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000號
ULDV,106,司促,7000,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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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許天承即許振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7,855 元,及其中
  144,162 元部分自民國95年4 月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15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
  付300 元,延滯第3 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 元逾期
  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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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