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14號
ULDV,106,訴,614,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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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郭泓澤
      郭伊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秀珠宋旺達黃家程黃毅興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經予扣抵後,尚
不足16,8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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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