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裕
選任辯護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徐健寧
選任辯護人 徐克銘律師
郭展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573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58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蔡志裕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康克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克公司)之負責人,經營冷凍、空調及 管道工程業務,並領有甲級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被告徐 健寧則為國防部政務辦公室總務管理處上校工程官,負責國 防部空調設備採購業務承辦與決策,其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緣康克公司前自民國93年1月起至98年12月底止,承包國 防部「空氣調節設施設備管理維護保養工程」,復自101年1 月起,承攬上開工程,契約有效期間至102年12月底。是以 ,被告蔡志裕對於負責維修保養之空調設備,應注意且能注 意保養、維護及檢修之過程,應合於作業標準,以避免因不 當維修過程造成設備潛在瑕疵與危險;被告徐健寧則應注意 對監工人員進行相關訓練並為其投保,且須留意機器放置位 置有足夠逃生之空間規劃及安裝監視錄影器,以使相關人員 易於逃生及釐清相關責任,又應就機器使用年限及狀況為注 意,並視情形報廢或更新機器設備,且其明知國防部忠愛大 樓地下1樓之冰水主機機齡已達18年,康克公司亦多次建議 汰舊換新,又前任上校工程官亦於96年間之簡報中指出各營 區機電設備逐年老化超用,尤以空調與發電設備最為明顯, 自應注意本件冰水主機已超限使用而有機件老化損壞之潛在 風險,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㈡、詎被告蔡志裕、徐健寧竟均疏未注意及此,嗣康克公司相關 人員於101年11月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國防部忠愛 大樓地下1樓空調機房,進行l號冰水主機代號B缸之密閉式 冷媒壓縮機上配線電盤之主線端子漏油檢修及更換作業時, 僅使用扳手旋緊固定更換後之螺栓,未使用適當之扭力扳手
確保主線端子螺栓與壓縮機確實固定,導致已旋入壓縮機體 之主線端子螺栓壓損壓縮機螺牙孔之螺紋,被告蔡志裕、徐 健寧均未予注意即認維修完竣。
㈢、嗣該壓縮機經1年運轉後,上開端子螺栓之螺牙逐漸受損, 致使壓力承受度減低,復因國防部忠愛大樓於102年9月12日 發生空調不冷情形,被告蔡志裕之子蔡政峯及康克公司駐現 場人員林献閔(蔡政峯、林献閔均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同 日下午5時許接獲通知,即共同進入上開機房進行檢修作業 ,而負責履約督工之國防部勤務隊指揮部勤務大隊工程隊電 工班當日值星上士班長即被害人林逢春,亦於下午6時許進 入上開機房監看維修情形,另原已下班之康克公司駐現場領 班即被害人林育生,則於晚間8時許自行返回機房協助檢修 ;經同案被告蔡政峯、林献閔與被害人林育生檢測後發現1 號冰水主機B缸壓縮機之電磁閥漏冷媒,其等將螺絲重新鎖 緊後,冷媒即未再洩漏,然被告蔡志裕於接獲同案被告蔡政 峯通報檢修狀況後,仍於晚間9時許前往該機房瞭解相關情 形,經再度確認冷媒未再洩漏,便由被害人林育生開始進行 冷媒添加作業,俟冷媒壓力添加至80餘磅時,便開機運轉並 繼續灌注冷媒,此時上開螺牙已受損之端子螺栓,因無法承 受壓縮機內部壓力而突然鬆脫噴出,外洩壓力造成連接端子 之電源配線向外拉扯,致使電源端子與外殼金屬接觸導致接 地短路而高溫燒熔,瞬間引爆噴出之高壓霧化冷媒及冷凍油 ,並同時燒燬噴出範圍所觸及之機房牆壁隔音玻璃纖維泡棉 及冰水主機冰水管PE保溫棉,產生未燃燒完全之高溫一氧化 碳濃煙,致使適位於配線電盤前方扇形範圍內之被害人林逢 春、林育生,受到噴發之高溫及濃煙衝擊而導致嗆傷與大面 積灼傷。嗣消防、救護人員趕抵現場後,在1號冰水主機東 側抽水馬達與機房東側牆壁間發現倒臥之被害人林逢春,並 在上開逃生門外樓梯間發現倒地之被害人林育生,經將該2 人抬出機房送醫急救,被害人林逢春仍於102年9月13日凌晨 5時0分因爆炸事件導致全身大面積燒傷合併呼吸道吸入性嗆 傷造成低血容積性休克合併呼吸衰竭死亡;被害人林育生則 於同日上午9時55分,因火災導致嗆傷、灼傷造成呼吸性休 克死亡,因認被告蔡志裕、徐健寧均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 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
