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1659號
TPHM,106,上易,1659,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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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運億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
1416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6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運億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運億明知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 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之某 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蘇波門市內,將其所申辦如附表1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存摺 交與黑貓宅急便,以快遞方式寄送至不實地址「苗栗縣○○ 市○○街000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先生」之成 年男子(下稱「楊先生」)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於寄交 之後以電話告知「楊先生」如附表1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以附表2所示之 詐騙方式,使附表2所示之告訴人羅鳳美等人均陷於錯誤, 而先後匯款如附表2所示金額至陳運億前開帳戶內,旋遭提 領。嗣羅鳳美等人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資料。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53年台上字第656號 、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基 於幫助正犯犯罪之意思,予正犯以精神上或物質上之助力而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助成正犯犯罪之實施為要 件。是行為人之行為在外形上,雖可認為幫助,但其對正犯 之犯罪,無違法之認識,而欠缺幫助犯罪之故意,即難論以 幫助犯(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84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再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亦有明文。而 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為「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被訴 犯行既經認應判決無罪(詳後述),自無庸再論述所援引相 關證據之證據能力,附此說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人即告訴人羅鳳美、證人即被害人彭俊騰黃玲音於警 詢中之證述、黑貓宅急便104年7月31日之派件資料、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104年8月5日匯款申請書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04年9月7日儲字第1040143203號函及函附被告之開戶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 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8939號函及函附開戶資料、被 告國民身分證影本、開戶攝錄影像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表為 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固坦承附表1所示被害人匯款轉帳之中國 信託銀行南桃園分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建國郵局 帳戶均為其所有,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是因 伊父親肇事逃逸遭判刑入監服刑,伊想要他回家團聚,在網 路上看到申辦貸款的訊息,與辦理貸款之公司聯絡後,即將 上開提款卡、存摺等帳戶資料寄至苗栗縣○○市○○街000 號給「楊先生」,密碼是後來對方打電話來問的,伊想要借 12萬元幫伊父親繳罰金;伊8月5日發現時想要辦理掛失,但 是銀行說伊的帳戶有問題,伊親自去詢問發生什麼問題,銀 行告知伊帳戶被凍結,被列為警示帳戶;伊於偵訊時以為美 化帳戶就是幫助詐欺,所以才承認,事實上伊沒有幫助詐欺 之犯意;伊與「楊先生」、「廖小姐」都不認識,伊沒有與 他們一起騙人等語。經查:
(一)被告將其所申辦如附表1 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存摺交與黑 貓宅急便,以快遞方式寄送至不實地址「苗栗縣○○市○ ○街000 號」與「楊先生」等情,為被告所是認,且有其 提出之宅急便託運單寄件人收執聯影本在卷可參(見桃檢 105年度偵緝字第657號卷第33頁)。而告訴人羅鳳美、被 害人彭俊騰黃玲音遭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2 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2所示詐騙方式詐騙,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2 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2所示款項至被告所有如附表1所示帳 戶後,旋為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乙情,亦為被告所不爭,並 據證人羅鳳美(見桃檢104年度偵字第26536號卷第3至5頁 )、彭俊騰(見同上偵字卷第6至8頁)、黃玲音(見同上 偵字卷第9 頁正反面)於警詢中指述明確,復有羅鳳美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8月5日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 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上偵字卷 第21至22、24至26頁)、彭俊騰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同上偵 字卷第27至28、30至32、35至39頁)、黃玲音之中國信託



