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2068號
TPHM,106,上易,2068,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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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智詠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
1823號、106 年度易字第400 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9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8
17號、第3367號;追加起訴案號:106 年度蒞追字第1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 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就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 ,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 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 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 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 ,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 ,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 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 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 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 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 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二、原判決略以:被告葉智詠於民國103 年2 月間,經李文宏( 於104 年2 月25日死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邀請, 加入由洪錫熙(由原審另案審結)、李文宏與大陸地區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威」所組成之以佯稱為酒店女子隨機 撥打電話與男子佯裝交往後藉故借款騙取款項為手段之詐騙 集團,約定以每提領新臺幣(下同)1萬元可分得200元之報 酬比例,持該集團交付之帳戶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下稱詐騙 帳戶),依該集團人員或李文宏通知領取各詐騙帳戶內款項 並將提領現金交付李文宏(即俗稱「車手」角色),即基於 與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及詐欺 集團不法之所有,先後持:①附表二所示之其交付供作詐騙 帳戶使用之其立帳於永豐商業銀行帳戶、②該集團交付之附 表三所示之蔡志良(尚未到案)立帳於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③該詐欺集團交付之附表四所示之李昀靜(由原審另行審結



)立帳於玉山銀行帳戶,於附表五所示之楊協裁等17人(附 表二至三所示之未經列於附表五所示之其他匯款人部分,非 起訴及審判範圍)遭該詐欺集團以同表各欄所載手段詐騙陷 於錯誤,分別匯款至附表二至三所示之各該帳戶後,由該集 團人員或李文宏通知其將同表編號1 至16各欄所示之各筆款 項領出(合計66萬5,000 元)交付李文宏,並自李文宏就上 開款項取得約定成數之報酬合計1 萬3,300 元。嗣經警於 103 年6 月11日查獲李文宏後,由李文宏約同葉智詠於同日 中午12時30分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路與環河南路口碰面, 而由警於該時地查獲葉智詠後,經葉智詠交出附表四所示之 李昀靜帳戶提款卡(該帳戶於交付時有同表編號8 所示之許 新發等人匯入之詐騙款項尚未領出,該部分款項於李昀靜判 決諭知沒收),始查知上情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 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並對附表五所示之各被害人因遭詐 騙而依指示各匯款至被告、蔡志良李昀靜各該帳戶等情, 亦不爭執(卷頁同前,各被害人證述詳同表所載),並有附 表二至四所示之被告、蔡志良李昀靜之各帳戶交易明細表 (詳各表所載)在卷可稽,另有李昀靜玉山銀行金融卡扣案 ,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行為後,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條文,於103 年6 月18日修 正、增訂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修正、增訂後規定對被告並非有利,因認被告除就附表 五編號17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 財未遂罪外,其餘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本案被告係擔任詐欺 集團負責持ATM 金融卡提領款項之車手工作,就該類車手而 言,雖其等可能不知悉確實之被害人資料與遭詐騙情節,惟 其等就其等係依詐欺集團通知款項匯入帳戶而依集團指示持 卡前往提領款項之事實,可推認其等於各次領款時,知悉各 筆款項可能係同一或不同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是依其等此一 概括認識,就此類車手之犯罪罪數認定,應認以提領各筆款 項之被害人人數,分別論罪;而就同一被害人之數次匯款部 分,應認屬該被害人受騙後之接續付款行為,僅構成一罪。 