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2696號
TPHM,105,上訴,2696,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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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麗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若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
      林煒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635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23、2482、338
8、126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若琳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甲。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黃麗娟無罪。
事 實
一、王若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㈠先於民國(下同) 97年12月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利用不知情之母親黃麗娟 向許玉芬佯稱:王若琳有機會可以取得富邦集團之人力派遣 案件,該業務每月可以取得約百分之18之利潤,但要取得該 派遣業務需要繳交保證金,如許玉芬願意出借金錢,王若琳 說要撥出百分之3利潤給許玉芬云云,使許玉芬誤以為人力 派遣業務需要繳交保證金,而於97年12月5日以匯款之方式 交付150萬元予王若琳(詳附表一編號1),嗣王若琳並未向 實際向富邦集團爭取承攬人力派遣業務,且數月亦因景氣不 佳而放棄從事人力派遣業務,惟仍自附表一編號2起之時間 ,接續利用不知情之黃麗娟向許玉芬訛稱已經取得富邦銀行 之人力派遣業務,致許玉芬陷於錯誤而陸續於交付金錢予王 若琳。㈡利用不知情之黃麗娟透過許玉芬向盧師凱佯稱王若 琳取得富邦銀行人力派遣業務需保證金,而使盧師凱陷於錯 誤而陸續交付金錢予王若林。㈢利用不知情之黃麗娟向潘信 勇、㈣高秀柑,以及㈤李佩凌分別均佯稱:王若琳所經營之 人力派遣公司已經取得富邦集團之人力派遣訂單,其承接該 人力派遣業務,可以取得之利潤約百分之12,如借款予王若 琳當作富邦銀行人力派遣訂單之「保證金」,可以按月給付



借款額度百分之3之利潤給借方,致許玉芬、盧師凱、潘信 勇、高秀柑李佩凌均陷於錯誤而分別陸續交付金錢予王若 琳(各次交付之日期、借貸契約訂立時間、借貸契約書明借 款金額、實際匯款金額各詳如附表一至五;各合計金額如附 表乙)。
二、因王若琳所承諾給付之利息高達月息百分之3,然王若琳實 際上並未有任何固定收益,致經常需將所詐得之款項用以支 付其所應允給付之高額利息,迄至103年4月底某日,已陷於 支付不能之冏境,許玉芬、潘信勇高秀柑乃心生疑義,遂 要求王若琳提出與富邦集團有人力派遣業務之相關證明,王 若琳遂自行或利用不知情之黃麗娟於同年5月13日向許玉芬 、潘信勇高秀柑偽稱:富邦集團認為人力派遣合約有問題 ,要求重新協商,並且因財務經理從中作梗而導致存放於富 邦集團之保證金遭到凍結,刻正協同理律法律事務所之律師 以及其政大教授與富邦集團高層談判中,並以其專用戶所用 之存摺遭理律法律事務所之律師拿走等詞拖延。許玉芬、潘 信勇、高秀柑3人乃透過黃麗娟王若琳表示,希望能在103 年6月12日中午之前看專用戶之存摺,否則將到前開事務所 找律師,王若琳見事跡即將敗露,為打消許玉芬、潘信勇高秀柑前往理律法律事務所之念頭,竟在位於台北市忠孝東 路之某作月子中心內,萌生偽造文書以行使之犯意,以影印 理律法律事務所印文剪貼至業經剪貼變造內容之存摺內、外 頁之方式偽造其所有設於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存摺內存款餘額為1億4250萬元之內容不實之存款 證明書(含存摺內、外頁2紙),再利用不知情之黃麗娟以 通訊軟體「Line」轉傳之方式傳送予許玉芬、潘信勇、高 秀柑3人,而接續行使前開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許 玉芬、潘信勇高秀柑、台北富邦銀行及理律法律事務所對 於文書證明之正確性。嗣因許玉芬之夫盧師臻查知前開理律 法律事務所之證明文書係偽造之文書,許玉芬、潘信勇、高 秀柑、李佩凌盧師凱等人始陸續知悉受騙。