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 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刑法 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得成立,所謂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 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 ,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 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然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 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
三、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上揭犯行,係以被告徐健寧之供述、 告訴人林盛田、楊惠珍、林堅祺之指訴、證人即同案被告蔡 政峯、林献閔、國防部上尉工程隊長陳泰嘉(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證人即在場人國防部少校王彥智、勤指部勤務大隊 工程隊士官長陳逸南、一兵林頤璋、上士班長張春霖、康克 公司員工洪淑姿、國防部勤務大隊士官督導長曾成祥、中華 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冷凍空調工會)技 師周瑞法、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 科隊員楊宗宸之證述、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檢驗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相驗屍體證明書及相驗報告書、北市消防局102年9月27日北 市消指字第10238129300號函、北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受理報案紀錄表、救護紀錄表、國防部各營區機電設備委 商維保管制方案簡報、空氣調節設施設備管理維護保養之保 養紀錄、技師報告、改善建議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 醫院102年10月16日校附醫秘字第1020903583號函暨病歷資 料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 )102年11月13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2179600號函、 102年12月20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232211200號函暨現 場履勘位置圖及照片、北市消防局A13I12V1號調查鑑定書、 102年12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0240609400號函、臺北市勞動 檢查處(下稱北市勞檢處)103年1月8日北市勞檢一字第103 30083000號函及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國防部103年2月17日 國辦總管字第1030000888號函及附件、國防部博愛營區空調 設備及管路檢修工程施工計畫書、工程出貨證明施工照片、 被告徐建寧刑事答辯㈢狀所附104年10月23日國防部博愛營 區空調設備及管路檢修工程施工照片、國防部訂購軍品契約
