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330號
參 與 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榮顯
代 理 人 蔡正雄律師
黃振哲律師
吳詩敏律師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高嘉濃、王銘藏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30 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30 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高嘉濃、王銘藏(下稱被告二人)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裁定參與人日勝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 認被告二人共同圖利參與人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其他〈即偽造文書〉部分亦無對參與人諭知沒收 犯罪所得之問題),有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30 號判決在 卷可查,是參與人自無再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引規 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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