是本案應就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人數,各論以一罪,共17罪 ,而予分論併罰。就附表五編號17所示,因尚未領取該匯入 款項,為未遂犯,爰就此部分犯行,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 定予以減輕。經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危害社會 治安及人際信任,除使檢警追查困難外,亦使被害人無從追 回被害款項,所為顯屬非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共犯



參與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所獲不法利益、犯後坦承犯 行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標 準,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就犯罪所得1 萬3,300 元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語。三、被告上訴理由係以:家中有父母要照顧,希望法官可以給我 一次重新做人機會云云。惟原判決既已詳細記載認定被告犯 罪之證據及理由,並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而為量刑,並 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被告提起上訴 ,對於原判決有何爭執,並未實際論述內容,上訴理由係屬 抽象、空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顯未敘述具體 理由,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編號│犯罪事實(持有詐欺帳戶領得之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 │ │
│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 │
├──┼───┼─────┼─────┼────────┼─────┼─────────────┤
│ 1 │楊協裁│103.02.13 │44,000元 │(附表二編號1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葉智詠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曾順生│103.02.13 │20,000元 │(附表二編號2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葉智詠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黃建鈞│103.02.13 │10,000元 │(附表二編號3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葉智詠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陳開貴│103.02.13 │32,000元 │(附表二編號4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葉智詠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鄭庚龍│103.02.14 │20,000元 │(附表二編號5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葉智詠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潘源助│103.02.17 │10,000元 │(附表二編號6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葉智詠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王建興│103.02.18 │25,000元 │(附表二編號7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附表二編號10)│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3.02.20 │50,000元 │葉智詠帳戶 │ │ │
├──┼───┼─────┼─────┼────────┼─────┼─────────────┤
│ 8 │葉琪寶│103.02.19 │20,000元 │(附表二編號8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葉智詠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羅新焜│103.02.20 │10,000元 │(附表二編號9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葉智詠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翁榮顯│103.05.09 │120,000 元│(附表四編號1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李昀靜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3.05.26 │30,000元 │ │ │ │