三、案經許玉芬、盧師凱盧師臻潘信勇高秀柑李佩凌訴 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黃麗娟(下稱黃女)以被告身分於103年8月22日偵查中 未經具結所為之供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該 供述與其於本院所為之證述內容有重大不符之處,而本院經



勘驗該次黃女偵訊中之供述內容,前後所述詳實一致,檢察 官也給予黃女充份之陳述之機會,核無強暴、脅迫或不當誘 導之情形,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87頁反面 、492頁),且黃女已詳閱該筆錄而於該筆錄末頁簽名,又 該次偵訊時與本院結問時之客觀條件比較,該次偵訊時之時 間較接近案發時間,且在偵查庭訊中較少受各種利害權衡之 影響,所述具較可信之特別情事,為證明事實之必要,縱未 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而為供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仍應 類推適用刑訴訟法第159-2條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最高 法院102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103年8月22日之王女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疲勞 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 同上出處),且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三、李承翰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 執該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23、213頁),法院審酌該陳 述作成之狀況,認為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5 條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四、一、三所示被告(指王女)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 業經傳喚各該陳述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給予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交互詰問及對質詰問之機會,調查證據業已完足, 均得援引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若琳(下稱王女)坦承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 犯行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辯稱:我只請母 親向許玉芬、潘信勇高秀柑李佩凌等人說我因為創業需 要借錢;至於盧師凱部分,我則完全不認識,沒有接洽過, 之後是因為答應給許玉芬、潘信勇高秀柑李佩凌的利息 太多,而我從事網拍、開服飾店及飲料店的生意也有虧損的 情形,才會付不出利息、本金,在借錢之際並沒有要詐欺被 害人等的意思云云。
二、經查:
㈠、許玉芬、盧師凱潘信勇高秀柑李佩凌(下合稱被害人 等)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多次匯款至王女帳戶之金錢, 金額非小,該期間內共達2億多,業經王女自承在卷,核與 被害人等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等之匯款單(見他字第 4014號卷第3、5-22頁、他字第5213號卷第5、8、10、12、 14、15、17、19、21、23、25、27、29、31、33、35、37、 39、41、43、45、47、49-50、52、54、56、58、60、62、 64、66頁、他字第5769號卷第49、50、58頁、偵字第1423號