編號AA02016L518PE號契約、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冷媒爆炸職 災調查報告、冷凍空調公會鑑定報告書等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蔡志裕固承認其為康克公司負責人,經營冷凍、空 調及管道工程業務,康克公司並自93年1月起至98年12月底 止,承包國防部「空氣調節設施設備管理維護保養工程」, 復自101年1月起再次承攬上開工程,契約有效期間至102年1 2月底;被告徐健寧則承認於本案事發時為國防部政務辦公 室總務管理處上校工程官,承辦上開工程之採購業務;且被 告2人就康克公司於101年11月至國防部忠愛大樓地下1樓空 調機房,進行l號冰水主機代號B缸之主線端子漏油檢修及更 換作業,嗣國防部忠愛大樓於102年9月12日發生空調不冷情 形,同案被告蔡政峯、林献閔於同日下午5時許接獲通知進 行檢修,被害人林逢春於下午6時許在場監修,被害人林育 生則於晚間8時許返回協助檢修,被告蔡志裕並於晚間9時許 前往機房瞭解情形,但於檢修完畢開機運轉並繼續灌注冷媒 時,瞬間引爆噴出之高壓霧化冷媒及冷凍油,致使在旁之被 害人林逢春、林育生不及逃離,終不幸死亡等事實亦不爭執 ,然均堅詞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㈠、被告蔡志裕辯稱:
1、北市勞檢處及北市消防局報告團隊均無冷凍空調或機電相關 專業能力,欠缺本案所需之特別知識與經驗,不具鑑定人適 格;且各種扳手均各有其功能,扭力扳手需原廠要求時才可 以使用,如隨便增加扭力,會損壞零件設備,北市勞檢處復 將「管鉗」誤當「扭力扳手」;本案壓縮機原廠並未要求固 定螺栓應使用扭力扳手,因此只需依專業及經驗使用活動或 開口扳手即可,類此一般人力不可能破壞此等螺帽或對應之 螺牙、螺栓,亦不需使用扭力扳手,倘端子固定螺栓之螺牙 孔遭受壓損,在101年11月換修應立即被發現,不可能拖到1 年沒被發現,本案並非伊於101年11月維修不當以致事故發 生。
2、檢察官指定之冷凍空調公會鑑定報告,鑑定技師均有多年冷 凍空調等專業背景,具本案所需之特別知識與經驗,有鑑定 人適格,其報告認6號接線端子內部與電動機線圈連結固定 電線銅棒熔化,經判定並非拉斷,又無螺牙滑牙、崩牙或斷 裂現象,應是電弧關係遭破壞,難謂端子問題係維修過程疏 失或機器本身金屬疲勞造成,由此可知該端子並無使力不當 之狀況,而是因不知名原因(但絕非機械力)造成內部斷裂 、發生電弧,產生高溫,並無事證可認係伊維修不當所致; 況類此「全密閉式壓縮機」,一般之保養維修,只能作外觀 之檢視、檢查及清潔,無從在現場進行內部之拆解維修。
3、康克公司已多次提醒國防部更新該壓縮機未果,更難預料會 發生如此嚴重事故,當無附隨義務違反情形。再者,伊於事 發當時留在現場呼叫找尋工作夥伴,全身逾92%以上受有二 、三級嚴重灼傷,被判定為終身重度殘障等級,伊始為真正 受害人等語。
㈡、被告徐健寧辯稱:
1、國防部所屬人員包括軍士官,軍官每1、2年就會輪調不同職 務,伊當時銜接任務係交接合約,執掌冷凍空調設備維護履 約,並不負責建築物設計規範、配置裝設或消防安檢,而刑 事係追究個人責任,若要給國防部一個懲罰,不應只犧牲伊 一人當代罪羔羊。伊於職務範圍內,僅係統籌辦理國防部內 各項工程之政府採購業務,非直接負責各項財產設備之維護 ,不具備保證人地位,自無消極不作為情形。
2、有關機器老化風險部分,老化可能只是效能低落,不等於年 久失修,且國防部每年編列預算作維護管理,伊於101年9月 底接任後,即編列預算維修,伊就冷凍空調並未具備特別專 業,不能期望伊對每一零件透徹瞭解,伊於接任後已委請專 業廠商修理,自不得謂有過失。
