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郭泓澤
郭伊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秀珠、宋旺達、黃家程即黃毅興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經予扣抵後,尚
不足16,8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