卷第155頁、偵字第12629號卷第27、28、29頁背面、30頁背 面偵字第12629號卷第12頁背面、14頁背面、17、18、19、 20頁背面、21頁背面、22、24、25頁),以及104年1月6日 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0051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函覆黃麗娟於該行並無存款往來、104年1月19日北富銀板 橋字第1040000003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王 若琳客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見他字第1423號卷第12、 64 -115頁)、103年8月7日(103)台匯銀(總)字第00000 號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王若琳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見偵字第3388號卷第24-48頁)、103年8月6日營 清字第1030031309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覆王 若琳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4年3月4日營清字第 000 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覆王若琳 行動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資料建檔及維護資料(見偵字第3388 號卷第55-67、223頁、第229頁)在卷可憑。㈡、許玉芬證稱:「(問:當時黃麗娟向妳表示有此投資案時, 妳有無去評估其風險性?)因為我跟黃麗娟認識20幾年,且 我從小看王若琳長大,加上王若琳一直是黃麗娟口中引以為 傲的女兒,一路讀到政治大學畢業,畢了業後又到外商立可 公司上班,她從事的就是人力派遣,因此聽到她接到富邦人 力派遣工作,我認為理所當然,且從王若琳要立案公司時, 我都有親眼目睹,黃麗娟有告訴我,王若琳何時要去登記公 司等等,所以我是從王若琳的公司登記全程了解,我不知道 是真的假的,都是黃麗娟跟我講的。」、「(問:到最後的 利率是多少?)因為我第一筆是97年12月匯的,第二筆匯的 是投資利潤的3%,之所以會如此,是因當時王若琳透過黃 麗娟跟我說97年有雷曼兄弟的金融風暴,98年開始金融風暴 平息,很多人進來搶派遣業務這一塊,因此富邦公司砍她的 利潤,無法再付給她這麼多利潤,因此我們大家協商扣掉她 所有的費用,利潤就是我投資金額的3%,此後到現在為止 都是如此。」、「(問:因此妳認為本案投資是穩賺的?) 不能說穩賺,應該是平穩的,是蔡明忠的富邦集團的,我相 信大家都了解富邦集團在臺灣的集團中是很穩健的,若富邦 公司都有事,我相信臺灣有很多企業會倒。」、「(問:當 時妳是如何向盧師凱說明?)就如黃麗娟跟我講的穩健、可 靠,且這麼多年她也確實做到這點。」、「(問:當時妳有 無向盧師凱談到利潤部分?)有,就是依照合約的,我沒有 從中賺任何一毛,黃麗娟當時說我可以不要給盧師凱這麼高 的利潤,我說不要,該給盧師凱的利潤直接匯到他的戶頭, 不要經過我手中,我不要承擔此風險,因此盧師凱的利潤均



是直接匯到盧師凱的戶頭去。」、「(問:當時妳有無介紹 黃麗娟王若琳盧師凱見過?)沒有,因為我相信黃麗娟王若琳盧師凱相信我,因此我小叔沒有過問,他說大嫂 妳出面就好。」、「(問:契約書上的盧師臻盧師凱是何 人簽名?)是我簽的,因為盧師凱說大嫂妳全權做主。」、 「(問:當時盧師凱投資的資金,是盧師凱先匯給妳?)沒 有,當時黃麗娟跟我說王若琳接到這個case,金額是500萬 ,我就跟我小叔盧師凱講,請他直接匯入王若琳指定的戶頭 中,所以什麼都沒有經過我的戶頭。」、「(問:妳是否知 悉盧師凱的錢有無進入黃麗娟的帳戶內?)黃麗娟就指定王 若琳的帳戶。」、「(問:妳投資王若琳時,有無限制她這 些資金的使用方式及目的?)我們當時所知就是富邦人力派 遣,我們匯的就是保證金,王若琳要做什麼別的東西我們不 知道,我們就是富邦人力派遣。」、「(問:契約書中有無 明定為富邦人力派遣?)沒有,因為是好朋友,很信任,契 約只是一個形式。」、「(問:妳總共匯出之金額是5千4百 多萬?)不是,我匯了3千3百萬(按為3260萬之誤),我小 叔盧師凱2千8百萬元。」、「(問:妳與盧師臻總共投入3 千3百萬元,都是用何人的名字匯款?)有我的名字,也有 我先生盧師臻的名字。」、「(問:《提示起訴書附表四》 請證人確認那一筆為妳與盧師臻所投資款項,那一筆為盧師 凱所投款項?)