銀行新臺幣8萬元存提款交易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 同上偵字卷第41、43至45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個資檢視表(見同上偵字卷第 51、52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9 月7 日儲字 第1040143203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同 上偵字卷第53至5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8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8939號函及所附開戶 資料、被告國民身分證影本、開戶攝錄影像資料及交易明 細資表(見同上偵字卷第59至65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見 本件被告將其所申辦如附表1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交予他人後,確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做為詐騙附 表2所示羅鳳美彭俊騰黃玲音等人匯交款項之取款工 具,固堪認定。然該不明人士取得被告上開帳戶,可能之 原因非一,或因帳戶持有人出賣、出借或出租帳戶予他人 使用,或因帳戶遭竊或遺失,甚或遭詐騙交付帳戶而輾轉 流入該不明人士之手,非必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苟 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時,主觀上 並無幫助他人為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 之款項係匯入被告帳戶,即認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
(二)查被告之父陳順章因犯肇事逃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於104年7、8月時因該案在監執行,有被告之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資料、被告之父陳順章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 字第47號刑事判決等附卷可稽(見原審易字卷第48、54至 55、57、61至65頁),核與被告辯稱其父因肇事逃逸案件 入監,為了繳納罰款,讓父親早日回家,所以在網路上看 到貸款廣告,才與對方聯繫洽辦向銀行辦理貸款等情相符 。
(三)又被告提出其於欲申辦貸款時與對方「廖小姐」之通話錄 音光碟,經原審勘驗內容略為:「被告:喂?廖女:喂, 您好先生。被告:嘿,您好。廖女:你剛剛有打陳000000 0000的號碼嗎?被告:呃,有。廖女:您好,您是要借款 嗎?被告:對。廖女:要借多少?被告:12萬。...廖女 :就是說我們銀行貸款的話,他是需要四到七個工作天來 辦理,那你這七天如果有急用部分的話,我們公司可以先 無息的借給你,等你銀行貸款下來再還給我們公司就OK了



。被告:好。廖女:欸,那如果說您要辦理的話,您先留 下您的個人資料OK嗎?被告:OK。...廖女:恩,嘿,那 是這樣子的,你有沒有開過銀行戶頭,有沒有?被告:恩 ,有戶頭。廖女:有哪幾間的銀行?被告:呃…我只有郵 局跟中國信託。...廖女:那你這兩間銀行的話,你有沒 有存簿跟提款卡?被告:呃,有。...廖女:有齁,那是 這樣子的,陳先生,就是說,因為…你現在是做什麼工作 的?被告:統一超商大夜班。...廖女:就是你的薪資的 話有沒有通過銀行轉帳給你?被告:呃…我只知道那個, 刷過簿子後,它上面是寫薪水。...廖女:呃…那你,這 樣子的話,那你的是哪一個銀行?是郵局的還是中國信託 的?被告:呃…我老闆轉給我是郵局的。...廖女:每個 月幾號薪轉?被告:每個月六號。廖女:六號薪轉嘿,齁 …是這樣子的陳先生,對了你每個月薪資是多少啊?我想 請問一下。被告:大約是兩萬五左右。廖女:兩萬五左右 齁。那是這樣子的,現在的銀行信用貸款的話,他是有一 個評分機制,就是說他要透過你的工作、你的薪轉、還有 你的個人資產這一塊的話,來做一個貸款分享,那你的薪 資的話,也不是說非常高,你要貸十幾萬的話,會比較不 那麼好做,這一塊的話是沒關係,我們會請我們專業的會 計師,來幫你包裝你的資料,包裝符合成銀行的標準。被 告:好。廖女:恩,那就是說會計師幫你包裝資料的話, 他需要用到你郵局,還有中國信託提款卡跟存簿。被告: 恩,了解。廖女:要透過你這個來幫你包裝資料,就重新 做一份資料,有公司的行號、還有你的職位這一塊的,然 後你要提供兩天的工作時間給會計師,兩天過後這些資料 會退還給你,這樣子你OK嗎?被告:等等,需要甚麼?廖 女:就是你郵局的提款卡跟存簿,還有中國信託的提款卡 跟存簿,還有你個人身分證的正反面影印本。被告:呃, 都是影本嗎?廖女:呃,郵局跟中國信託是正本,如果說 你郵局跟中國信託裡面有超過一千塊錢,麻煩你把它提領 出去,因為我們會計師跟公司也不是愛你的錢,他只是透 過你的戶頭來幫你做資料,這樣子你懂我意思嗎?被告: 這樣子..」、「廖女:喂,您好,陳先生,我姓廖。被告 :您好,好。廖女:那陳先生我跟你講,當地我們桃園分 公司,我們中壢也有桃園也有,是在國際路二段708號這 邊,國際路二段的..(聽不清楚)口這裡,那我們公司不 可能當面去收你這種,很大的原因,是因為你這是包裝件 。被告:了解。廖女:私底下作業的東西如果我們在檯面 上收的話,我們公司擔心會被過濾,懂我意思嗎?所以才



