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李佩凌
被 告 黃麗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上訴字第269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關於黃麗娟被訴部分,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黃麗娟向其詐得600萬元。求為:㈠被告黃 麗娟應與王若琳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乙、被告黃麗娟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黃麗娟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將被告黃麗娟之 部分撤銷,諭知黃麗娟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就被告黃麗娟之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請求同案被告王若琳賠償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由本院 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