我和先生盧師臻為編號1到16,我小叔盧師 凱所投款項為17到22。」、「(問:妳們每一筆匯款,就是 黃麗娟宣稱有一個case?)是。」、「(問:每次換約是否 都會簽契約書?)是。」、「(問:妳有無針對契約內容逐 條確認?)沒有,我是看金額、日期及匯款利潤。」、「( 問:為何抬頭是投資利潤分配,後面又有個借款『為乙方提 供資金,無息供甲方創業使用』?)我不知道契約為何這樣 寫,因為當初講好就是利潤。」、「(問:為何契約書上又 是投資、又是借款,為何又是供王若琳去投資?)因為我覺 得投資對我跟王若琳來講僅是一個形式,只是大家一個信任 ,一個象徵而已。」、「(問:妳的借款全為人力派遣?) 是。」、「(問:就妳的認知,所借款項全為保證金?)是 。」、「(問:妳方稱款項是存到富邦的專用戶,妳是否曾 想請黃麗娟王若琳提供帳戶給妳看?)沒有,因為王若琳黃麗娟都說那是專用戶,連保密條款都不給我們看了,怎 可能提供專用戶給我們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0-41頁 )。
㈢、潘信勇證稱:「(問:黃麗娟當時如何向你表述王若琳要借 貨?)一開始不是我,起初黃麗娟王若琳有接到case,須



一筆保證金,黃麗娟向其姊夫調錢,其姊夫原先答應,後來 又出trouble,還要她開本票等事,後來她非常急著要這筆 錢,許玉芬看到後同情黃麗娟,就借了王若琳第一筆,我也 不清楚她們是以什麼關係借的。」、「(問:從黃麗娟向你 開口至你實際借錢給王若琳共經過多少時間?)黃麗娟並非 說要借錢,她稱王若琳接到富邦的case,富邦是非常穩的, 保證金不會有問題,黃麗娟當時稱可以到12%,一開始給我 和許玉芬4%利潤,我說不用給這麼多,你們接case比較辛 苦,因此衍伸為什麼3%,可是每年年底的那筆錢要扣15% 當作富邦集團的公關費用。」、「(問:《提示他字第5213 號卷第4頁契約書》該份契約書為何人所寫?)黃麗娟拿給 我,我在其上簽名,而後去致和證券時才交換的。」、「( 問:你有無查證王若琳或其夫有無開設公司?)我有問過, 黃麗娟王若琳的公司在板橋,後來又說因為她們接富邦集 團的case愈來愈多,因此蔡明忠給她們一間辦公室要求他們 去上班,又稱富邦集團的契約有簽保密條款,此種前提下, 幾年朋友的互相信任下,加上前幾年的往來也非常正常,因 此我們後來也失去戒心。」、「(問:你借錢給王若琳時, 有無限制她使用該筆款項的目的或方法?)我問過黃麗娟為 何富邦要錢都要得這麼急,例如明天是5號,黃麗娟今天打 電話來,說大哥不好意思,我們接到一個case,但短時間要 我去調這些錢有點難度,我也曾懷疑過問她們為何時常這樣 ,黃麗娟的另一套說詞是富邦集團在測試她們的財務,若測 試結果該筆款項接不到,下一筆可能就沒有,若沒有,前面 的會慢慢解約,她們亦說因為前面慢慢解約,她們才慢慢補 上,就是以此方式吸金。」、「(問:王若琳有無表示你提 供的資金會做何使用?)一開始就稱是富邦集團的保證金。 」、「(問:何謂保證金?)富邦集團怕王若琳他們付不起 人力仲介之費用,因此將保證金押在那裡,待富邦集團給她 們錢,她們再去付,就是這個循環,富邦集團就是不要有資 金缺口,因此設此保證金。」、「(問:何人告知你誰接到 富邦集團的人力仲介?)黃麗娟王若琳接到富邦集團的人 力仲介,並說其女婿李承翰是南山人壽的大咖,李承翰的爺 爺給他3000萬當資本額,王若琳、李承翰夫妻都在做此行業 ,非常有錢。」、「(問:你有無向王若琳她們要過與富邦 集團契約?)有,我問過到底怎麼一回事,不要讓我變成紙 上富貴,王若琳答稱富邦集團看她接那麼大,一直要求她去 上班,意思是板橋的原公司馬上就沒有了,都說到這份上, 我自然不好意思去看她公司。」、「(問:為何該契約上並 未載明『富邦保證金』?)一開始借款金額不高,我認為基



於朋友的信任,若這朋友值得交,這筆錢還虧得起,因此一 開始沒有要求,後來黃麗娟稱富邦集團給王若琳一間辦公室 ,要求她天天去該處上班,又稱要看大直2、3億、未滿3年 的房子,意即起初是基於信任,後來是不太好意思,後來又 灌輸她們多有錢..」、「(問:你究竟借王若琳多少錢? )..王若琳未還的約有6000多萬,我自己的錢有3、4千萬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1-138頁)。㈣、高秀柑證稱:「(問:妳是否有借貸資金給王若琳?)王若 琳接到富邦保證金的案子,缺保證金時會打電話給我們,問 我們身邊有沒有錢,我拿出的第一筆為我婆婆的禁治產,第 二筆是我姊姊孩子的錢,只有第一筆是我的,其他都不是我 的。」、「(問:黃麗娟有無告知妳王若琳要創業?).. 因為她是做權證最多,她中間會聊到她女兒現在做得很好, 富邦公司整個都把單子給她,黃麗娟還提到許玉芬,說她真 的很感激許玉芬,接到第一筆150萬元,她姊夫只給100萬元 還要她簽本票,還好許玉芬及時解決,後來她又感謝大哥潘 信勇,說她第二筆接到時真的無處可找,只好找大哥,.. .