│ │ ├─────┼─────┼────────┤ │ │
│ │ │103.05.13 │30,000元 │(附表三編號3 )│ │ │
│ │ │ │ │蔡志良帳戶 │ │ │
├──┼───┼─────┼─────┼────────┼─────┼─────────────┤
│ 11 │楊耀江│103.05.12 │6,000 元 │(附表三編號1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蔡志良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03.05.27 │29,000元 │(附表四編號2 )│ │ │
│ │ ├─────┼─────┤李昀靜帳戶 │ │ │
│ │ │103.05.28 │20,000元 │ │ │ │
├──┼───┼─────┼─────┼────────┼─────┼─────────────┤




│ 12 │曾憲龍│103.05.12 │10,000元 │(附表三編號2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蔡志良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03.06.10 │10,000元 │(附表四編號7 )│ │ │
│ │ │ │ │李昀靜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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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賴文裕│103.05.30 │50,000元 │(附表四編號3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李昀靜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呂清正│103.06.06 │100,000 元│(附表四編號4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李昀靜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周志威│103.06.07 │9,000 元 │(附表四編號5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李昀靜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黃鎮洲│103.06.09 │10,000元 │(附表四編號6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李昀靜帳戶 │取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 │許新發│103.06.11 │20,000元 │(附表四編號8 )│共同犯詐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李昀靜帳戶 │取財未遂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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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葉智詠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提領情形 │
├──┬───┬───┬─────┬────┬───────────────────┬─────┤
│編號│被害人│起訴書│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提領情形 │帳戶卷頁 │
│ │ │附表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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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協裁│62 │103.02.13 │44,000元│㈠楊協裁匯款前,帳戶餘額1 千元(103.02│偵3367卷㈡│
│ │ │ │/08:44 │ │ .11 開存入1 千元),旋遭分次提領至帳│第384頁 │
│ │ │ │ │ │ 戶餘額0 元。 │ │
│ │ │ │ │ │㈡其後有楊智能、林家弘分別匯入4 萬元,│ │
│ │ │ │ │ │ 旋遭提至帳戶餘額0 元;其後有1 筆2 千│ │
│ │ │ │ │ │ 元不明匯款匯入,餘額2 千元。 │ │
│ │ │ │ │ │㈢其後為曾順生下列匯款。 │ │
├──┼───┼───┼─────┼────┼───────────────────┼─────┤
│ 2 │曾順生│26 │103.02.13 │20,000元│㈠曾順生匯款後,隨遭提領至帳戶餘額 │偵3367卷㈡│
│ │ │ │/13:33 │ │ 1,995 元。 │第384頁 │
│ │ │ │ │ │㈡其後為黃建鈞下列匯款。 │ │
├──┼───┼───┼─────┼────┼───────────────────┼─────┤
│ 3 │黃建鈞│40 │103.02.13 │10,000元│㈠黃建鈞匯款後,旋隨遭提領至戶餘額 │偵3367卷㈡│




│ │ │ │/14:06 │ │ 1,990 元。 │第384 頁、│
│ │ │ │ │ │㈡其後為陳開貴下列匯款。 │第385頁 │
