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836號
ULDV,106,司促,6836,2017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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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德全
      張金庭
      蔡金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13,555 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德全、張│自民國106 年│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198284│金庭、蔡金│6 月11日起 │1月15日止  │       │
│  │元  │隨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張金庭、張│自民國106 年│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15271 │德全   │6 月11日起 │1月1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德全、張│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98284│金庭、蔡金│7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隨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002│新臺幣│張金庭、張│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5271 │德全   │7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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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