以上是我所知道過程,當我知道時,王若琳就是做富邦專 約,老公做南山人壽、新光人壽。」、「(問:妳借款給王 若琳時,雙方有無簽契約?)有。」、「(問:契約書從何 處來?)兩個方式,一個是我去致和證券跟黃麗娟拿,6個 月到時黃麗娟也會送到我家來。」、「(問:契約書上的利 息與金額是誰打的?)全部都是黃麗娟王若琳她們打的, 因為我是99年才進去。」、「(問:黃麗娟有無在契約書上 簽名?)我不知道黃麗娟有無當場簽名,但她拿來時都說是 她女兒簽名。」、「(問:契約書上有無黃麗娟三字?)我 的契約書沒有,潘信勇的契約書有。」、「(問:妳借貸給 王若琳的錢是匯入何人的帳戶?)匯入王若琳的帳戶,從臺 灣匯豐銀行,到富邦銀行,再到華南銀行,我的錢全部從華 南銀行出去。」、「(問:有無匯入黃麗娟的帳戶?)沒有 因為黃麗娟用她女兒的帳戶在玩股票。」、「(問:你答應 借款,是因錢都進入保證金內?)是。」、「(問:妳是否 評估過這個借貸是穩賺不賠?)穩賺,因為黃麗娟曾那麼辛 苦過,我可以幫助她女兒王若琳,讓黃麗娟可以重新整家, 我覺得這是我能做到的,我一定會盡力去做。」、「(問: 妳評估過此借貸沒有任何風險?)信託保證金完全無風險。 」、「(問:妳借錢給王若琳時,是否曾想過要她提供擔保 品?)沒有,因為我認為富邦保證金就是最好的擔保品。」 、「(問:妳有無看過所謂富邦保證金的文件?)沒有,因 為黃麗娟她們一直說是保密條款,除非我是股東,但我又不



是。」、「(問:王若琳有無出示過存摺等資料,以讓妳看 到富邦匯錢至她的帳戶?)因為後面我已經調錢調到沒辦法 ,我朋友被我弄到快發瘋了,盧先生、許玉芬、潘信勇他們 才說起碼要給他們看這個東西,因為5月份時王若琳已跟富 邦集團開過3次會,其中兩次黃麗娟在場,她還傳LINE顯示 她在富邦,她還說曾與蔡明忠開過會,與會人有3個律師及1 個會計師。」、「(問:所謂富邦保證金的內容到底為何? 妳如何得知這些內容?)是黃麗娟告訴我王若琳接到派遣人 力的合約後需要一筆保證金,該保證金是保證約聘者的權利 ,因為王若琳跟富邦公司是合作關係,因此富邦公司會將錢 匯入王若琳的戶頭,若王若琳不付錢給這些約聘人員,這些 約聘人員就拿不到錢,因此富邦公司要求王若琳提供保證金 。」、「(問:黃麗娟有無表示保證金後續會如何處理?) 合約滿了之後富邦公司會歸還給王若琳。」、「(問:該契 約內容為何是寫『投資利潤分配事宜』?)我也不知道。」 、「(問:為何又寫借款為乙方提供資金,無息供甲方做投 資事業之用?)我都是事發後才仔細看此契約書。」、「( 問:簽約當下妳認為妳所借的款項之用途為何?)簽約當下 我認為我的錢提供給王若琳,就是拿去做富邦保證金。」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10-29頁)。
㈤、李佩凌證稱:「(問:黃麗娟有無告訴妳王若琳借錢是為創 業?)黃麗娟王若琳一個月給她50萬元玩股票,輸了也沒 關係,我自然好奇王若琳做什麼事業可以賺那麼多錢,黃麗 娟說王若琳、李承翰從事人力派遣仲介。」、「(問:《提 示他字第5769號卷第48頁契約書》此份契約書從何而來?) 黃麗娟給我的。」、「(問:契約書上的利息、金額、日期 是誰打上去的?)黃麗娟填好給我的,我僅在下方簽名。」 、「(問:黃麗娟有無在契約上簽名?)黃麗娟拿給我時均 已簽好,我僅在下方簽名。」、「(問:妳所借款項均是匯 給誰?)王若琳的帳戶。」、「(問:是否曾匯入黃麗娟的 帳戶?)沒有。」、「(問:妳並未向黃麗娟王若琳本人 查證過她有無開公司?)沒有。」、「(問:妳評估後認為 此借款沒有問題?)因為我相信高秀柑高秀柑又說她與黃 麗娟是生死之交,黃麗娟幫過她,因此高秀柑非常信任黃麗 娟,且高秀柑從90幾年就借款,我是102於年加入,中間都 沒有問題。」、「(問:借款給王若琳時,有無限制其用途 ?)黃麗娟告知我該筆借款為富邦保證金,因此我認為該筆 錢是放在那上面。」、「(問:契約書上為何沒寫『富邦保 證金』?)我也覺得奇怪,但契約他們從以前就這麼寫,上 面有固定的利潤在,當初也跟我說有3%利潤。」、「(問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從102年9月5日至103年6月6日妳共匯 款5次,這5次匯款均由誰與妳接洽?)黃麗娟。」、「(問 :這5次黃麗娟要求妳提供資金的理由是否均同?)對,黃 麗娟前面都說王若琳有富邦人力派遣的case,問我要不要接 ,最後3筆(筆錄誤載為2筆)則說是李承翰做南山人壽人力 派遣,一下會接到case,黃麗娟跟我說是李承翰那裡所需。 」、「(問:黃麗娟如何向妳描述王若琳做富邦人力派遣的 case所需資金之用途?)都是保證金。」、「(問:黃麗娟 如何向妳描述李承翰做南山人壽人力派遣的case所需資金之 用途?)也是講保證金,黃麗娟都用一個case來代替。」、 「(問:妳所匯的5筆款項中,有那幾筆是富邦保證金?) 102年9月5日200萬、103年1月6日300萬。」、「(問:後面 3筆款項是做何用途?)103年5月匯50萬、103年6月50萬是 給李承翰。」、「(問:黃麗娟王若琳、李承翰從未做人 力派遣,而是開飲料店、服飾店,有何意見?)當然有意見 ,若是開飲料店、服飾店我當然不會投資。」、「(問:是 否曾要求黃麗娟王若琳拿契約來看?)我問高秀柑有無看 過,高秀柑說那是保密的,不能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138-142頁)。
