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127號
TPDV,89,訴,3127,20000908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貢寮鄉○○村○鄰○○街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甲○○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
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
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曾部倫
                              法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