├──┼───┼───┼─────┼────┼───────────────────┼─────┤
│ 4 │陳開貴│54 │103.02.13 │32,000元│㈠陳開貴匯款後,隨遭分次提領至帳戶餘額│偵3367卷㈡│
│ │ │ │/14:28 │ │ 975 元。 │第385頁 │
│ │ │ │ │ │㈡其後為鄭庚龍下列匯款。 │ │
├──┼───┼───┼─────┼────┼───────────────────┼─────┤
│ 5 │鄭庚龍│19 │103.02.14 │20,000元│㈠鄭庚龍匯款後,隨遭提領至帳戶餘額970 │偵3367卷㈡│
│ │ │ │/12:35 │ │ 元。 │第385頁 │
│ │ │ │ │ │㈡上開餘額後,有鄭啟雄匯入1 萬元,隨遭│ │
│ │ │ │ │ │ 提領至戶餘額965 元。 │ │
│ │ │ │ │ │㈢其後為潘源助下列匯款。 │ │
├──┼───┼───┼─────┼────┼───────────────────┼─────┤
│ 6 │潘源助│27 │103.02.17 │10,000元│㈠潘源助匯款後,隨遭提領至帳戶餘額960 │偵3367卷㈡│
│ │ │ │/15:18 │ │ 元。 │第385頁 │
│ │ │ │ │ │㈡上開餘額後,有邱富森匯入3 萬元,隨遭│ │
│ │ │ │ │ │ 提領至戶餘額950 元。 │ │
│ │ │ │ │ │㈢其後為王建興下列匯款。 │ │
├──┼───┼───┼─────┼────┼───────────────────┼─────┤
│ 7 │王建興│35 │103.02.18 │25,000元│㈠王建興匯款後,其後有黃炳昌匯入2 萬元│偵3367卷㈡│
│ │(本表│ │/14:15 │ │ (餘額45,950元),隨遭提領至帳戶餘額│第386頁 │
│ │編號10│ │ │ │ 950 元。 │ │
│ │) │ │ │ │㈡其後有3 萬、1 萬元不明款項匯入,並隨│ │
│ │ │ │ │ │ 遭提領帳戶餘額945 元。 │ │
│ │ │ │ │ │㈢其後為葉琪寶下列匯款。 │ │
├──┼───┼───┼─────┼────┼───────────────────┼─────┤
│ 8 │葉琪寶│18 │103.02.19 │20,000元│㈠葉琪寶匯款後,隨遭提領至帳戶餘額940 │偵3367卷㈡│
│ │ │ │/14:13 │ │ 元。 │第386頁 │
│ │ │ │ │ │㈡其後有1 筆不明款項2 萬5 千元匯入後,│ │
│ │ │ │ │ │ 隨遭提至帳戶餘額25元。 │ │
│ │ │ │ │ │㈢其後有洪偉誠2 萬元、1 筆不明款項1 萬│ │
│ │ │ │ │ │ 元匯入帳戶餘額30,025元。 │ │
│ │ │ │ │ │㈣其後為羅新焜下列匯款。 │ │
├──┼───┼───┼─────┼────┼───────────────────┼─────┤
│ 9 │羅新焜│14 │103.02.20 │10,000元│㈠羅新焜匯款後,其後有黃明豐匯入1 萬元│偵3367卷㈡│
│ │ │ │/12:07 │ │ ,隨遭領至帳戶餘額25元。 │第387頁 │
│ │ │ │ │ │㈡其後有潘俊溢匯入1 萬、莊文義匯入 │ │
│ │ │ │ │ │ 3 萬元,隨提領至帳戶餘額10,025元。 │ │
│ │ │ │ │ │㈢其後為王建興下列匯款。 │ │
├──┼───┼───┼─────┼────┼───────────────────┼─────┤




│ 10 │王建興│35 │103.02.20 │50,000元│㈠王建興匯款後,隨遭提領至帳戶餘額 │偵3367卷㈡│
│ │(本表│ │/15:18 │ │ 30,025元。 │第387頁 │
│ │編號7 │ │ │ │㈡其後,有1 筆3 萬元不明款項匯入,隨遭│ │
│ │ │ │ │ │ 分次提,至103.02.21 帳戶餘額10元。 │ │
└──┴───┴───┴─────┴────┴───────────────────┴─────┘
┌───────────────────────────────────────────────┐
│附表三:蔡志良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提領情形 │
├──┬───┬───┬─────┬────┬───────────────────┬─────┤
│編號│被害人│起訴書│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提領情形 │帳戶卷頁 │
│ │ │附表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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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耀江│37 │103.05.12 │ 6,000│㈠楊耀江匯款前,帳戶餘額100 元(該帳戶│偵3367卷㈡│
│ │(附表│ │ │元 │ 101.010 開戶存款1000元,於同月15日全│第367 頁反│
│ │四編號│ │ │ │ 額領款後,至103.05.12 始有3100元匯入│面 │
│ │2) │ │ │ │ 並領經出3000元),本筆匯款後,旋遭提│ │
│ │ │ │ │ │ 領至帳戶餘額95元。 │ │
│ │ │ │ │ │㈡其後為曾憲龍下列匯款。 │ │
├──┼───┼───┼─────┼────┼───────────────────┼─────┤
│ 2 │曾憲龍│9 │103.05.12 │10,000元│㈠曾憲龍匯款後,隨遭提領至餘額90元。 │偵3367卷㈡│
│ │(附表│ │ │ │㈡其後有1 筆不明款項1 萬元匯入,隨遭提│第367 頁反│
│ │四編號│ │ │ │ 至餘額元;其後為蘇福壽匯入7 萬元,帳│面 │
│ │7) │ │ │ │ 戶餘額70,085元。 │ │
│ │ │ │ │ │㈢其後為翁榮顯下列匯款。 │ │
├──┼───┼───┼─────┼────┼───────────────────┼─────┤
│ 3 │翁榮顯│42 │103.05.13 │30,000元│㈠翁榮顯匯款後,餘額100,085 元。 │偵3367卷㈡│