㈥、依黃女高秀柑於103年5月13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意 旨:「黃麗娟王若琳!說一定要忍到與蔡明忠簽印後、現 在蔡希望把利潤在壓低,雙方正在協調中;我和王若琳談了 ,如果真的富邦有照合約走,真的拿到$一定儘快把$還給 妳們的」(見他字第4014號卷第23-27頁);黃女潘信勇 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意旨:「放心明天給的東西都需經過 律師的核印的」(見他字第5213號卷第68頁);王女與許玉 芬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意旨:「王若琳:阿姨,真的好 謝謝妳,現在合約已經擬好了,就等蔡明忠用印。我真的很 抱歉沒有在第一時間把事情處理完美..」(見他字第0000 0號卷第31-34頁);黃女王女於103年5月間之通訊軟體 LINE對話內容意旨:「王女:剩下的200萬會在5∕5號給我 」「媽:銀行剛剛確認錢要明天才會進5500萬,因為已經呈 報我不在接新案子,所以以後不會提早1-2天入帳給我」「 跟老師他們約12:00午餐,順便討論戰術」「看看合約怎麼 寫最完整」「本來說12:30會出來」「一樣開會中」「幾個 大主管跟蔡明忠開會」「所以我現在只能等」「我請財務長 去找法務一起過來」「半小時看看怎樣,我找時間打給你」 「律師有要約星期四或星期五逐條公證合約」「沒辦法明天 ,因為他說需要時間好好準備」「我們有叫便當!會等到蔡 明忠來」「律師想跟他談一下」「感覺他很貴,我老師說不



知道價錢」「我們希望能先給5000」「現在律師在問這個」 「律師跟他說不要一直欺負年輕人,人家也要生了」「這樣 沒意思啦」「要蔡好好教」「但是聽起來都是護自己人」「 蔡明忠也在開會,所以今天會跟我們一起開」「不要一直給 我壓力好嗎,一定會進」「去開戶了!大頭親自」「有過帳 了」
等語(見偵字第3388號卷第117頁反面至123頁反面)。可知 王女於103年5、6月間確佯稱與富邦銀行高層開會協商資金 遭凍結之事。
㈦、本項第㈡至㈤小項所示各被害人指訴之王女之借款說詞一致 ,而以前開被害人4人均係黃女熟識之友人;各被害人也是 彼此會互相往來之朋友,因互相往來之關係而得以互佐其供 詞之憑信。而因渠等4人與黃女長期建立之友善關係,渠等 不在意與王女簽立之借款契約書內容中有無載明『富邦保證 金』,亦屬於合理。以王女於97年間年方25,僅有短暫工作 經驗,倘王女告知款項的目的是作為開飲料店、服飾店等無 法保證高利潤之生意作為借款之說詞,衡情被害人當不致於 會交付鉅款給王女。再佐以本項第㈥小項中所示王女黃女黃女與被害人等之通訊紀錄,顯示王女確以富邦集團凍結 其資金為由搪塞,並以跟富邦集團高層談判中拖延,以及所 偽造之存款證明中之存款行設定為台北富邦銀行等情,均再 再顯示王女係利用其過去曾經在人力派遣公司工作,向被害 人等佯稱有接到富邦集團人力派遣業務,需要保證金,致使 被害人等均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況黃女於103年8月22日偵 訊中供稱:我都一直認為女兒就是接的就是富邦的那個CASE 這樣,……,就是認為她就是在接富邦的CASE,這麼多年來 一直,就是我到了6月,老實講啦,我到6月12日號那天才知 道說,女兒是投資別的等語,且王女該次偵訊中亦自承有騙 黃女說富邦的案件已經談妥,業經本院勘驗偵查中有下列對 話:(見本院卷二第487頁反面、492至497頁反面,亦即該 次偵訊錄音錄影之勘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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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因為我那時候是希望資金能夠到位,於是我就跟媽 媽說富邦這案子已經談妥了。
檢察官:所以妳騙妳媽媽囉?
