「張邱珠」、「陳素卿」、「黃娟珠」、 「藍明玉」之署名,藉此表彰為申請人本人,而以此方式偽 造該等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六編 號5、6、14、附表七之二編號3、4、16、17「取得文件」欄 所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生 損害於林月春、王碧枝、莊洛姿、張邱珠、陳素卿、黃娟珠 、藍明玉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 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 、地點、取得文件、偽簽欄位、偽簽之署名數量,均詳如附 表六編號5至6、14、附表七之二編號3、4、16、17所示)。 ㈩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成年女子(下稱乙3 )提供個 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六編號7 「申請日期」欄所 示「99年10月27日」前某日,在其上開居所內,以同上開二 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劉明麗」國民身分證及如附表三之一 編號92所示國民身分證。再由乙3 分別冒用該等人之名義, 於附表六編號7、8「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編號「 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鄭淑玲」、「 劉明麗」國民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鄭淑玲」、「劉明 麗」之署名,藉此表彰為申請人本人,而以此方式偽造如附 表六編號7、8「偽簽欄位」欄所示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 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六編號7、8「取得文件」欄所載財產



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鄭淑 玲、劉明麗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 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 期、地點、取得文件、偽簽欄位、偽簽之署名數量,均詳如 附表六編號7、8所示)。
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 (下稱乙4)於附表七之二編號18「申請日期」欄所示「100 年 2月16日」前某日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在其上開 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 31、40、64、75、79、83、90、99、104、105、106、108、 112 所示國民身分證(附表三之一編號31、40所示國民身分 證上之照片嗣後遭塗消)。再由乙4 分別冒用該等人之名義 ,於如附表六編號 9至13、附表七之二編號6至7、13至15、 18、附表七之三編號1至2「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 編號「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國民身分證 ,於申請書上偽造「林瓊伶」、「許美香」、「梁秀蘭」、 「趙淑懿」、「林茗緣」、「程讌惠」、「李湘珍」、「楊 璧芬」、「林麗美」、「許露華」、「王美恩」、「李玉燕 」、「陳雪花」之署名,藉此表彰為申請人本人,而以此方 式偽造該等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 六編號 9至13、附表七之二編號6至7、13至15、18、附表七 之三編號1至2「取得文件」欄所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 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林瓊伶、許美香、梁秀 蘭、趙淑懿、林茗緣、程讌惠、李湘珍、楊璧芬、林麗美、 許露華、王美恩、李玉燕、陳雪花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 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 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得文件、偽簽欄位、偽 簽之署名及印文數量,均詳如附表六編號 9至13、附表七之 二編號6至7、13至15、18、附表七之三編號1至2所示)。 於如附表六編號15申請日期欄所示「 100年3月1日」前某日 ,推由黃怡碩提供個人照片,並在其上開居所內,以同上開 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78、87、111、114 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再冒用「張世宏」、「許連發」、「劉 邦將」、「李一凡」名義,於如附表六編號15、附表七之二 編號10、19、20「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編號「申 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張世宏」、「許 連發」、「劉邦將」、「李一凡」國民身分證,冒用該等人 之名義於申請書,於如附表六編號15、附表七之二編號10、 19、20「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編號「申請地點」 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國民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