3、各該鑑定報告祇認事故發生原因係壓縮機內部產生短路電弧 ,以及氣體外洩等而引發爆炸,至原因為何,有無人為疏失 ,俱無從判斷,自無法認定事故發生與伊有何因果關係存在 。是伊主觀上對於本案事故之發生並無預見及迴避可能性, 更已盡其注意義務,客觀上亦不立於保證人地位,且結果之 發生與伊復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可歸責於伊等語。五、經查:被告蔡志裕為康克公司負責人,經營冷凍、空調及管 道工程等業務,康克公司有於前揭兩時段承包國防部「空氣 調節設施設備管理維護保養工程」;而被告徐健寧於本案事 發時為國防部政務辦公室總務管理處上校工程官,負責承辦 上開工程採購業務;又康克公司於101年11月就國防部忠愛 大樓地下1樓空調機房,進行l號冰水主機代號B缸之主線端 子漏油檢修及更換作業;嗣國防部忠愛大樓於102年9月12日 發生空調不冷情形,同案被告蔡政峯及林献閔於同日下午5 時許接獲通知進行檢修,被害人林逢春於下午6時許在場監 修,被害人林育生則於晚間8時許返回協助檢修,被告蔡志 裕並於晚間9時許前往機房瞭解情形,但於檢修完畢開機運 轉並繼續灌注冷媒時,瞬間引爆噴出之高壓霧化冷媒及冷凍 油,致使在旁之被害人林逢春、林育生不及逃離,終不幸死 亡等情,業據被告蔡志裕、徐健寧供述明確(相591卷一第4 4至46、偵11585卷一第32至33頁、原審卷一第133頁反面至1 3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盛田、楊惠珍、林堅祺之指訴
(相300卷第3、30頁、相591卷一第24至25、47至48頁、偵 11585卷一第26、28頁)、證人即康克公司員工蔡正峯、林 献閔、洪淑姿、張富翔、國防部少校王彥智、勤務大隊工程 隊士官長陳逸南、士官督導長曾成祥、一兵林頤璋、上士班 長張春霖、上尉工程隊長陳泰嘉之證述情節相符(相591卷 一第4至6、24至25、46至47、55至56、70至72、74至76、77 至78、97至98、239、240、241、242至243頁、偵11585卷一 第40至41頁、原審卷三第130至143、144至148、221至228頁 、相300卷第24至25、27至28頁);此外,並有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13日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驗報告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13日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 驗報告書、北市消防局102年9月27日函附報案紀錄及救護紀 錄、國防部各營區機電設備委商維保管制方案簡報、維修工 作保養紀錄、技師報告及改善建議書、臺大醫院102年10月1 6日函附林育生、林逢春病歷資料、中正一分局102年11月13 日、102年12月20日函附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及位置圖 、國防部博愛營區空調設備及管路檢修工程施工計畫書、忠 愛冰水機#1壓縮機(B缸)施工照片等在卷可稽(相300卷第 31至39頁、相591卷一第26、58至63、85至94、109至137、1 48、162、186、209至222頁、相591卷二第123頁反面至127 頁、偵11585卷一第171至172頁);復據原審於105年4月26 日、105年6月8日至現場履勘明確(原審卷二第28至31、73 至79頁勘驗筆錄),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無誤。六、惟本案現場冰水機#1壓縮機(B缸)究因何故造成高壓霧化 冷媒及冷凍油外洩、引爆,導致被害人2人死亡?又被告蔡 志裕就其負責經營之維修保養工作有無疏失?被告徐健寧對 其職掌事項有無懈怠?若其等確有疏失及懈怠,其等主觀上 能否預見可能因此肇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且其等之疏失與 被害人2人之死亡結果有無因果關係等節,即需一一究明。㈠、就本案事故發生原因之判斷
1、觀諸本案事故現場暨勘驗照片,冰水機#1之B缸壓縮機南側 受燻燒嚴重變黑,機身外金屬製電源配線箱受壓力衝擊變形 ,並受燃燒變白,其內部配線發現有短路痕跡,而編號6之 電源配線端子僅殘存端子接線頭,內部電源配線則被拉扯到 壓縮機體外側(參北市消防局102年10月30日調查鑑定書第9 9至104頁照片57至67、相591卷二第105頁北市勞檢處報告照 片說明一至三、原審卷二第36至38頁勘驗筆錄照片);足認 本案事故發生係因冰水機#1之B缸壓縮機6號端子因故導致高 壓氣體外洩,進而引發爆炸事故無誤。惟事故起因為何,是 否與人為疏失有關,此部分前後經北市消防局、北市勞檢處
