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游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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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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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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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凃水邊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105年12月7日 │7,393元 │5592354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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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長聯水電工程有限公│京城銀行崙背分行 │106年2月28日 │31,800元 │5409183 │ │
│2 │司 │ │ │ │ │ │
│ │許宿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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