「張世宏」、「許連發」、「劉邦將」、「李一凡」之署名 ,藉此表彰為申請人本人,而以此方式偽造該等私文書,持 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六編號15、附表七之二 編號10、19、20「取得文件」欄所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 因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張世宏、許連發、劉 邦將、李一凡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 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 日期、地點、取得文件、偽簽欄位、偽簽之署名數量,均詳 如附表六編號15、附表七之二編號10、19、20所示)。 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7 )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六編號 16「申請日期」欄所示「100年6月15日」前某日,在其上開 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鍾武江」之國民 身分證。再由甲7 冒用「鍾武江」名義,於如附表六編號16 、附表七之一編號1至2「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編 號「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鍾武江」 國民身分證及如附表七之一編號1至2「申請人」欄所示林秀 梅、徐瑞珍之國民身分證,冒用該等人之名義,分別於申請 書、委託書,偽造該等人之署名,藉此表彰為「鍾武江」本 人,且受如附表七之一編號1至2所示「申請人」委任,而以 此方式偽造該等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如 附表六編號16、附表七之一編號1至2所示「取得文件」欄所 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 害於鍾武江、林秀梅、徐瑞珍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 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 請人姓名、委託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得文件、偽簽 欄位、偽簽之署名數量,均詳如附表六編號16、附表七之一 編號1至2所示)。
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8 )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七之一 編號3「申請日期」欄所示「100年7月5日」前某日,在其上 開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 號72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再由甲8 冒用「李鎔任」名義,於 如附表七之一編號3至5、 9至15、17至18、22至31、七之二 編號22「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編號「申請地點」 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李鎔任」國民身分證及如 附表七之一編號3至5、 9至15、17至18、22至31「申請人」 欄所示呂少筠、鄭勝澤、龔文博、張世琴、陳筑鳳、何俊良 、姚紫睿、徐永水、施孟芸、蘇美華、楊璧芬、周煌恩、蕭 裕錦、陳宏淵、李曜安、蔡繡如、孫德文、陳靜怡、陳國良



、高銓順、王偉、楊文誠之國民身分證,冒用該等人之名義 ,分別於申請書、委託書,偽造該等人之署名,藉此表彰為 「李鎔任」本人,且受如附表七之一編號3至5、 9至15、17 至18、22至31所示「申請人」委任,而以此方式偽造該等私 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如附表七之一編號 3 至5、9至15、17至18、22至31、七之二編號22「取得文件」 欄所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 生損害於李鎔任、呂少筠、鄭勝澤、龔文博、張世琴、陳筑 鳳、何俊良、姚紫睿、徐永水、施孟芸、蘇美華、楊璧芬、 周煌恩、蕭裕錦、陳宏淵、李曜安、蔡繡如、孫德文、陳靜 怡、陳國良、高銓順、王偉、楊文誠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 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 詳細申請人姓名、委託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得文件 ,均詳如附表七之一編號3至5、 9至15、17至18、22至31、 七之二編號22所示)。
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9 )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七之一 編號42「申請日期」欄所示「101年2月10日」前某日,在其 上開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吳正文」國 民身分證。再由甲9 冒用「吳正文」名義,於如附表七之一 編號42至44「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各該編號「申請地 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吳正文」國民身分證 及如附表七之一編號42至44「申請人」欄所示陳榮吉、許孝 仁、邱鯨澤之國民身分證,冒用該等人之名義,分別於申請 書、委託書,偽造該等人之署名,藉此表彰為「吳正文」本 人,且受如附表七之一編號42至44所示「申請人」委任,而 以此方式偽造該等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 如附表七之一編號42至44「取得文件」欄所載財產資料而行 使之,並因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吳正文、陳 榮吉、許孝仁、邱鯨澤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 、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 名、委託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得文件,均詳如附表 七之一編號42至44所示)。
另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曾麗春(冒用姜妙明名義請 領財產所得資料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於如附表七之二 編號1「申請日期」欄所示「99年2月11日」,持黃怡碩變造 之「姜妙明」國民身分證(黃怡碩林文帝、曾麗春變造「 姜妙明」國民身分證之犯行,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審訴字第1144號、第170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八 月、七月確定),冒用「姜妙明」名義,至該編號「申請地



