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2571號
TPHM,106,上易,2571,201712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勛棋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審易字
第1912號,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 18653號、第 20906號、
106 年度偵字第45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 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就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 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 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 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過 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 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 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 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 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 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 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 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 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 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依同法第 367條前段規定,上訴書 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 項規定旨在貫徹上訴制度之目的(即撤銷、變更第一審違法 、不當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並節制濫行上訴。準此 以觀,上訴書狀應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為上訴合法之要件, 如上訴欠缺此一要件,其上訴即非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 回(此項不合法上訴與上訴逾期之法律效果相同),而無庸 進入實體審理程序(最高法院 106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詹勛棋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 106年度審易字第 1912號判決後,於民國 106年10月23日將該判決送達被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6頁),嗣被告於同年11 月 1日合法提出上訴狀,就不服判決之理由,載稱:「上訴 理由:不服判決,被告詹勛棋對本院判決不服,原因:被告



詹勛棋對判決結果是否判太重」等語,僅泛言原判決結果太 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難認已敘述具體理由,揆諸 前揭規定,其上訴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前段、第 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