提出勘查報告,再經冷凍空調公會進行鑑定,惟均無法得出 明確一致之事故原因,亦無法判定係人為疏失所致。2、參冷凍空調公會104年2月出具之國防部忠愛大樓火災案鑑定 報告書(鑑定報告書紙本誤繕為105年2月),鑑定結果就壓 縮機爆炸之原因推論為:經研判為壓縮機內部斷線發生電弧 ,產生高溫,把接線端子熔化,接線端子固定因而強度變小 ,整個接線端子脫落,發生高壓氣體外洩,俗稱爆炸,至於 什麼原因會造成壓縮機內部端子接線產生電弧,則應分析壓 縮機內部油、導電率及其他接線原因,但因為時間已久遠, 已失去分析時效等語(鑑定報告書第14頁)。3、北市消防局102年10月30日調查鑑定書綜合現場勘查結果研 判,認起爆(火)原因不排除以冰水機#1之B缸壓縮機運轉 檢修中氣體(高壓霧化之冷媒及冷凍油)因故由6號端子口 外洩,外洩壓力造成電源配線端子向外拉扯,發生短路電弧 ,引發爆炸燃燒之可能性(調查鑑定書第19頁);且於102 年12月17日以北市消調字第10240609400號函回覆稱:爆炸 係因B缸壓縮機6號端子螺牙及壓縮機本體之端子固定孔螺牙 斷裂所致,由於該電源配線端子螺牙及端子固定孔螺牙於爆 炸後均已斷裂受損,其斷裂原因究係維修過程之疏失或本身 金屬疲勞導致已無法研判等語(相591卷一第186頁)。是北 市消防局就有關B缸壓縮機內部何時發生短路電弧、6號端子 係何原因發生斷裂、兩者間先後關係為何等節,與冷凍空調 公會鑑定報告書或有不同。
4、北市勞檢處103年1月8日函暨所附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認定 :康克公司於101年11月間維修冰水機#1之B缸壓縮機,僅使 用扳手旋緊固定(6號)主線端子螺栓(外螺紋)與壓縮機 連接主線端子之螺牙孔(內螺紋),未使用合適扭力扳手( Torque wrench)確保主線端子螺栓與壓縮機確實固定,造 成已旋入壓縮機之主線端子螺栓螺牙壓損壓縮機連接螺牙孔 之螺紋等語(相591卷二第5頁,完整資料在該卷第1-92頁) ,與前述2份報告之認定亦有不同。故需進一步細究各該單 位之鑑定方法與判斷依據。
5、冷凍空調公會部分:
①、鑑定人即冷凍空調公會技師周瑞法於原審審理時就鑑定人資 歷、鑑定方法等事項具結陳稱:其學歷為臺北科技大學能源 冷凍與冷凍空調器研究所碩士畢業,鑑定當時為冷凍空調公 會技術鑑定委員會主委,經歷係62至83年間陸續在中興電工 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冷氣、明鋼機械有限公司、泰盛企業有 限公司、日本高砂熱學在臺灣之公司等公司就業,之後自行 創業迄今,從86年開始參與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內部工作,之
前在台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擔任主委6年,其擔任主委期 間受託鑑定的頻率約1年4至5件;63、64年間軍方802醫院在 高雄有類似同一廠牌螺旋機損害,其與美國廠新加坡代表在 現場鑑定了1、2個月。本案之鑑定報告書是由4位技師鑑定 ,技術人員李技師是冷凍空調界教父級人物,鑑定過程有到 現場瞭解機器的爆炸狀況,並到中正一分局的鑑定室看壓縮 機實物,4個技師討論後再第2次去現場詳細檢查,為了澄清 勞檢處所說端子沒有鎖緊之問題,有把旁邊沒有損壞的東西 拆下來判斷,回來後討論得到結論,是採共識決。②、鑑定人周瑞法於原審審理時就事故原因判斷事項具結陳稱: 本案壓縮機的美國原廠已經不在了,所以無法找到相關資料 。...本案壓縮機是螺旋式壓縮機,全世界只有這個廠牌是 這種格式,跟64年在軍方802醫院遇到的類似,是高壓推向 馬達,跟一般民間用的方式不同。...本案接頭會脫落噴出 的原因,就是裡面產生斷線電弧,但產生斷線電弧的原因就 是不知道,我們拆另外的頭,跟脫落的頭去比較,發現裡面 有銅棒,脫落部分已經燒到接頭內牙處,證明是被電弧燒到 脫落,是燒燬之後才脫落,不是脫落之後噴出,否則裡面的 銅棒不會燒燬這麼多。...牙已經燒掉支撐力不夠所以噴出 ,如果單純牙壞掉,應該整個牙還在,但牙的部分會被破壞 。...如果是先脫落再燒燬不會燒到這麼深,而且從陰螺紋 看到外面的牙沒有崩落很厲害,證明不是從外面脫落。... 如果是外面鬆脫而產生電弧機會不大,由裡面接線產生電弧 以原來機器設計是有可能的,但什麼原因我們不知道。...6 號接線端子內部與電動機線圈連結固定電線銅棒是被融化掉 的,並非外面拉斷等語(原審卷三第34至35頁、第37頁)。③、於原審復稱:本案的冷凍壓縮機,一般是不會產生電弧。.. .沒有相關資料顯示壓縮機只能使用15年。...扭緊或不扭緊 部分,手冊有要求安裝方法,要按照手冊規定。...有關本 案端子的固定,用活動扳手亦可,只要適合合乎扳手的操作 都可以,只要用的方法正確就不會破壞端子頭。....壓縮機 解剖分析是消防局做的,切開壓縮機消防局應該做報告,但 消防局裡面沒有報告,無法得知裡面狀況,如果拆開有油可 以去化驗油,但壓縮機經過1年才找我們鑑定,找不到油了 。當初如果有油跟裡面線圈拿去化驗就知道裡面每個地方酸 鹼值,而做判斷(原審卷三第35頁背面至41頁、第43頁)。④、鑑定人周瑞法於偵查中具結表示:本案因內部斷線產生電弧 導致後續發生事故的情形並不常見,該壓縮機有15至20年的 年限,所以裡面配置也比較老舊,至於造成斷線發生電弧的 原因,因為時間較久,無法分析內部油、導電率及其他接觸