要麻煩你把資料寄過來。被告:那所以什麼時候可以還我 呢?廖女:兩到三個工作天,會計師做好資料,你的東西 就可以退還給你,然後會計師做好的資料..被告:那用什 麼方式退還?廖女:呃,看是要直接寄到你家,還是說你 要寄到公司,然後你自己來公司拿,這一點都可以」、「 廖女:這個是大家互相信任,萬一你有急用錢的話,早上 我們的會計師九點半會去銀行,去匯款到我們公司,你十 一點過來公司,你急用十二萬,我們都可以先撥款給你, 如果十一點你沒拿到這十二萬的話,到時你去掛失你的戶 頭或者是怎麼樣都OK,因為公司做的是誠信,懂我意思嗎 ?我今天答應你說十一點,禮拜一十一點,十二萬部分可 以撥款給你的話就一定會撥款給你。被告:恩,那如果改 禮拜二可以嗎?廖女:你的話要過來拿錢嗎?被告:對。 廖女:可以啊,你禮拜一沒在桃園還是怎樣?被告:禮拜 一我有別的事情要處理,也會DELAY到。廖女:可以啊, 禮拜二早上我們也OK,看你甚麼時候有空你直接打給我。 被告:打哪支電話?..廖女:沒有,我剛剛傳給你的手機 號碼0000000000,你打這一支手機。被告:這一支。廖女 :對。被告:好。廖女:你打這一支,這是我自己的手機 機號。被告:好。...廖女:我姓廖你直接找我就可以了 ,你的件我幫你處裡。被告:好,然後你說要怎麼樣裝起 來?廖女:拿一本書把它分開夾好,外面去買個牛皮紙袋 ,把它包好再去寄,你自己做超商大夜班的話你應該知道 ,你們一般超商就不會收這種東西對不對?被告:對,不 會。廖女:在SEVEN上班還是全家?被告:SEVEN。廖女: 你在SEVEN上班是不是?被告:對。廖女:好,那你們一 般超商都不會收這種東西的話,你就把它包好再寄就OK了 ,你自己看要怎麼寄。喂?陳先生?喂?被告:所以收件 人寫楊先生?」,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易字 卷第41至44頁);又被告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使 用人間104年7月31日簡訊內容略為:「被告:收件人就寫 楊先生就好是嗎?被告:我手機麥克風確定有問題,等等 去寄的時候順便拿去修。被告:看到請五分鐘內回覆,謝 謝,不然我就把你當詐騙集團,我會先去修改密碼,順便 檢舉。被告:不懂,不是就說不是啊..回覆很困難就是了 。被告:我說的太過分了,抱歉。Lovelove88656:剛剛 我在忙啊,怎麼回覆困難了,如果我們是詐騙集團就不會 借錢給你,你要不要辦理直接跟我講就好了。被告:要, 等等去寄,晚點跟你聯絡」等情,有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 片附卷可稽(見原審易字卷第20頁),足證被告確係因需



用資金欲辦理貸款,而與「廖小姐」聯絡,「廖小姐」則 訛稱以會計師幫忙包裝帳戶資料協辦貸款而要求寄交帳戶 提款卡跟存簿,並稱2 天後會退還,被告因而依指示寄交 其郵局及中國信託帳戶存摺、提款卡,而被告所寄交之郵 局帳戶復為其斯時工作之薪轉帳戶甚明。
(四)又被告於寄送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後,復自104年8月5 日下午5時6分至同日晚間9時47分許間,先後傳簡訊予「 廖小姐」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詢問「公司 在哪?我在國際路二段上」、「人呢?」、「放我鴿子? !到底要不要借我錢啊?!還是說只是欺騙善良公民的地 方?!一直打不接就算了,還都無聲無息是怎樣?!我在 外面等到現在你高興了?!」、「沒關係,都不接啊!都 不回覆啊!當我白癡是嗎?!報個警全部完蛋!!!」、 「我只是想要我爸能夠在父親節前出來這個要求很過分? !一直拖都不給錢,都不讓人知道公司在哪也太可疑了吧 ?!就算要幫人代辦也不是這樣子啊!!!」等語,惟「 廖小姐」均未回覆等節,有其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附卷 可查(見原審易字卷第20頁),足見被告於寄交帳戶資料 後之數日依約欲至對方公司領取貸款款項及取回帳戶未果 ,而多次撥打行動電話欲與對方聯絡,佐以被告於前開電 話對話中曾追問帳戶資料何時返還及用什麼方式退還,顯 然有意追問其提供之帳戶存摺下落及使用情形,並非提供 帳戶予不詳人使用後即不加以過問。衡諸辦理貸款在社會 生活上確屬重要之經濟活動,使用手機預先錄取重要手機 對話內容亦屬易事,被告於申辦貸款時預先錄音以保障自 己權益,並未悖常情;上開錄音對話及手機簡訊內容,核 與被告所供內容均相符合,是被告辯稱係為辦理貸款始交 付上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等資料等語,應堪採信。(五)按我國為杜絕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犯罪之層出不窮,對 於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人,相關治安機關均嚴 厲查緝,致使詐欺集團不易以慣用之金錢或其他有償報酬 方式取得人頭帳戶,而改以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並趁 帳戶持有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臨時帳戶而供詐欺 取財短暫使用,已時有所聞,因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人 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既因有上開受詐騙或輾轉而交 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可能,基於無罪推定、罪疑唯輕之 證據法則,則就提供帳戶資料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 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自應從嚴審慎認定,是提供帳 戶之人是否成立犯罪,自應依證據證明之。且目前全球經 濟普遍不景氣,百業蕭條,我國社會亦不例外,失業率一