│ │(附表│ │/12:18 │ │㈡後,有1 筆不明款項2 萬元匯入(餘額 │第367 頁反│
│ │四編號│ │ │ │ 120,085 元),隨併遭提領至餘額85元。│面 │
│ │1) │ │ │ │㈢其後有1 筆不明款項2 萬元存入,隨遭提│ │
│ │ │ │ │ │ 領20,0元後,帳戶餘額80元。 │ │
└──┴───┴───┴─────┴────┴───────────────────┴─────┘
┌───────────────────────────────────────────────┐
│附表四:李昀靜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帳戶提領情形 │
├──┬───┬───┬─────┬─────┬──────────────────┬─────┤
│編號│被害人│起訴書│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帳戶提領情形 │帳戶卷頁 │
│ │ │附表2 │ │ │ │ │
├──┼───┼───┼─────┼─────┼──────────────────┼─────┤
│ 1 │翁榮顯│42 │103.05.09 │120,000 元│㈠翁榮顯匯款前之帳戶最後交易日 │偵3367卷㈡│
│ │(附表│ │/12:18 │ │ 101.09.19 (帳餘額312 元),翁榮顯│第365頁 │
│ │三編號│ ├─────┼─────┤ 匯款後,於同日遭分次提領至帳戶餘額│ │
│ │3) │ │103.05.26 │30,000元 │ 282 元。 │ │




│ │ │ │/10:55:42 │ │㈡其後至103.05.26 後始有吳濬旭等之6 │ │
│ │ │ │ │ │ 筆共155,0 元款項匯入,並遭提領至帳│ │
│ │ │ │ │ │ 戶餘額5,137 元。 │ │
│ │ │ │ │ │㈢其後為楊耀江下列匯款。 │ │
├──┼───┼───┼─────┼─────┼──────────────────┼─────┤
│ 2 │楊耀江│37 │103.05.27 │29,000元 │㈠楊耀江2 次匯款後,旋遭分次提領至帳│偵3367卷㈡│
│ │(附表│ │/13:27 │ │ 戶餘額12元。 │第365 頁反│
│ │三編號│ ├─────┼─────┤㈡其後為賴文裕下列匯款。 │面 │
│ │1) │ │103.05.28 │20,000元 │ │ │
│ │ │ │/11:31 │ │ │ │
├──┼───┼───┼─────┼─────┼──────────────────┼─────┤
│ 3 │賴文裕│11 │103.05.30 │50,000元 │㈠賴文裕匯款後,旋遭分次提領至帳戶餘│偵3367卷㈡│
│ │ │ │/15:34 │ │ 額102 元。 │第365 頁反│
│ │ │ │ │ │㈡其後有顏至男王召臣各匯入15,000元│面 │
│ │ │ │ │ │ 、80,000,隨遭分次提領至餘額82元。│ │
│ │ │ │ │ │㈢其後為呂清正下列匯款。 │ │
├──┼───┼───┼─────┼─────┼──────────────────┼─────┤
│ 4 │呂清正│16 │103.06.06 │100,000 元│㈠呂清正匯款後,旋遭分次提領至帳戶餘│偵3367卷㈡│
│ │ │ │/11:27 │ │ 額57元。 │第365 頁反│
│ │ │ │ │ │㈡其後有張桂源、陳昶臻匯入70,000元、│面 │
│ │ │ │ │ │ 33,000,隨遭分次提領至帳戶餘額42元│ │
│ │ │ │ │ │ 。 │ │
│ │ │ │ │ │㈢其後為周志威下列匯款。 │ │
├──┼───┼───┼─────┼─────┼──────────────────┼─────┤
│ 5 │周志威│41 │103.06.07 │9,000 元 │㈠周志威匯款後旋遭提領至帳戶餘額37元│偵3367卷㈡│
│ │ │ │/11:37 │ │ 。 │第365 頁反│
│ │ │ │ │ │㈡其後有吳濬旭顏崇晉匯入10,000元、│面 │
│ │ │ │ │ │ 15,000元(帳戶餘額25,037元)。 │ │
│ │ │ │ │ │㈢其後為黃鎮洲下列匯款。 │ │
├──┼───┼───┼─────┼─────┼──────────────────┼─────┤
│ 6 │黃鎮洲│23 │103.06.09 │10,000元 │㈠黃鎮洲匯款後,帳戶遭分次提領至帳戶│偵3367卷㈡│
│ │ │ │/10:41 │ │ 餘額27元。 │第365 頁反│
│ │ │ │ │ │㈡其後有陳昶臻、黃光生、陳振雄匯入 │面 │
│ │ │ │ │ │ 10,000元、,000元、20,000元隨遭分次│ │
│ │ │ │ │ │ 提領至帳戶餘額12元。 │ │
│ │ │ │ │ │㈢其後為曾憲龍下列匯款。 │ │
├──┼───┼───┼─────┼─────┼──────────────────┼─────┤
│ 7 │曾憲龍│9 │103.06.10 │10,000元 │㈠曾憲龍匯款旋遭提領至帳戶餘額7 元。│偵3367卷㈡│
│ │(附表│ │/19:02 │ │㈡其後為許新發下列匯款。 │第366 頁 │
│ │三編號│ │ │ │ │ │




│ │2) │ │ │ │ │ │
├──┼───┼───┼─────┼─────┼──────────────────┼─────┤
│ 8 │許新發│30 │103.06.11 │20,000元 │㈠許新發匯款後,帳戶餘額20,007元。 │偵3367卷㈡│
│ │ │ │/13:06 │ │㈡其後有下列各筆匯款(帳戶餘額 │第366 頁 │
│ │ │ │ │ │ 118,007 元): │ │
│ │ │ │ │ │ ①張健得匯入10,000元。 │ │
│ │ │ │ │ │ ②艾光亮匯入30,000元。 │ │
│ │ │ │ │ │ ③不明者匯入20,000元。 │ │
│ │ │ │ │ │ ④鄭坤明匯入15,000元。 │ │
│ │ │ │ │ │ ⑤陳昶臻匯入14,000元。 │ │
│ │ │ │ │ │ ⑥黃光生匯入 9,000元。 │ │