原因,一般來說要預防就是保養時必須隨時檢查這幾樣東西 ,維修頻率1年至少要1次以上,...倘依北市消防局的說法 ,是事先拉扯再產生電弧,那麼因端子已經向外拉扯,銅棒 就不會融化,...就我所知業界之前沒有發生過類似的事, 造成電弧的原因有可能是腐蝕、震動劇烈或機器太過老舊, 依照我們判斷的原因,會爆炸的時間與有無進廠維修,沒有 必然的關連,機器內部斷線產生電弧的情形,可能隨時會發 生,也沒有辦法預先偵測,鑑定時也沒有發現有問題的零件 ,壓縮機的線路是密封在機器內部,無法肉眼判斷,也不能 隨時拆開檢修,維修只能針對外面肉眼可見的部分,檢查油 、冷媒、電力、電壓、電流是否正常,本案雖然是因為冷氣 不冷、懷疑冷媒有漏的問題,一般漏冷媒可能是管路接頭有 漏,但是冷媒看不到也聞不到,必須用機器偵測,這樣的檢 查程序跟壓縮機內部斷線沒有關連,冷媒的部分也與本案壓 縮機系統無關等語(偵11585卷二第25頁)。⑤、至冷凍空調公會該次鑑定之其餘鑑定人學歷,分別為國立成 功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碩士、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冷凍空調系 研究所、私立逢甲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等,有該公會105年12 月5日冷師全聯會字第000-000號函在卷可參(原審卷三第23 0至234頁)。
6、北市消防局部分
①、鑑定人即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隊員楊宗宸於偵查中具結陳 稱:其係警察專科學校消防類畢業,之後就進入實務工作, 在冷凍空調方面沒有證照,只有參加職務訓練;本案有些分 析事發原因的因素、證物已不存在,無法進一步鑑定,且該 機器已經相當久,市面也不存在等語(偵11585號卷二第38 頁)。
②、於原審審理時具結陳稱:團隊的人員並無冷凍空調技師或技 工等專業證照,其未受過機械、壓縮機裡電線或線圈等訓練 課程。...當時研判起火處是在冰水主機6號端子處,因該處 有看到短路痕跡,在拆解壓縮機後,壓縮機內部線圈完好, 遂做成因內部壓力宣洩拉扯電線後碰觸到壓縮機金屬產生短 路這結論,倘係因內部壓力造成高溫並將線圈燒熔再宣洩出 來,在拆解壓縮機時線圈就會是不完整的情形,所以不是全 部燒熔;因現場未尋獲斷裂後之6號端子,故認該斷裂是由 內部熔化,並因內部壓力宣洩造成接線端子之電流短路,為 物理壓力造成,若係外部端子斷掉或接線不良,內部壓縮機 將無法運轉,所以當時壓縮機應該是正常運轉,因此拉動端 子形成短路現象,但因6號端子只剩1、2圈螺牙殘存,亦無 法研判是否因機器年代老舊,金屬疲勞造成,然在金相分析
元素中,含有碳、錳、鐵等構成鋼材的元素,是可確認在拉 扯時碰觸鋼材造成短路電弧,苟係端子內部螺牙孔先發生問 題,在我們觀點壓縮機內部應該會有先被燒到的情形,但壓 縮機還是原來的樣子,只是端子被電弧打到,乃判斷是拉扯 後,氣化的冷凍油跟冷媒宣洩出來造成起火燃燒,且如係壓 縮機內部產生高溫,就會發生短路現象,但事實上內部線圈 並無短路現象,應該是內部壓力不正常,高壓氣體宣洩出來 ,無法排除係因端子栓不緊所致等語(原審卷三第51至61頁 )。
③、於原審審理時復稱:在拆掉壓縮機時,管線上是沒看到老舊 、不堪使用的狀況。當時對於是否機器老舊或金屬疲勞的狀 況沒有多去做研究等語(原審卷三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④、是其鑑定意見就事故發生原因亦無法為單一確認之判斷,僅 能認定:不排除係因端子栓不緊所致,但也無法研判是否因 機器年代老舊,金屬疲勞造成;又稱未見壓縮機管線有老舊 問題,對於上述各種可能原因沒有再進一部研究等語。⑤、北市消防局105年11月11日函覆之本案調查人員學經歷資料 ,確無冷凍空調或電機方面之專業人士,有該局北市消調字 第10538871100號函在卷可參(原審卷三第121至122頁)。7、勞檢處部分:
①、鑑定人即北市勞檢處檢查員王政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表示: 我們當時見(6號)主線端子連接壓縮機的螺牙口整個磨平 ,跟沒有爆開部分可以清楚看見螺紋,我們推論這可能是當 時更換時是用一般扳手憑直覺去鎖住的時候鎖的不是很好, 假設不是用精密扭力扳手,鎖東西就可能鎖壞、鎖太緊或太 鬆,這是常識...印象中找不到原廠資料,...在內部會議並 沒有針對扭力扳手有細部討論,原先報告是使用「合適的迫 緊器」,但勞委會建議我們使用「扭力扳手」這樣的字眼, 當時寫報告時只是單純要知道一般螺栓鎖緊的工具為何,就 用GOOGLE 查詢,...螺紋毀損的原因,除先前未鎖緊外,確 實也有可能是因事故爆炸導致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6至73頁 );可知北市勞檢處就事故原因研判係因維修時未使用合適 扭力板手乙節,係出於鑑定人員依照其所謂的一般常識所做 之推論。
②、鑑定人王政憲於原審復稱:其大學與研究所念的是政治系, 其在北市勞檢處工作17年,就此等火災案件承辦係第2次, 本身沒有冷凍空調、壓縮機等技師或技工的專業證照,本案 有去現場做勘查,有問康克公司的一位經理,還有勞工安全 衛生研究所的吳教授,後續有上網查一些資料等語(原審卷 三第65、67頁)。
③、北市勞檢處另一鑑定人黃安心於原審理時具結陳稱:其學歷 為臺灣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為工礦衛生技師,沒有冷凍空 調等技師、技工證照,臺北市轄區火災爆炸的情形不多,承 辦員很少有很多經驗,檢查空調壓縮機更不容易等語(原審 卷三第74頁)。
④、北市勞檢處105年11月25日函覆之本案與會人員學經歷資料 ,確無冷凍空調與電機方面之專業人士,有該局北市勞檢一 字第1053224100號函在卷可參(原審卷三第177、189頁)。8、綜上各節,考量北市消防局及勞檢處之鑑定人員與團隊並無 冷凍空調或電機方面之專業證照,而北市消防局之鑑定意見 就事故發生原因無法為單一確認之判斷,北市勞檢處之研判 則係基於網路查詢資料再依所謂之一般常識認定;相較於冷 凍空調公會鑑定報告之鑑定人資歷、鑑定方法以及前述有關 電弧熔化銅接線之立論基礎等,北市2單位之報告並無較為 專業可信之情況,即無從遽採而認本案冰水機#1之B缸壓縮 機6號端子係因維修更換時未使用正確扳手旋緊所致,亦無 從認定係因人為疏失所造成。
㈡、依上開事故發生情形,判斷被告蔡志裕就上開冰水機之維修 保養有無違反其注意義務之疏失,若有,其主觀上能否預見 ?且其疏失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1、本案事故之發生無法認定係因維修更換零件時之人為疏失所 致,業如前述;再被告蔡志裕就其已以合適方式維修保養本 案冰水機,復已依專業要求所需完成定期保養,亦據其提出 原廠就本案壓縮機端子鎖緊程序說明書(原審卷一第64至68 頁)、本案空調設備之保養紀錄、技師報告及改善建議書、 施工照片、原廠說明書、履約照片、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 合格函等附卷為憑(原審康克公司回函卷);觀諸其保養維 修方式與頻率核與鑑定人周瑞法所述之正常合理方式無違; 又未見檢察官舉證說明其維修方式與頻率有何違反業界常規 之處,亦未說明其所提之上開反證有何不實之處,自無從認 定被告蔡志裕有何違反其維修保養義務之疏失。2、再依鑑定人周瑞法前揭說明:本案的冷凍壓縮機,一般是不 會產生電弧,也沒有相關資料顯示壓縮機只能使用15年。.. .機器內部斷線產生電弧的情形,可能隨時會發生,也沒有 辦法預先偵測,鑑定時也沒有發現有問題的零件,壓縮機的 線路是密封在機器內部,無法肉眼判斷,也不能隨時拆開檢 修,維修只能針對外面肉眼可見的部分,檢查油、冷媒、電 力、電壓、電流是否正常等情;以及鑑定人楊宗宸於原審陳 稱現場拆掉壓縮機時,管線上是沒看到老舊、不堪使用的狀 況等語(原審卷三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可知本案發生事