王女:(嘆氣)對,因為、當下其實、其實是、其實是覺得 很有機會可以談下來的、對…
檢察官:沒有談好,就不可以跟別人說已經談好啊 王 女:對、對。
檢察官:這人家投資的意願差很多耶。




王 女:對啊,我知道。就是當時候真的是,太年輕沒有想清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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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就這個部分構成詐欺妳願意認罪嗎?我會再幫妳們 找告訴人來,看他願不願意跟妳們和解。
王 女:因為其實…嗯、後、是因為…每個月要還款的利息過 高,所以我才會跟媽媽說就是、就是這樣子的狀況, 那、其實有的時候是對方已經、他們都已經把錢準 備好了,一直問媽媽希望能夠投資我,不是我主動 去跟他們要的(啜泣)。
檢察官:但妳不能揭露錯誤的訊息,知道嗎?
王 女:就是,我知道,就是…
檢察官:對啊
王 女:因為當下實在是、因為利息過高,真的… 可知王女於首次偵訊中並未否認以富邦集團接到人力派遣的 case為由,要求黃女向被害人等借款,雖該次偵訊中多次提 及是一開始想要作人力派遣業務,想說有機會接到富邦的 case,然依該次偵訊中王女黃女及檢察官之對話內容可知 ,在黃女指出其一直以為富邦的人力派遣業務已經談好,因 為是女兒這樣告訴她的,所以在6月12日知悉真相之後才不 能接受而自殺之後,王女一開始固然指出一開始以為有機會 但最後沒有談下來而未正面回應,但黃女繼續稱真的不知道 沒有談成時,王女始坦承是希望資金能夠到位才會騙媽媽案 子已經談妥,檢察官提及該等作為將影響他人投資或出借款 項之意願時,王女仍稱「對」「我知道」,最後並決定就詐 欺為認罪之表示。王女事後辯稱:只跟媽媽說是創業需要資 金,並沒有跟被害人等說富邦集團派遣業務需保證金,是一 直到103年5月間才開始騙媽媽有接到富邦的case云云,應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辯護人為王女辯稱:王女一開始只是 講有機會接到富邦的case,並沒有說已經接到富邦的case, 該次偵訊是誤以為103年5月間騙媽媽接到富邦的case就是詐 欺,才會認罪云云,並無理由。辯護人再以①借款契約書之 內容並未記載創業及投資項目,且借款金額非少,被害人等 倘基於領得富邦人力派遣case所得之部分利潤為由出借款項 ,不可能沒有在契約上載明;②王女在借款期間均有按時給 付利息;③被害人等供述是基於與黃女情份而答應借款;④ 以各被害人等之匯款金額來看,如果該匯款是為繳納保證金 ,則該派遣人數大幅提高之情形,並不合理企業常態;⑤王 女不認識盧師凱,不可能對盧師凱詐欺等節為由,為王女辯 稱:被害人等如果認為富邦的case是借款的重點,即應在契



約中載明,而且設若附表一至五之匯款果係派遣員工之保證 金,以一派遣員工之月薪3萬元來核算,該同一企業派遣員 工呈現大幅度增加之情形,顯然非企業常態,並不合理,被 害人等不可能誤信該等說詞,顯見被害人等確實是基於與黃 女之情份而協助王女創業,且王女亦有按時付息給被害人等 ,並無詐欺之故意云云。然①契約書固未記載限定創業及投 資項目,然如被害人等所述,就是因為其與黃女熟識,信任 黃女才沒有詳細檢視契約內容,此與至親友人就契約內容不 會計較細節之常情並無違背,且王女確實曾經從事人力派遣 業務,亦經新加坡商立可人事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責 人王慧媛證稱:「王若琳以前是我們公司的員工。」、「( 問:王若琳任職立可公司的期間為何時到何時?)