├──┼───┴───┴─────┴─────┴──────────────────┴─────┤
│備註│㈠被告葉智詠稱於103.05自詐欺集團取得該帳戶提款卡並開始依指示提領款項,於103.06.10 為其最│
│ │ 後一次提(104 偵3367卷㈠第136頁、第137 頁)。 │
│ │㈡帳戶內未領取之餘款118,007 元部分,於李昀靜判決諭知沒收。 │
└──┴────────────────────────────────────────────┘
┌────────────────────────────────────────────────────┐
│附表五: │
├──┬───┬───┬─────┬─────┬────────┬──────────────┬─────┤
│編號│被害人│起訴書│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遭騙過程 │被害人指訴│
│ │ │附表2 │ │ │ │ │卷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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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協裁│62 │103.02.13 │44,000元 │(附表二編號1 )│於102 年底,佯稱「張敏敏」酒│偵3367卷㈡│
│ │ │ │/08:44 │ │葉智詠永豐商業銀│店女子,撥打電話予楊協裁攀談│第139頁 │
│ │ │ │ │ │行帳戶 │佯裝交往後,佯稱為償還高利貸│ │
│ │ │ │ │ │ │為由要求借款,致使楊協裁陷於│ │
│ │ │ │ │ │ │錯誤,而為左列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2月20日通知楊│ │
│ │ │ │ │ │ │協裁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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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曾順生│26 │103.02.13 │20,000元 │(附表二編號2 )│於102 年11月間,佯稱「羅雅婷│偵3367卷㈡│
│ │ │ │/13:33 │ │葉智詠永豐商業銀│」酒店女子,撥打電話予曾順生│第350頁 │
│ │ │ │ │ │行帳戶 │攀談佯裝交往後,佯稱為補酒店│ │
│ │ │ │ │ │ │業績為由要求借款,致使曾順生│ │
│ │ │ │ │ │ │陷於錯誤,而為左列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2月22日通知曾│ │
│ │ │ │ │ │ │順生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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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建鈞│40 │103.02.13 │10,000元 │(附表二編號3 )│於103 年2 月間,撥打電話予黃│偵3367卷㈡│
│ │ │ │/14:06 │ │葉智詠永豐商業銀│建鈞,佯稱為其女性友人「雅文│第13頁 │




│ │ │ │ │ │行帳戶 │」,以經濟困難為由要求借款,│ │
│ │ │ │ │ │ │致使黃建鈞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0月16日通知黃│ │
│ │ │ │ │ │ │建鈞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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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開貴│54 │103.02.13 │32,000元 │(附表二編號4 )│於102 年間,佯稱酒店女子撥打│偵3367卷㈡│
│ │ │ │/14:28 │ │葉智詠永豐商業銀│電話予陳開貴攀談佯裝交往後,│第85頁 │
│ │ │ │ │ │行帳戶 │佯稱家人需醫療費用為由要求借│ │
│ │ │ │ │ │ │款,致陳開貴陷於錯誤,除於10│ │
│ │ │ │ │ │ │2 年10月7 日匯款3 萬2 千元至│ │
│ │ │ │ │ │ │許祐成永豐商銀帳戶、103 年3 │ │
│ │ │ │ │ │ │月7 日匯款2 萬2 千元至彭大彭│ │
│ │ │ │ │ │ │第一商銀帳戶外,另為左列匯款│ │
│ │ │ │ │ │ │。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2月15日通知陳│ │
│ │ │ │ │ │ │開貴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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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鄭庚龍│19 │103.02.14 │20,000元 │(附表二編號5 )│於102 年11月間,佯裝女學生,│偵3367卷㈡│
│ │ │ │/12:35 │ │葉智詠永豐商業銀│撥打電話予鄭庚龍攀談佯裝交往│第309頁 │
│ │ │ │ │ │行帳戶 │後,以繳交學費為由要求借款,│ │
│ │ │ │ │ │ │致使鄭庚龍陷於錯誤,而為左列│ │
│ │ │ │ │ │ │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2月16日通知鄭│ │