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姜妙明」國民身分證 ,於申請書偽造「姜妙明」之署名,藉此表彰為「姜妙明」 本人,而以此方式偽造該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申請該編號所示「取得文件」欄所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 並因而取得各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姜妙明及戶政機關 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 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得文件, 詳如附表七之二編號1 所示)。
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10)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七之二 編號2「申請日期」欄所示「99年2月11日」前某日,在其上 開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 號77所示之「黃冠哲」國民身分證。再由甲10冒用「黃冠哲 」名義,於如附表七之二編號2 「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 至該編號「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黃 冠哲」國民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黃冠哲」之署名,藉 此表彰為「黃冠哲」本人,而以此方式偽造該私文書,持以 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該編號所示「取得文件」欄所載 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 黃冠哲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 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 地點、取得文件,均詳如附表七之二編號2 所示)。 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11)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七之二 編號8 「申請日期」欄所示「99年12月13日」前某日,在其 上開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 編號82所示之「韋金山」國民身分證。再由甲11冒用「韋金 山」名義,於附表七之二編號8 「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 至該編號「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韋 金山」國民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韋金山」之署名,藉 此表彰為「韋金山」本人,而以此方式偽造該私文書,持以 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該編號所示「取得文件」欄所載 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 韋金山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 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 地點、取得文件,均詳如附表七之二編號8 所示)。 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下稱甲12)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七之二 編號9 「申請日期」欄所示「99年12月13日」前某日,在其 上開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



編號73所示之「王萬居」國民身分證。再由甲11冒用「王萬 居」名義,於如附表七之二編號9 「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 ,至該編號「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 王萬居」國民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王萬居」之署名, 藉此表彰為「王萬居」本人,而以此方式偽造該私文書,持 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該編號所示「取得文件」欄所 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 於王萬居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 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 、地點、取得文件,均詳如附表七之二編號9 所示)。 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七之二編號11「申請日期」欄所示「99 年12月13日」前某日,在其上開居所內,使用如附表九之一 編號56所示工具切開國民身分證正面膠膜,並以藥水塗去國 民身分證發證日期欄所載日期,再使用其所有如附表九之一 編號27所示之電腦主機,以網際網路連結上網,進入內政部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頁 面,查詢林清文國民身分證最新發證日期、發證地點、領補 換類別後,以其所有如附表九之一編號25、57所示之硬碟儲 存上開資料並前往便利商店列印後,更換於林清文之國民身 分證上,再將國民身分證正面膠膜連同其上之透明視覺化裝 置黏合,重新護貝後,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94所示之「林 清文」國民身分證。再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甲13)冒用「林清文」名義, 於如附表七之二編號11「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該編號 「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林清文」國 民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林清文」之署名,藉此表彰為 「林清文」本人,而以此方式偽造該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 之承辦人員,申請該編號所示「取得文件」欄所載財產資料 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林清文及 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 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 得文件,均詳如附表七之二編號11所示)。
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七之二編號21「申請日期」欄所示「10 0年5月20日」前某日,在其上開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所 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7所示之「楊士元」國民身 分證。再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下稱甲14)冒用「楊士元」名義,於如附表七之 二編號21「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至該編號「申請地點」 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楊士元」國民身分證,於 申請書上偽造「楊士元」之署名,藉此表彰為「楊士元」本



人,而以此方式偽造該私文書,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申請該編號所示「取得文件」欄所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 因而取得該等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於楊士元及戶政機關對 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 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地點、取得文件,均 詳如附表七之二編號21所示)。
由與其二人具同上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 (下稱乙5 )提供個人照片後,推由黃怡碩於如附表七之三 編號3 「申請日期」欄所示「100年2月16日」前某日,在其 上述居所內,以同上開二之㈠所載方式,變造如附表三之一 編號80所示之「林素瑩」國民身分證。再由乙5 冒用「林素 瑩」名義,於如附表七之三編號3 「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 ,至該編號「申請地點」欄所示稅捐機關,持前開變造之「 林素瑩」國民身分證,於申請書上偽造「林素瑩」之署名, 藉此表彰為「林素瑩」本人,而以此方式偽造該私文書,持 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申請該編號所示「取得文件」欄所 載財產資料而行使之,並因而取得該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 於林素瑩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使用管理、稅捐機關對 於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以上詳細申請人姓名、申請日期 、地點、取得文件,均詳如附表七之三編號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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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