人事部給 我的資料顯示王若琳的任職期間為2006年6月7日至2008年9 月5日。」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9頁)屬實,被害人等基於 與黃女之交情,輕易相信王女接到富邦集團之case並未於借 款契約內詳載人力派遣業務,並不違背經驗法則。②王女既 以取得富邦人力派遣業務之case為由向各被害人詐取財物, 持續給付利息即屬犯罪之手段,難以其給付利息即認定自始 無詐欺之故意。③部分被害人固均證稱有意幫助王女創業而 陸續借款,然此為被害人出借款項的理由之一,自難以其等 有前開供述即認定被害人等並不在意其所交付之金錢流向, 可任由王女隨意投資。④各企業派遣人數需求不一,被害人 等不可能全盤了解,被害人等誤信富邦集團與王女有關員工 派遣之合約,且以case計算,非無可能。⑤盧師凱固未親自 與王女黃女接觸,然盧師凱是透過許玉芬而交付王女財物 ,王女既委由許玉芬向其親友借款,則王女對於許玉芬會將 富邦集團派遣業務需保證金之事告知盧師凱,應有預見,而 前揭許玉芬之證詞亦可證明其確告知盧師凱王女借款之前開 緣由無訛,自不得以盧師凱王女黃女均無接觸即認定王 女未利用許玉芬對盧師凱施用詐術,辯護意旨①至⑤,均無 理由。
㈧、王女從人力派遣公司離職後,固有短暫時間籌備人力派遣公 司,然並未成功,從未取得富邦集團人力派遣之case,且該 業務並不需要保證金,業據王女自承不諱,核與李承翰證稱 :「(問:你從何時開始任職新加坡立可人事顧問有限公司 ?)2006年或2008年。」、「(問:就你所知,進入人力產 業是否須繳納相關保證金?)不需要。」、「(問:就你所 知,人力顧問公司與客戶簽訂人力案件,是否須簽訂任何保 密條款?)不需要。」、「(問:你跟王若琳任職於新加坡 立可人事股份有限公司後,是否有想曾進入人力產業?)有



。」、「(問:當時你們公司成立的資金從何而來?)當時 有聽說王若琳去跟她媽媽的朋友借錢。」、「(問:你與王 若琳開立之公司的名稱為何?)獵人網。」、「(問:你方 稱97年有想開立人力仲介公司何時發現做不起來? )嘗試 4、5個月就知道狀況不如預期。」、「(問:王若琳於97年 想做人力派遣,幾個月後就發現做不起來?)是。」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145-147頁)相符,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104年5月25日富金管人字第1040000161號亦函覆稱:該 公司及轄下子公司並未與「王若琳」合作過人力派遣業務, 亦無授權其與以公司之名義承攬該公司人力派遣業務等語( 見偵字第12629號卷第114頁),並經富邦金控公司人力資源 部協理莊梅英證稱:「(問:富邦集團是否曾將人力派遣業 務委由個人處理?)沒有。」、「(問:富邦集團對外將人 力派遣業務委由那家公司外包?)各派遺公司會來做評選, 公司會針對各公司做評價。」、「(問:派遣公司有無資格 限制?)公司規模、公司簡介等,他們必須來做報告,我們 才有辦法進行甄選。」、「(問:有無規定資本額要多少以 上?)沒有。」、「(問:當時王若琳代表那間公司?)立 可人事顧問公司。」、「(問:這段期間大約是何時?)95 年到97年。」、「(問:後來王若琳因侵占案從立可公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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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立可人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