│ │ │ │ │ │ │庚龍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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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潘源助│27 │103.02.17 │10,000元 │(附表二編號6 )│103 年前,佯裝為「林靜恩」之│偵3367卷㈡│
│ │ │ │/15:18 │ │葉智詠永豐商業銀│酒店女子撥打電話予潘源助攀談│第385頁 │
│ │ │ │ │ │行帳戶 │佯裝交往後,以需補酒店業積為│ │
│ │ │ │ │ │ │由要求借款,致使潘源助陷於錯│ │
│ │ │ │ │ │ │誤,而為左列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2月23日通知潘│ │
│ │ │ │ │ │ │源助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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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建興│35 │103.02.18 │25,000元 │(附表二編號7 )│101 年間,佯稱「謝雨飛」酒店│偵3367卷㈡│
│ │ │ │/14:15 │ │葉智詠永豐商業銀│女子撥打電話予王建興攀談佯裝│第1頁 │
│ │ │ │ │ │行帳戶 │交往後,陸續以家人需醫療費、│ │
│ │ │ ├─────┼─────┼────────┤需補酒店業積、治裝費為由,致│ │
│ │ │ │103.02.20 │50,000元 │(附表二編號10)│王建興陷於錯誤,除於102 年12│ │
│ │ │ │/15:18 │ │葉智詠永豐商業銀│月20日匯款2 萬元至仲光輝玉山│ │
│ │ │ │ │ │行帳戶 │銀行帳戶(由蔡啟正提領)、10│ │




│ │ │ │ │ │ │3 年3 月7 日匯款2 萬7 千元至│ │
│ │ │ │ │ │ │彭大彭第一商銀帳戶、103 年4 │ │
│ │ │ │ │ │ │月10、22日匯款1 萬元、2 萬元│ │
│ │ │ │ │ │ │至蘇英智富邦銀行帳戶外,另為│ │
│ │ │ │ │ │ │左列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0月16日通知王│ │
│ │ │ │ │ │ │建興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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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葉琪寶│18 │103.02.19 │20,000元 │(附表二編號8 )│於102 年10月間,佯稱「雨瞳」│偵3367卷㈡│
│ │ │ │/14:13 │ │葉智詠永豐商業銀│酒店女子,撥打電話予葉琪寶攀│第306頁 │
│ │ │ │ │ │行帳戶 │談佯裝交往後,以繳保險費等為│ │
│ │ │ │ │ │ │由要求借款,致使葉琪寶陷於錯│ │
│ │ │ │ │ │ │誤,而為左列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2月16日通知葉│ │
│ │ │ │ │ │ │琪寶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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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羅新焜│14 │103.02.20 │10,000元 │(附表二編號9 )│於101 年4 月,佯稱「張淑惠」│偵3367卷㈡│
│ │ │ │/12:07 │ │葉智詠永豐商業銀│酒店女子撥打電話予羅新焜攀談│第284頁 │
│ │ │ │ │ │行帳戶 │佯裝交往後,以須生活費及治裝│ │
│ │ │ │ │ │ │費等為由要求借款,致使羅新焜│ │
│ │ │ │ │ │ │而為左列匯款。 │ │
│ │ │ │ │ │ │經警於103 年12月16日通知羅新│ │
│ │ │ │ │ │ │焜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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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翁榮顯│42 │103.05.09 │120,000 元│(附表四編號1 )│於102年間,佯稱「陳小姐」酒 │偵3367卷㈡│
│ │ │ │/12:18 │ │李昀靜玉山商業銀│店女子撥打電話予翁榮顯攀談佯│第27頁 │
│ │ │ │ │ │行帳戶 │裝交往後,陸續以工作缺業績、│ │
│ │ │ ├─────┼─────┼────────┤欠地下錢莊錢、公司要求繳交為│ │
│ │ │ │103.05.13 │30,000元 │(附表三編號3 )│由要求借款,致使翁榮顯陷於錯│ │
│ │ │ │/12:18 │ │蔡志良台北富邦商│誤,除於103 年1 月6 日匯款2 │ │
│ │ │ │ │ │業銀行帳戶 │萬、2 萬5 千元至仲光輝玉山銀│ │
│ │ │ ├─────┼─────┼────────┤行帳戶(由蔡啟正提領)外,另│ │
│ │ │ │103.05.26 │30,000元 │(附表四編號1 )│為左列匯款。 │ │
│ │ │ │/10:55 │ │李昀靜玉山商業銀│嗣經警於103 年10月16日通知翁│ │
│ │ │ │ │ │行帳戶 │榮顯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
│ 11 │楊耀江│37 │103.05.12 │6,000 元 │(附表三編號1 )│於103年5月間,佯稱「羽葳」酒│偵3367卷㈡│