再攀高,一般民眾謀生不易,詐騙集團或利用失業民眾急 於覓得工作之機,或利用亟需用錢之人,苦無資力提供擔 保,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亦時 有多聞,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或 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即可證明確有民眾因應 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情形;故在謀 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 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 詐騙、利用;復參一般人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或風險評 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 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屢見不鮮 ,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 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此適足以說明,被害者除遭詐騙一 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 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應徵工作者或辦理 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即有幫 助詐款取財之認知。查被告提供之上開2帳戶均為平時使 用之帳戶,並非新開,其中郵局帳戶為被告102年10月7日 開立,作為工作薪資轉帳之專用帳戶,且被告工作迄104 年7月止,每月薪資均固定轉入該郵局帳戶,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7日儲字第1040143203號函及所附 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字卷第53至58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26日中信銀字第 10422483908939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被告國民身分證影 本、開戶攝錄影像資料及交易明細資表(見同上偵字卷第 59至65頁)在卷為憑,衡諸現今詐騙手法不斷翻陳出新, 被告於交付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時年僅19歲,年 紀甚輕,依其自稱為龍華大學夜間部在學學生,在超商任 職、曾辦過民間公司之機車貸款等經歷以觀(見原審卷易 字卷第14至15頁),其工作性質尚屬單純,而機車貸款常 見以機車為擔保,終究與一般信用貸款有異,堪認被告缺 乏辦理信用貸款之經驗,社會經歷有限,無從認定其對於 辦理銀行信用貸款之正常程序,且毋須提供帳戶提款卡及 密碼作為財力證明等節係屬明知;另自上開簡訊內容以觀 ,被告提供帳戶資料後,仍有查問帳戶使用情形之管道及 行止;本件被告行為時年僅19歲,半工半讀,為籌父親肇 事逃逸案件出監罰金,而起意欲辦理貸款,前僅擔任超商 店員及辦理機車貸款,涉世未深,人生經驗及社會歷練尚 屬淺薄,對詐騙集團詭譎多變之詐騙技倆,非當然知悉, 對於交付帳戶後可能遭詐騙集團收取向他人詐得之金錢,



成為犯罪工具乙節,亦未必有所認識;基此各情,實難認 被告有完整成熟之社會經驗,而得以判斷對方要求辦理貸 款者需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乙節,係為向一般民眾詐 財之用,且被告因急於貸款以使父親提前出監,聽從「廖 小姐」之指示及建議而寄交提款卡、存摺,無非係出於信 賴對方之建議,雖其曾懷疑對方為詐騙集團,然終究信以 為真,其所為並未違背一般人認知,是被告因急欲貸款, 遭詐騙集團利用其所交付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作為詐騙 他人之工具,尚難遽認被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而 逕以幫助詐欺罪相繩。
(六)至於被告雖曾於偵查中表示坦承涉犯幫助詐欺罪,惟其嗣 後辯稱伊以為美化帳戶就是幫助詐欺,所以才承認等語。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 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雖曾於偵查中坦承犯幫助詐欺 罪,惟就提供帳戶資料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 故意而為幫助詐欺,自應從嚴審慎認定,倘交付帳戶資料 者有可能是遭詐騙所致,或其迂迴取得者之使用已逸脫提 供者原提供用意之範圍,而為提供者所不知並無法防範者 ,於此情形,對其幫助犯罪故意之認定,無法確信係出於 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 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免過度逸脫無罪推定原則。查 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以製造不實之薪轉證明,雖對授信銀 行評估申貸者之債信不無影響,惟銀行就貸款雖設有一定 門檻,因其所能承擔之風險較民間貸款業者保守,是以挑 選貸款對象自較嚴格,然借款者未必均自始無還款能力, 或嗣後必然欠債不還,而具有使銀行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 之詐欺故意,自不能認所有「包裝、美化帳戶」之行為一 概當然構成詐欺;且縱令被告認識「包裝、美化帳戶」係 屬帳戶之「非法使用」,因被告欲申請貸款之對象為銀行 ,與詐欺集團詐騙之對象為一般民眾,二者對象不同,且 行為模式大異,亦無從直接認定被告認識將附表1所示帳 戶資料交予詐欺集團係作為詐騙一般民眾之工具使用。從 而,本件尚難因對方告知被告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可能係為製作薪轉證明帳戶一情,即推認被告具有幫助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亦尚難以被告於偵查中認罪即為 不利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觀以卷附現存資料及上開論述,被告未先確認代 辦貸款之真實性,即交付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 人,而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縱有疏失,亦



