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曾景鉞
相 對 人 梁雁瑜即梁瑞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建上於民國92年2 月13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 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 月30 日起至142 年1 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契約約定, 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楊建上於92年2 月14日向聲請 人借用2,450,000 元,詎自106 年2 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聲請人581,308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 ,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住宅貸款契約(適用於 指數型房貸)、增補條款契約書(政府固定貼補年利率○‧ 四二五% 之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客戶往來帳戶查 詢〈L00I08〉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 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 年11月10日雲院忠非平決106 年度司 拍字第122 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楊建上表示意見,該通 知已於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楊建上,惟相對人梁雁瑜即梁瑞 滿於同年月23日具狀本件債務係第三人楊建上未準時繳納貸 款,其與第三人楊建上亦有本院民事判決在案。然依相對人 梁雁瑜即梁瑞滿所述係與第三人楊建上實體事項之爭議,應 由相對人梁雁瑜即梁瑞滿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 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9年4 月1 日係以贈與為原因移轉 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
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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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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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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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光明 │ │739-2 │81.90 │全部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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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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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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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雲林縣斗六市光│雲林縣斗六市榴│3層住家用、鋼 │一層46.20 │153.│陽台│8.52 │全部 │ │
│0│ │明段739-2地號 │邨二十街45號 │筋混凝土造 │二層46.20 │59 │平台│2.20 │ │ │
│1│ │ │ │ │三層46.20 │ │雨遮│3.15 │ │ │
│ │ │ │ │ │電梯樓梯間│ │ │ │ │ │
│ │ │ │ │ │14.9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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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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