│ │ │ │ │ │蔡志良台北富邦商│店女子撥打電話予楊耀江攀談佯│第7頁 │
│ │ │ │ │ │業銀行帳戶 │裝交往後,以損壞酒店物品需賠│ │
│ │ │ ├─────┼─────┼────────┤償費為由要求借款,致使楊耀江│ │




│ │ │ │103.05.27 │29,000元 │(附表四編號2 )│陷於錯誤,而為左列匯款。 │ │
│ │ │ │/13:27 │ │李昀靜玉山商業銀│嗣經警於103 年10月16日通知楊│ │
│ │ │ │ │ │行帳戶 │耀江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 │ │ ├─────┼─────┼────────┤ │ │
│ │ │ │103.05.28 │20,000元 │(附表四編號2 )│ │ │
│ │ │ │/11:31 │ │李昀靜玉山商業銀│ │ │
│ │ │ │ │ │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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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曾憲龍│9 │103.05.12 │10,000元 │(附表三編號2 )│於99年1 月間,佯稱「陳紫玲」│偵3367卷㈡│
│ │ │ │ │ │蔡志良台北富邦商│酒店女子撥打電話予曾憲龍攀談│第249頁 │
│ │ │ │ │ │業銀行帳戶 │佯裝交往後,陸續以補酒店業績│ │
│ │ │ ├─────┼─────┼────────┤、家人需醫藥費等為由要求借款│ │
│ │ │ │103.06.10 │10,000元 │(附表四編號7 )│,致使曾憲龍陷於錯誤,除於10│ │
│ │ │ │/19:02 │ │李昀靜玉山商業銀│2 年8 月27日至11月11日匯款共│ │
│ │ │ │ │ │行帳戶 │6 萬5 千元至許祐成永豐銀行帳│ │
│ │ │ │ │ │ │戶、於103 年3 月10匯款1 萬元│ │
│ │ │ │ │ │ │至彭大彭第一商銀帳戶、於103 │ │
│ │ │ │ │ │ │年1 月25日匯款1 萬元至仲光輝│ │
│ │ │ │ │ │ │玉山銀行帳戶(由蔡啟正提領)│ │
│ │ │ │ │ │ │外,另為左列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0月21日通知曾│ │
│ │ │ │ │ │ │憲龍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
│ 13 │賴文裕│11 │103.05.30 │50,000元 │(附表四編號3 )│佯稱「美琪」酒店女子撥打電話│偵3367卷㈡│
│ │ │ │/15:34 │ │李昀靜玉山商業銀│與賴文裕攀談佯裝交往後,於10│第260頁 │
│ │ │ │ │ │行帳戶 │3 年5 月間以與舅舅合夥開公司│ │
│ │ │ │ │ │ │為由要求借款,致使賴文裕陷於│ │
│ │ │ │ │ │ │錯誤,而為左列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1月25日通知賴│ │
│ │ │ │ │ │ │文裕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
│ 14 │呂清正│16 │103.06.06 │100,000 元│(附表四編號4 )│於102 年中旬,佯稱「黃馨雨」│偵3367卷㈡│
│ │ │ │/11:27 │ │李昀靜玉山商業銀│酒店女子撥打電話予呂清正攀談│第299頁 │
│ │ │ │ │ │行帳戶 │佯裝交往後,陸續以償還欠款、│ │
│ │ │ │ │ │ │家人需醫藥費為由要求借款,致│ │
│ │ │ │ │ │ │使呂清正陷於錯誤,除於102 年│ │
│ │ │ │ │ │ │7 月8 日緩款3 萬元至陳圳郎中│ │
│ │ │ │ │ │ │國信託帳戶、於103 年1 月28日│ │
│ │ │ │ │ │ │匯款8 萬元至仲光輝玉山銀行帳│ │
│ │ │ │ │ │ │戶(由蔡啟正提領)外,另為左│ │




│ │ │ │ │ │ │列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2月16日通知呂│ │
│ │ │ │ │ │ │清正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
│ 15 │周志威│41 │103.06.07 │9,000 元 │(附表四編號5 )│於102 年12月間,佯稱「林小嫻│偵3367卷㈡│
│ │ │ │/11:37 │ │李昀靜玉山商業銀│」酒店女子撥打電話予周志威攀│第23頁 │
│ │ │ │ │ │行帳戶 │談佯裝交往後,以欠生活費用、│ │
│ │ │ │ │ │ │家人醫藥費、房貸費用為由要求│ │
│ │ │ │ │ │ │借款,致使周志威陷於錯誤,除│ │
│ │ │ │ │ │ │於102 年10月7 日至11月5 日共│ │
│ │ │ │ │ │ │匯款1 萬8 千元至許祐成永豐商│ │
│ │ │ │ │ │ │銀帳戶、於103 年4 月8 日匯款│ │
│ │ │ │ │ │ │6 千元至蘇英智富邦銀行帳戶、│ │
│ │ │ │ │ │ │於103 年1 月15、21、28日匯款│ │
│ │ │ │ │ │ │3 千、2 萬、8 千元至仲光輝玉│ │
│ │ │ │ │ │ │山銀行帳戶(由蔡啟正提領)外│ │
│ │ │ │ │ │ │,另為左列匯款。 │ │
│ │ │ │ │ │ │嗣經警於103 年10月16日通知周│ │
│ │ │ │ │ │ │志威到場說明,始悉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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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