難謂可等同於不確定故意,而被告否認犯行之主張、提證已 動搖檢察官起訴被告幫助詐欺之犯行,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 內資料,業經逐一調查、剖析,仍未能獲被告有罪之確切心 證,本案尚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本案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 犯行,本諸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則,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 證明,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原審判決以被告就其帳戶內將有非本人之存款、提款紀錄明 知而容任,對於不明款項將進、出其帳戶之事實顯已明知, 而認被告有預見該帳戶有可能如本案之方式發生,而有幫助 詐欺之故意,論以被告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依被告當時年僅19歲之年紀,其並無向銀行申貸信用貸 款之社會經驗,加上詐欺集團的手法縝密,終取得被告之信 任而交付帳戶,業如前述,是既有此合理懷疑,無從確信被 告有幫助詐欺之故意,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 之認定,原審疏未及此,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被告提起上 訴,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用期適法。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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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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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桃園分│000-000000000000 │
│ │行(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 │
│ │ │ │
├──┼────────────┼─────────────────┤
│ 2 │中華郵政股份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 │
│ │建國郵局(下稱建國郵局帳│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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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編號│告訴人、│ 時間 │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 │ │ │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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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羅鳳美 │104年8月5日15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至│10萬元 │
│ │ │時10分許 │羅鳳美,冒充羅鳳美之國│ │
│ │ │ │中同學「楊秋英」,並佯│ │
│ │ │ │向羅鳳美借貸10萬元云云│ │
│ │ │ │,致羅鳳美陷於錯誤,於│ │
│ │ │ │同日15時58分許,在新北│ │
│ │ │ │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62之1│ │
│ │ │ │號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埔│ │
│ │ │ │墘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 │
│ │ │ │,將10萬元匯入如附表1 │ │
│ │ │ │編號2所示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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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彭俊騰 │104年8月4日11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至│2萬元 │
│ │(被害人│時53分許 │彭俊騰,冒充彭俊騰之同│ │
│ │) │ │袍「梁主任」(梁治中)│ │
│ │ │ │,並佯向彭俊騰借貸6、7│ │
│ │ │ │萬元云云,致彭俊騰陷於│ │
│ │ │ │錯誤,遂委請其友人陳建│ │
│ │ │ │文,於同日20時1分許, │ │
│ │ │ │在臺中市南屯區永春路37│ │
│ │ │ │號之台新銀行,以操作自│ │
│ │ │ │動櫃員機匯款方式,將2 │ │
│ │ │ │萬元匯入如附表1編號1所│ │
│ │ │ │示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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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玲音(│104年8月5日9時│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至│8萬元 │
│ │被害人)│許 │黃玲音,冒充黃玲音之親│ │
│ │ │ │屬「小阿姨」(婆婆之親│ │
│ │ │ │妹妹),並佯向黃玲音借│ │
│ │ │ │貸8萬元云云,致黃玲音 │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許│ │
│ │ │ │,在新北市淡水區中山路│ │




│ │ │ │123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行淡水分行,以臨櫃匯款│ │
│ │ │ │方式,將8萬元匯入如附 │ │
│ │ │ │表1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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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