故之冷凍壓縮機雖然老舊,但客觀上並無顯示不堪使用、有 立即發生爆炸等危害之危險;卷內亦無相關證據足證本案冰 水機已超過使用年限,自亦無從認定被告蔡志裕主觀上可預 見本案冰水機有因機器老舊產生電弧導致爆炸之危險。況由 被告蔡志裕於案發當時,在康克公司現場人員已進場維修之 狀況下,自身仍到現場協助,導致其亦因嚴重灼傷而經判定 為重度障礙,有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查(原審卷一第108頁 ),益徵被告蔡志裕主觀上確未預見本案冰水機存有上述產 生電弧而爆炸之危險,否則豈會甘冒此等造成終生重大遺憾 之風險入內檢修。
3、被告蔡志裕雖曾提出國防部空調設備管制現況表,表示國防 部設定本案冰水機之最大使用年限為10年云云,然觀諸該設 備管制現況表(原審卷一第42頁)僅係節錄,未見完整之提 出單位或規劃說明,已難辨識該表係國防部何單位基於何等 目的所出具,再該表就本案冰水機雖記載最大使用年限為10 年,已使用年限17年,然亦記載妥善現況:堪用,建議處置 方法:更換端子並做系統處理(含冷媒、冷凍油填充);參 照此等建議處置與前揭鑑定人周瑞法所述之維護使用方式相 符,亦可知悉該冰水機之現況係仍可保養維修使用,而相關 年限之記載應係國防部基於會計預算上之編列規劃,所為之 統計,而此既非原廠、冷凍空調或電機專業單位所出具之專 業意見,自無法以此作為該冰水機實際可使用年限之依據。4、案外人即國防部上校工程官周大凱於96年間提出之國防部各 營區機電設備委商維保管制方案之簡報,雖提及國防部各營 區機電設備逐年老化超用現況(尤以空調與發電設備最為明 顯),中大型主機標準壽限為15至20年等語(本院卷二第35 7至419頁、第379、417頁),然此亦僅係管理單位提出之建 議,認為空調總體應儘速汰換,並非原廠或專業機關認定之 機器使用年限,亦未具體針對本案發生事故之冰水機認定其 使用年限;再參諸鑑定人周瑞法之上開意見,即認本案發生 事故之冰水機並無標準使用年限,是上開簡報亦不足為被告 2人不利之認定。
5、綜上所述,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證事故發生係因維修之人為 疏失所致,亦無證據可證被告蔡志裕可預見該冰水機有發生 本案爆炸事故之可能,是被害人2人之死亡結果自與被告蔡 志裕之維修保養行為無因果關係存在。
㈢、依照被告蔡志裕之契約責任,判斷其就上開冰水機遲未汰換 部分,有無防止義務之不作為過失?
1、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 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
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為刑法第15條所 明定。所稱法律上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者,即學說上所謂 的居於「保證人地位」之人。而保證人地位之類型,則有因 對特定法益之保護義務者,包括依法令規定負有保護義務之 人、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之人、生活共同體或危險共同體之組 成員、公務員或法人機關之成員,及因對特定危險源之責任 ,包括為危險前行為之人、對於危險源負有監督或看管義務 之人、商品製造者等。又刑法上不作為犯之過失犯,並非課 予杜絕所有可能發生一切犯罪結果之絕對責任,仍應以依日 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為 前提,亦即須以該結果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防止義務人故意 或過失之不作為為其意思責任要件,方得分別論以故意犯或 過失犯,否則不能令負刑事責任,始符合歸責原則(最高法 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96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意旨 參照)。
2、查被告蔡志裕固以康克公司負責人名義,與國防部簽訂「空 氣調節設施設備管理維護保養工程」契約,約定由康克公司 就忠愛大樓主機,進行每年4月、10月大保養暨平日維護工 作,若機件故障或損壞時,康克公司應以最迅速之方式修復 ,必要時應加派技術人員晝夜趕工,並於大保養時由空調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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